法院開庭為什麼會延後?候庭原因、遲到與不能到庭怎麼處理

11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法院通知的時間到了,為什麼還要等?

法院通知書記載上午 10 時開庭,當事人按時報到後,仍可能在法庭外等候。這通常與當日庭期的實際進度有關,例如前一件案件尚未結束、證人詢問所需時間超出預估,或法院正在處理調解與其他程序事項。

通知書上的時間仍是當事人應到法院報到的時間。實際進庭時間可能延後,不代表當事人可以自行晚到。到庭後應先依該法院的方式完成報到,並留意庭務人員或電子看板的通知。

本文以民事事件為主,說明候庭時間可能受到哪些程序影響,以及遲到、不能到庭和等待期間應注意的事項。刑事、家事、行政或其他案件的規定與處理方式可能不同,仍應以法院通知及承辦法院說明為準。

一次民事庭可能處理哪些事項?

每次開庭要處理的內容,取決於案件進度。常見事項包括:

  • 確認當事人、代理人及送達情形
  • 整理雙方主張、抗辯與爭議事項
  • 確認書狀及證據是否已提出或送達對方
  • 詢問當事人或證人,進行證據調查
  • 討論和解、調解或後續程序安排
  • 指定提出書狀的期限、下次庭期,或諭知辯論終結

有些庭期只處理特定程序問題,當事人的發言時間可能不長;有些庭期則須詳細詢問證人或確認大量資料。單憑開庭時間長短,無法判斷法院對案件的看法,也無法推論後續結果。

哪些情形可能讓後續庭期延後?

前一件案件尚未結束

同一法庭在一個上午或下午可能安排多件案件。前一件案件如果需要補充陳述、核對文件或處理臨時程序,後面的案件就可能較晚開始。

證人詢問或證據調查所需時間增加

證人的回答、雙方詢問及法院補充詢問,難以事先精確估算。鑑定人說明、勘驗資料或臨時補充文件,也可能使原定時間增加。

法院處理調解、和解或分別詢問

法院可能詢問雙方是否有成立和解或調解的可能,也可能依案件需要請一方暫時在庭外等候。是否接受和解條件,仍由當事人自行評估;法院花時間討論和解,也不表示案件結果已經確定。

開庭遲到時怎麼處理?

前往法院時,宜預留交通、停車、法院安檢及尋找法庭的時間。司法院的到庭說明建議攜帶身分證、傳票、傳票記載的文件及案件相關資料,並依指定時間、地點辦理報到。

如果途中發生突發狀況而可能遲到,可儘速聯絡法院承辦股或書記官說明,抵達後立即報到。電話告知本身不等於法院已准許延期,也不會當然排除未到庭的程序效果;是否仍開庭、另定期日或採取其他處理,應以法院決定為準。

確定不能到庭,可以聲請變更期日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159 條,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當事人確有不能到庭的理由時,可以儘早向承辦法院提出「民事聲請變更期日狀」,說明具體事由並附上相關證明。

提出聲請後,仍須由法院判斷是否准許。在法院通知變更前,不宜自行認定原庭期已取消。若臨時發生緊急情況,可先聯絡承辦股說明,並依個案狀況補提書狀及證明。

民事案件未到庭,可能由一造辯論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 385 條規定,言詞辯論期日有一方不到場時,法院得依到場一方的聲請,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的一方經再次通知仍未到場時,法院也得依職權為之。法院作成判決時,仍應斟酌未到場一方先前的辯論、證據調查及準備書狀,並調查其先前聲明而有必要的證據。

第 386 條另規定,未在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到場,以及其他法定情形,法院應駁回一造辯論的聲請並延展期日。因此,未到庭不必然等於對方立即取得有利判決,但當事人不宜忽略通知或只以口頭方式處理。

如果當事人已收到傳票,但對請求內容、金額或證據有爭議,可以在法院所定期限內提出書狀與資料。民事訴訟法第 195 條也要求當事人就自己提出的事實為真實、完整的陳述,並對對方提出的事實及證據表示意見。

小額程序也可能需要候庭或另定期日

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 規定,請求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在 50 萬元以下者,雙方得以書面合意適用小額程序。法院認為不適合小額程序時,也可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

小額程序的制度設計較為簡化,但個別案件是否能在一次庭期完成,仍受送達、雙方陳述、證據調查及調解情形影響。案件適用小額程序,也不表示可以晚於通知時間報到。

開庭前與候庭時可以準備哪些資料?

開庭前可依通知書及案件進度,整理下列資料:

  • 身分證、法院通知書及通知書指定攜帶的文件
  • 最近一次提出或收到的書狀
  • 法院要求補充的資料及提出期限
  • 需要說明的日期、金額、人物與文件所在位置
  • 證據正本、影本及是否已送達對方的紀錄

候庭時可以再次確認書狀內容及法院先前交辦事項,但不宜在走廊公開談論個人資料、家庭情況、營業秘密或案件細節。法院組織法第 86 條規定訴訟辯論及裁判宣示原則上公開進行,民事訴訟法第 195 條之 1 對隱私及業務秘密另有不公開審判的規定;是否公開審理與案件資料能否任意對外散布,是不同問題。

行程安排宜保留合理的前後時間,並注意手機靜音及法庭秩序。如果有照顧、工作、交通或健康上的時間限制,可事先評估是否需要提出變更期日聲請,或依法律規定委任適當的代理人;是否能由代理人出庭,仍須依案件類型及法院通知判斷。

延伸閱讀

結語

法院通知的開庭時間是到庭與報到的依據,實際開始時間則可能受當日其他案件及程序事項影響。當事人可以預留交通與候庭時間,攜帶通知書所列資料,並留意法院通知。

確有重大理由不能到庭時,應儘早向法院聲請變更期日;如果只是途中臨時延誤,也宜立即聯絡承辦股並在抵達後報到。是否准許變更、是否進行一造辯論,以及代理人能否代為出庭,都要依案件類型、通知內容和法院決定判斷。

※ 本文依 2026 年 7 月 24 日有效法規整理,僅就一般性法律問題作概要說明,不代替個案法律意見。

歡迎追蹤、訂閱、分享
FB臉書粉專SpotifyAppleKKB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