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
收到法院通知後,先看法院名稱、案號、庭期、法庭位置、受通知身分及通知書記載事項。原告、被告、證人、鑑定人或關係人的程序地位不同,是否必須本人到場、能否由代理人出席及未到庭效果,也須依案件類型與通知內容判斷。
行程衝突、身體狀況或交通問題可能影響到庭時,可依通知書上的承辦股別聯絡法院,並確認是否需要具狀及檢附資料。提出請假或改期聲請,不等於法院一定准許;仍應追蹤法院通知。
法院組織法第 84 條規定,法院內開庭時,參與程序的人員應設置席位,席位布置應依當事人平等原則。進入法庭後,可依門口座位圖、法警、庭務員或書記官指示就座,不必自行猜測位置。
依同條規定,除參與審判的法官或經審判長許可者外,在庭之人陳述時原則上起立,陳述後復坐;審判長蒞庭及宣示判決時,在庭之人也應起立。實際程序仍可依審判長指示調整。
法院組織法第 91 條要求開庭時保持肅靜,並禁止自行攝影、錄音、錄影及其他妨害秩序的行為。手機可先關閉聲音並收妥。法院依法製作的法庭錄音,與當事人自行用手機錄音是不同事項。
把臺灣民事訴訟概括稱為「書狀主義」並不精確。民事訴訟法第 221 條規定,判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的言詞辯論;同時,第 265 至 268 條規範答辯狀、準備書狀的內容與提出時間,使法院與對方能在庭期前了解主張及證據。
因此,書狀與開庭陳述各有作用:
開庭時說「如書狀所載」是否足夠,取決於法院詢問及當次庭期目的。法院要求釐清某項事實時,仍應直接回答,不宜只重複一句固定用語。
可依日期整理自己及對方的書狀、法院裁定、證物與待補資料。文件上標示案號,並依法院要求準備繕本或影本。不要在庭期當天才第一次閱讀對方書狀。
「對方一直拖延」可改成「依契約應在某日付款,至某日仍未支付」;「損害很嚴重」可說明損害項目、日期、金額及單據。法院需要能與文件、證人或其他資料核對的事實,不需要對人物性格作評價。
沒有聽清楚問題、記不得日期或需要看文件時,可以如實說明。為了立即回答而猜測,可能造成前後陳述不一致。資料仍待確認時,可詢問法院是否准許在指定期間內具狀補充。
法院入口可能有安全檢查,院區內也可能分為不同大樓。宜預留足以完成安檢及找尋法庭的時間,抵達後核對庭外顯示的案號與庭期。具體提前多久,依交通、法院位置及個人需求安排,不需設定固定分鐘數。
通知書有列明應攜帶資料時,依其記載準備。身分證明、書狀副本、證物目錄、紙筆及必要藥物也可一併確認。涉及個人資料的文件應妥善保管,不在候庭區任意攤放。
一般當事人不需要穿西裝或特定服裝。選擇整潔、便於候庭及不妨礙法庭秩序的衣著即可;如法院因安全或秩序提出指示,應配合處理。
發言時可先說明結論,再指出事實與證據。例如:「我爭執對方所稱已付款,因為帳戶明細未見該筆款項。」避免插話、辱罵、反問或把與爭點無關的過往糾紛全部帶入。
已委任律師時,代理人可處理法律主張與程序事項;法院仍可能直接詢問當事人本人。哪些內容由律師回答、哪些由本人說明,可在開庭前依案件資料分工,不能一概認為當事人只能在被點名時發言。
法院組織法第 86 條規定,訴訟辯論及裁判宣示原則上公開;法院依法決定不公開、法律另有特別規定,或法庭容量及秩序需要時,旁聽可能受到限制。家事、少年或涉及高度隱私的事件,另有各自規定。
旁聽者只能從公開庭期看到部分程序;沒有雙方完整卷證時,無法從單次庭期掌握案件全貌。旁聽可以了解席位、發言次序及證據調查方式,但不宜據此預測結果。
法律學習者如要理解程序,可在合法公開範圍內記錄案由、庭期目的及法院處理事項,之後查閱已公開的裁判。不得記錄、公開可識別的敏感資料,也不得自行攝影、錄音或錄影。
第一次到法院前,先確認通知書、到庭身分、法庭位置及需要提出的資料。開庭時依審判長指示,針對問題說明具體事實及證據;不清楚的事項如實表示並確認補充方式。法庭的正式秩序不要求當事人使用艱澀用語,但要求所有參與者尊重程序及彼此發言機會。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到庭義務、書狀期限及程序效果仍須依案件類型、法院通知與現行法令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