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子女可以繼承繼父母遺產嗎?收養、遺囑與特留分

23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

父母再婚後,子女與繼父或繼母之間形成姻親關係;如果沒有收養,子女不會因此自動成為繼父母的法定繼承人。共同生活、實際照顧、戶籍同址或平日稱呼,都不能單獨取代收養或遺囑的法律要件。

繼父母在世時,可以依家庭關係、財產內容與本人意願評估收養、立遺囑或生前移轉。繼父母死亡後,則應先確認是否已有合法收養、遺囑或其他契約,再判斷繼子女是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另有債權關係。

未經收養的繼子女不是法定繼承人

民法第 1138 條規定,除配偶外,法定繼承人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如果只有姻親關係,並不在這些順位內。

因此,父親與繼母結婚,不會使父親前段婚姻所生子女當然取得繼母遺產的應繼分;母親與繼父結婚時也是相同。戶籍謄本記載繼父或繼母,只能協助確認身分與婚姻關係,仍要另查是否辦理收養登記及是否有法院認可裁定。

扶養與繼承也要分開判斷。民法第 1114 條所列互負扶養義務者,包括直系血親、同居的夫妻一方與他方父母、兄弟姊妹及家長家屬。繼父母與繼子女的姻親身分本身未列為一類,但個案仍可能涉及家長家屬、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不能只用「有沒有繼承權」推論扶養或費用請求。

收養成立後,繼承身分會改變

依民法第 1077 條第 1 項,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的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相同。收養成立後,養子女可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的順位參與養父母的繼承。

一般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停止;但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時,他方與子女間的權利義務不受影響。以繼母收養丈夫的子女為例,子女與生父間的親子權利義務不因這項繼親收養而停止。

收養不是只辦戶籍登記。民法第 1079 條要求收養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依第 1079 條之 3,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的權利不受影響。查核時應同時確認收養契約、法院裁定是否確定及戶籍登記內容。

成年收養由法院審查法定事由

被收養人已成年時,除雙方同意外,仍須通過法院審查。民法第 1079 條之 2 規定,若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依情形足認收養對本生父母不利,或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法院應不予認可。

是否符合上述事由,須依家庭互動、扶養情形、本生父母狀況、收養原因及提出資料判斷。不能只因當事人年齡較高、有財產安排需求或養親健康狀況,就直接推定收養不會獲准;反過來,也不能把成年收養視為單純的財產移轉程序。

如果繼父母死亡前沒有成立收養契約,也沒有完成可供法院審查的收養安排,通常不能由繼子女在死亡後單方新設收養關係。若死亡前已簽訂收養契約、認可程序正在進行,或現有文件內容有爭議,則應依案卷與程序狀態另行判斷,不宜概括成一律可以或一律不可以。

沒有收養,仍可用遺囑作遺贈

繼子女即使不是法定繼承人,仍可成為遺囑所指定的受遺贈人。民法第 1199 條規定,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遺囑可以記載受遺贈人、財產項目、比例、履行方式及必要的管理安排。

遺囑須符合民法規定的法定方式。自書、公證、密封、代筆與口授遺囑各有不同要件;簽名、日期、見證人資格、筆記方式或口授程序有欠缺,都可能引發效力爭議。財產項目也要能夠辨識,並確認遺囑人死亡時仍屬遺產。

立遺囑人可在不違反特留分的範圍內處分遺產。依現行民法第 1223 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配偶的特留分為應繼分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為應繼分三分之一。兄弟姊妹特留分目前已有修法草案,但截至 2026 年 7 月 24 日尚未完成立法,個案仍應依繼承開始時的有效法規判斷。

遺囑把財產遺贈給繼子女時,應先盤點實際存在的法定繼承人、遺產與債務,再計算是否涉及特留分。不能只看遺囑寫了多少比例,也不能預設所有親屬都有特留分。

生前贈與要同時評估控制權、稅負與生活需要

繼父母也可以在生前贈與財產,但完成移轉後,財產的所有權與處分權原則上改由受贈人行使。作成決定前,應保留居住、醫療、照護與日常生活所需資源,並確認不動產稅費、贈與稅及日後出售成本。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的死亡前二年贈與併入遺產總額規定,只適用於贈與配偶、民法第 1138 條或第 1140 條所列繼承人,以及這些繼承人的配偶。未經收養的繼子女通常不因姻親身分成為第 1138 條繼承人,因此不能把所有死亡前二年內對繼子女的贈與一概寫成均須併入遺產;仍須依受贈人身分與稅法要件確認。

若希望受贈人負擔居住照護、分期給付或其他義務,條款要明確記載標的、期間、費用與未履行時的處理方式。遺贈附有負擔、信託及保險受益人指定的法律效果不同,也會涉及不同稅務與執行問題,不宜以同一份簡單條款替代。

繼父母死亡後先查收養、遺囑與財產資料

處理時可依現有文件確認下列事項:

  • 親屬與收養:戶籍謄本、收養登記、收養契約及法院認可裁定。
  • 遺囑:遺囑原本、作成方式、日期、簽名、見證人及公證資料。
  • 法定繼承人:配偶及民法第 1138 條各順位親屬是否存在,是否有代位繼承。
  • 遺產與債務:不動產、存款、證券、保險、借款、稅捐及其他未結事項。
  • 繼子女的法律身分:是養子女、受遺贈人,或另有借貸、委任、費用償還等債權關係。

若有收養,繼子女依養子女身分參與繼承;若沒有收養但有有效遺囑,則依遺囑內容與特留分規定處理。兩者都沒有時,長期共同生活或實際照顧不會單獨產生法定應繼分,但相關支出、契約或遺產管理費用是否另有請求基礎,仍須依證據個別確認。

結語

繼子女是否能取得繼父母的遺產,應先區分法定繼承與遺囑遺贈。沒有收養時,繼子女通常不是民法第 1138 條的法定繼承人;收養經法院認可後,養子女才依第 1077 條取得相應親子法律地位。未辦收養者,仍可由繼父母依法立遺囑作遺贈,但須確認遺囑方式、遺產範圍與特留分。

個案還要核對收養契約與裁定時點、法定繼承人、遺囑原本、財產現況、生前移轉與稅務資料。文件尚未查明前,不宜只憑戶籍稱謂、共同生活年數或家人說法判斷有無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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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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