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JUL 2024 張倍齊律師
民法第1001條規定:「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這裡的同居義務,一般認為包含字面上的「同居」也就是一起住的義務,
有人會理解成包含性行為,不過,因為法律上即使是夫妻,也沒有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義務,
因此倘若理解成「性行為」,會變成夫或妻有與另一方發生「性關係」的義務,似乎比較不恰當。
這裡的同居義務,通常法院在判決書中,大多就是單純指「一起住」的義務。
通常我們打官司,獲取勝訴判決後,
最重要的下一個步驟就是強制執行,透過法律的公權力,查封對方房子,
或請法院處以怠金,逼對方履行。
但是在夫妻同居義務的訴訟,倘若對方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法律上確實可以告對方,
但是因為強制執行法基於人性尊嚴的考量,
特別規定夫妻同居義務不能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28條規定),
所以即使告贏了,也無法強制執行,讓法院處以對方怠金,強迫對方回家跟你一起居。
那,這樣告贏了有什麼用?判決書不就跟白紙一樣?
還是有意義的,就是倘若提告對方履行同居義務後,對方仍不履行,
在法律上有機會認定構成「惡意遺棄」,或是民法第1052條的「重大事由」,而訴請離婚。
過往實務上,多先提起履行同居之訴而對方不履行後,再訴請惡意遺棄離婚,
但法條其實並沒有明文一定要先提同居之訴,
才能主張惡意遺棄,只是對於惡意遺棄的認定較有幫助。
另外,提起履行同居之訴,比較像是仍希望「維持婚姻關係」,
只是希望對方儘速回家的一個方式,與主張惡意遺棄訴請「離婚」,其實也是不同的兩件事情。
當然,不同居有時候也是有正當理由的:
正當理由:受到配偶家屬虐待(18上2641例)、因就業需要而無法履行同居義務(釋字452)。
非正當理由:結婚時不能人道(也就是性功能障礙)而不能治,
在婚姻未撤銷或判決離婚前,仍不得拒絕同居(28上字2469、最高法院83年第4次民事庭會議)。
這裡只是例子,不能同居的理由可能很多,需要說服法院,讓法院相信自己確實有合理的事由。
夫妻同居義務,通常單純指沒有一起住,倘若對方無正當理由而未履行同居義務,
判決勝訴後仍未回家,有助於認定惡意遺棄與婚姻破綻的重大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