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320 節目封面
外牆一直漏水,主委、總幹事都找過了,管委會還是不修。你上班已經夠忙,回家還要處理漏水,難免想問:「我可不可以告管委會?」
張倍齊律師在這集《法律護身符》提出另一個問題:既然不只一戶受影響,能不能找其他住戶一起改變社區決策,甚至自己出來當委員?他自己當過社區委員與主委,也聽過各種社區的狀況;但如果問題出在整個社區怎麼運作,單靠一場修繕官司,未必能讓日後生活順利。
《法律護身符》EP320|告管委會,不如自己來當委員
本集從外牆漏水、磁磚剝落談起。住戶看見問題出在自家窗外,管委會也可能主張外牆應由住戶自己修。但修繕責任不能只看樓層位置,還要先確認漏水原因,以及相關部位是專有、共用或另有使用約定。
對共用或約定共用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由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修繕、管理、維護。費用可以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若可歸責於特定住戶,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區權會)、規約另有費用規定,也要一起核對。
所以,管委會負責安排修繕,不代表所有費用都由委員自己出,也不代表住戶完全不必負擔,只是負擔方式要依上述規定判斷。反過來,管委會也不能只因漏水出現在某戶,就略過原因及有效規定,直接把修繕全部推給那一戶。
社區沒有管委會時,仍須確認管理負責人與共有人的責任安排。張律師也提到,剝落的磁磚砸傷路人後,可能引發求償及刑事責任爭議;有沒有管委會,都不能只等大家慢慢爭論誰家的牆、誰出錢。誰應負責仍要看具體職責、過失與因果關係,不是住在那裡就一定有罪。
張律師聽過的狀況,不只有委員消極不想管。有些人是怕修一次花很多錢,其他住戶會反對;也有些人只是把前幾屆的說法當成規定,沒有重新確認。
他舉了一個例子:都到了第三十屆,管委會還說,十幾屆以前的主委曾經說外牆修繕都要由住戶出錢,所以現在不能打破慣例。可是,錯的做法一代傳一代,不會因為傳得久,就變成正確的法律依據。
這時,比起反覆問「你們到底修不修」,更有用的是把爭議說清楚:漏水是哪個部位、原因怎麼確認、需要做什麼工程,管委會是拒絕處理,還是在等鑑定、報價或經費決議?
把照片、檢測或工程評估、往來紀錄和規約放在一起,才能分辨眼前卡住的是責任認定、錢不夠,還是根本沒有人願意作決定。若已有具體資料仍不處理,法律救濟值得評估;若只是長期誤解,讓更多住戶了解正確的安排,也可能改變決策。
本集提到一種住戶的抱怨:總是同一批人在輪流當委員,互相推舉,其他人拿他們沒轍。張律師提醒,這些人之所以當選,背後也可能有支持他們的住戶。
支持的原因,未必是認同每一項管理政策。可能只是平常在社區大廳碰面、在瑜伽教室一起運動,是熟悉的老朋友、老住戶。你覺得他們是一個小圈圈,他們也可能覺得那幾戶特別有意見的人,才是一個小圈圈。
這個觀察不是要住戶接受錯誤的修繕安排,而是提醒:法律上站得住腳,與能不能在社區形成支持,是不同的事情。即使主委換了,若多數住戶仍不願意理解問題或分擔必要費用,新委員也可能遇到同樣阻力。
如果三樓漏水,二樓也漏水,受影響的人並不只有你,可以先找願意討論的住戶,把修繕範圍、報價、費用及安全資料說明白。讓大家看見共同問題,比一直爭誰才代表整個社區,更有機會推動實際決定。
當張律師建議住戶考慮當委員,當事人會反問:「我們要上班,誰想跟他們一起開會?」也有人直接說:「律師,你太天真了,管委會把持很久,哪有那麼容易?」
自己不想當委員,並不表示現任委員就能不履行職責。張律師想提出的是:既然已經準備花時間、金錢打官司,是否也願意試試另一條路,進到決策裡,了解到底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
想參與時,先看選任時間、資格及社區規約。依條例第29條,委員的選任、解任及權限等,依區權會決議;規約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主委則由委員互推。不是幾戶私下說好,就可以自行取代現任管委會。
若已經有足夠的屋主願意參與,第25條另有臨時會的途徑:區分所有權人人數五分之一以上,且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目的及理由,可以請求召集臨時會。要注意,人數與持分比例兩個門檻都要符合。請求召集不等於議案已經通過,選任或其他決議仍須核對出席、表決門檻與社區規約。
當上委員,也不是取得一個人決定工程或支出的權力。你可以提出方案、了解報價、參與經費與管理討論,但仍要依合法程序與權限行事。改變社區的方向,需要其他委員和住戶願意一起做,不是換成你當主委,一切就自動解決。
張律師也聽過,住戶連公共基金(社區常說的公積金)到底還有多少錢都不知道,管委會長期沒有公布。外牆不修可能只是外顯的問題,背後是多年累積的帳目與治理問題。
不必先當上委員,才有機會了解相關帳目。條例第3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可以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帳簿、財務報表及相關會議紀錄等,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不得拒絕。具體提出與修繕或支出有關的資料、期間,比只問一句「錢到哪裡去了」更容易對焦。
第36條也把經費收支、文件保管、會計報告及公告列為管委會職務。先核對資料,才能知道是基金不足、管理資訊沒有公開,還是另有問題。
另一個疑慮是,為什麼每次都找同一家廠商。張律師會問,會不會是管委會決議如此,或因為長期合作,廠商熟悉社區設備?固定合作未必違法,光覺得有問題,也不足以證明背信、侵占或利益輸送。
如果懷疑支出不當,可以對照決議、報價、契約、工程內容與付款紀錄。具體行為及證據,才是追究法律責任的起點;如果爭的只是管理政策不同,則需要回到社區決策中討論。張律師把選管委會比成選市長:選出來的人採取的管理方向不如你意,不一定就違法。
訴訟可以處理管委會是否應修繕、請求是否成立等具體問題,但判決下來後,法院不會接手選廠商、安排日常工程,或替社區重新建立住戶共識。張律師說得很直白:「法官沒有辦法跳下來幫你管整個社區。」
若管委會不依判決履行,勝訴的一方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公共基金不足,不會使判決自動失效;只是工程款怎麼籌措、誰先支付,可能仍是接下來要處理的現實問題。張律師把難以落實的判決比成白紙,說的就是告贏以後,工程仍遲遲沒有動起來的困境。
對可以由他人完成的行為,強制執行法第127條設有命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制度。費用由執行法院酌定,可以命債務人預付,也可能命債權人先代為預納;具體是否適用,仍要對照判決內容。不能拿到勝訴判決,就直接認定工程會免費或立即完成。
張律師用「點、線、面」來形容這個差別:法律逐一處理特定爭議這些「點」,社區的整體運作則是「線與面」。今天外牆漏水告一次,明天頂樓有問題再告一次,帳目有爭議又告一次,每個問題都可以評估法律處理,卻可能指向同一個社區治理問題。法律途徑仍有價值,但住在裡面、每天面對這些決策與鄰居的人,終究是你。
如果受影響的住戶想聯合起來都很困難,多數人的管理取向又一直與你不同,張倍齊律師的建議很直接:「快逃吧。」考慮搬家,找一個自己喜歡、能與鄰居好好相處的居住環境,也是一種解決方式。
這並不是說法律上有理的人就應該退讓,而是除了問官司能不能贏,也要問自己想怎麼生活。當每天都處在高壓、不愉快的環境,長期與鄰居爭執,打贏一個爭點未必能換來想要的居住品質。
搬家牽涉房屋、財務、家人與生活安排,不是每個人能立即做到;參與社區治理也需要時間。這些選擇各有成本,不用把自己逼到只剩「一定告到底」。
這集的建議,是把眼光從一次漏水爭議拉回整個社區:該主張修繕責任時主張,能找住戶一起改變決策時試著參與。若長期努力仍難改善,也可以替自己找另一個居住環境。住得安心、與鄰居相處愉快,可能比再打贏一場官司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