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急診室、診間、護理站或救護現場若發生推擠、毆打、威脅或設備毀損,法律判斷不能只看有沒有人受傷。行為是否妨礙醫療或救護業務、對象是否為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設備是否屬於保護生命的設備,都是醫療法第 106 條的重要要件。
「醫療暴力」是實務上用來概括這類事件的說法,並不是醫療法中的單一罪名。同一事件可能涉及醫療法的行政罰或刑責,也可能另涉刑法上的傷害、恐嚇、強制或毀損。各項責任的成立要件、告訴期間及證據需求並不相同,仍要依具體事實分別判斷。
醫療法第 24 條包含四項與醫療安全直接相關的規定:
因此,現場處理不只涉及個別醫護人員是否提出告訴。醫療機構的安全措施、警察機關的排除與制止,以及後續是否有行政或刑事責任,分屬不同層次。
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依第 106 條第 1 項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如另有刑事責任,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違反第 24 條第 2 項並不等於當然成立第 106 條第 3 項的刑事犯罪,仍要另外檢查刑事要件。
第 106 條第 2 項處罰的是: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並且已對他人的生命、身體或健康造成危險。法定刑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這項規定不是只要損壞醫療機構內的任何物品就成立。設備的用途、受損程度,以及是否因此發生法條所稱的危險,都要有相應證據。
第 106 條第 3 項規定,對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本項不以實際造成身體受傷為必要,但仍須證明行為人使用法定方法,且確實妨害醫療或救護業務。只有情緒激動、一般抱怨,或事後在網路留下負面評價,不能在欠缺其他事實時直接等同本罪。若訊息包含具體威脅,並造成醫療或救護工作中斷、延誤或無法進行,才進一步檢查本項及刑法恐嚇等規定。
犯第 3 項之罪,因而造成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死亡者,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重傷者,法定刑為 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結果是否達到刑法上的重傷程度,均須依證據認定。
醫療法第 106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沒有告訴乃論的規定,偵查不以被害人提出告訴為必要。被害人、在場人員或醫療機構仍可向警方或檢察署報案、告發並提供資料;是否起訴及如何認定,則由偵查機關依證據處理。
同一事件如果另涉普通傷害等罪名,程序規定可能不同。例如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的普通傷害罪,原則上須告訴乃論。依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告訴應自有告訴權人知悉犯人時起 6 個月內提出。不能因醫療法部分屬非告訴乃論,就忽略其他罪名的告訴期間。
和解或表示不再追究,也不當然終止非告訴乃論案件。和解內容、賠償與被害人的意見可能成為偵查或量刑時的考量,但法律效果仍應按各罪性質判斷。
如需保留現場物品,應以安全及病人醫療為優先,並配合警方或機構程序處理,避免為蒐證而增加危險或妨礙救治。
事件時間表可記載事發前後的時間、位置、在場人員、原始言詞、具體動作、醫療或救護受到的影響、通報與警方到場時間。若多人分別製作紀錄,各自依記憶書寫即可,不宜為了文字一致而共同修改。
向警方或檢察署陳述時,可提供醫療法第 106 條及其他可能相關的事實,但不必自行限定罪名。若涉及告訴乃論之罪,應明確表達追究意思並注意 6 個月期間;報案、告發與提出告訴在程序上並非完全相同,個案有疑義時宜進一步確認筆錄內容。
如因事件受有損害,可能請求的項目包括醫療費用、不能工作的損失、增加生活上需要的支出及非財產上損害等。是否成立及金額多少,仍取決於侵權行為、因果關係與損害證明,不能僅以刑事案件成立就推定所有請求均會獲准。
跟蹤騷擾防制法原則上要求行為反覆或持續、違反當事人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並使人心生畏怖而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單純因醫療爭議而跟隨、守候或反覆聯絡,不宜未經分析就直接認定適用跟騷法;仍應按事實評估是否涉及恐嚇、強制或其他規定。
如符合跟騷法要件,警方受理後應開始調查;有犯罪嫌疑時,得依職權或被害人請求核發書面告誡。行為人在書面告誡後 2 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才進一步涉及依該法聲請保護令的程序。若已有急迫危險,應先報警,不必等待各項要件自行判斷完成。
醫療法第 24 條第 3 項要求醫療機構採取必要措施,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的安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也要求雇主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安全衛生措施,預防工作者執行職務時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並建立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
具體措施應依機構規模、空間、夜間人力、急診量及過往事件評估,不宜用同一套設備清單處理所有場所。可檢查下列事項:
處理醫療暴力事件時,最重要的是先維持人員安全與醫療運作,再完整保存可核對的事實。醫療法第 24 條、第 106 條與一般刑法處理的對象和要件不同;其中醫療法的刑責雖非告訴乃論,其他相關罪名仍可能有告訴期間。
醫療機構若能事前明定通報、支援、資料保存與事後協助流程,第一線人員較能在事件發生時按程序處理。個案涉及的言詞、行為、業務影響與傷害結果各不相同;決定告訴範圍、保存證據或提出民事請求前,應先依完整事實及資料確認適用規定。
※ 本文依 2026 年 7 月 24 日可查得之法規整理,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是針對個案提供法律意見。法令及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案件仍應依完整事實與資料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