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130 節目封面
「請了律師,我是不是就不用去法院?」這是提告與被告的人都會問的問題。答案不能只看有沒有請律師,還要看案件類型、你的身分,以及這一次法院或檢察官要求你去做什麼。
張倍齊律師在本集把刑事、民事與家事分開說明。一般民事程序常可由律師代理;刑事被告原則上仍須依合法傳喚到庭;告訴人可能要親自作證;家事法院也可能命本人到場。出庭的時間成本,應在委任與決定訴訟策略時一起評估。
《法律護身符》EP130
你告對方公然侮辱,對方卻說自己根本不在場,也沒有罵人。這時爭議不只是書狀怎麼寫,而是誰能說明當時發生了什麼事。親自聽到那些話的你,可能就需要以證人身分接受訊問。
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告訴可以委任代理人提出,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可命本人到場。因此,告訴人委任律師後,不一定每次都要親自去;也不能保證只要請了律師,就再也不必跑地檢署。
進入審判後,第271條之1也允許告訴人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法院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要確認的是這次通知你的身分及目的,不能只看到「告訴人」就一律認定可以不去。
律師可以替你整理事實、提出證據、說明法律上的主張,卻不能把你看見、聽見的事當成自己的經歷,代替你作證。代理法律行動與提供證言,是兩件不同的事。
依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證人原則上有作證義務,法律另有例外;依第186條,作證時原則上須具結,也有不得令具結的情形。依刑法第168條,在法院審判或檢察官偵查時,證人就案情重要事項具結而故意虛偽陳述,可能成立偽證罪,法定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點是清楚說出自己知道的事;不記得、沒親眼看到,就不要補成確定的答案。
偵查時已作過證,也不表示審判一定不會再被傳喚。法院、檢察官或辯護人可能仍須釐清爭議、檢驗證言。評估提告成本時,應把這種可能性算進去,而不是預設只跑一次就結束。
民事律師常被稱為「訴訟代理人」;刑事被告的律師則是「辯護人」。這個名稱差異背後,有一個很實際的提醒:辯護人到庭,通常不等於被告本人可以缺席。
收到地檢署或法院的合法傳喚,應依通知到場。依刑事訴訟法第75條,被告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得被拘提。不能因為覺得提告沒有道理,或已委任律師,就自行決定不去。
依第281條,審判期日原則上被告不到庭不得審判,但有特別規定者例外;依法容許被告用代理人的案件,也可由代理人到庭。第二審依第371條,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得不等其陳述就判決。這不是「二審不用去」的權利,而可能是你失去當庭說明機會的結果。
如果生病、人在海外,或有其他確實無法出席的原因,應儘早把證明交給律師,向承辦機關聲請處理。提出請假或改期聲請,與已獲准,是兩回事;在確認之前,不宜自行把原定庭期劃掉。
拘提與通緝也不是自動接續的固定流程。第84條規定的通緝情形,是被告逃亡或藏匿。重點是及時處理通知與出庭問題,不要把一次行程衝突拖成程序上的風險。
如果是借款、買賣、損害賠償等民事訴訟,原告與被告都可以委任律師代理。一般的辯論、提出證據與法律主張,通常可以由代理人進行,確實有不少案件不需當事人每庭都親自到場。
但法院為了釐清訴訟關係,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203條命本人到場;必要時,也可以依第367條之1訊問當事人。這些都不是「律師到了就一定夠」,也不只發生在調解。
例如雙方對交易當時的談話各說各話,法院可能希望直接聽當事人說明。律師可以事先協助整理問題,卻不能代替本人接受訊問。收到明確要求本人到場的通知,應立即與律師確認。
經法院命本人到場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可能視為拒絕陳述;法院可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的真偽。命到場通知若為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則不適用這項「視為拒絕陳述」的規定。這也不能理解成當事人任何一庭缺席,都一定會輸。
即使某庭不必親自去,也仍須配合提供資料、回覆律師的問題。請了律師,是把程序與法律處理交由專業協助;證據、事實和你願意接受的方案,仍然需要你一起準備。
離婚、子女照顧與剩餘財產分配,不只有數字或法律條文。你對婚姻的想法、孩子平常由誰照顧、之後如何安排生活,常常需要本人說明。這也是節目建議家事當事人盡量出席的原因。
例如子女主要與誰同住、另一方如何會面、接送與學校安排,律師可以提出方案,但真正要過這個生活的是家人。本人到場,有時能直接釐清彼此想法,避免律師來回轉達卻始終談不到重點。
家事事件即使已委任代理人,法院仍可依家事事件法第13條命本人到場,或依事件性質,以適當方法命其陳述、訊問。沒有正當理由而不依命到場,可能受到罰鍰;合法通知後仍無正當理由不到,還可能連續處罰,但不得依本條拘提。不能只把它理解為法院的客氣邀請。
是否應親自到場,應區分法院的明確要求、案件的具體需要,以及律師的策略建議。也不要把沒出席直接等同不重視孩子,或推論一定會輸;法院仍須依完整資料與子女最佳利益判斷。
開庭本身或許十到二十分鐘,請假、往返與等候卻可能耗掉半天到一天。若住北部,案件在中南部,還有交通費、工作延誤,以及回來後堆積的事情。這些成本,不會因為最後判決勝訴,就全部自動補回。
節目特別提醒:刑事告訴人與被告的到庭負擔可能不同,有人會利用這種落差向對方施壓,迫使對方和解。不過,這不代表所有提告都是濫訴;是否有據,仍須依個案審查。
張律師談到,有些人反覆提告,已成為地檢署的常客。這讓檢察官困擾,卻不能因為經常看到同一個人,就不看卷宗、不做審查,直接認定這次也是無據提告。對被告而言,即使覺得提告很荒唐,請假與出庭的負擔也已經發生。所以評估訴訟,除了輸贏,也要把時間、勞力費用與精神耗損一起算進去。
同樣地,案件最後不起訴或無罪,不會因此自動變成誣告。刑法第169條的誣告罪,有自己的主觀與客觀要件,必須另外判斷。對被告而言,先把出庭與答辯安排好,通常比只對提告動機生氣更有幫助。
要不要和解,也不只看誰對誰錯。你想爭的是金錢、名譽、一個道歉,還是避免之後再被騷擾?不同目標,會影響你願意投入多少時間,以及什麼條件值得接受。考慮成本,不等於必須退讓。
委任律師時,可以直接問:哪些庭期需要我本人到?案件可能經過哪些程序?如果和解,能解決哪些爭議、還會留下哪些責任?把請假困難、交通負擔與自己的底線說清楚,才好一起選擇適合的走法。
出庭不是單純的「去或不去」。先確認案件類型、通知上的身分和本人到場要求,再談時間與費用,才不會以為付了律師費,所有事情就都能由別人代辦。
※ 本頁整理一般法律知識,非具體個案的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仍須依完整資料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