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167 節目封面
同一種爭議,交給不同法官,為什麼可能得到不同答案?「法官見解如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這句玩笑,道出訴訟當事人最在意的不確定性。
本集從侵害配偶權與寵物死亡的慰撫金請求談起。兩個問題看似很遠,卻都碰到同一道界線:你的痛苦與失落,法律究竟保護到哪裡?
《法律護身符》EP167
你主張配偶與別人有超越普通朋友的親密往來,準備了對話、照片與旅館紀錄。法院卻可能先問另一個問題:這些行為侵害的是什麼權利或利益?是否已達法律要求的程度?
如果法院承認這類婚姻身分利益應受保護,就會往下檢驗行為、證據與損害;如果法院對保護範圍採取較窄的解釋,你以為最重要的證據,未必能解決它真正的疑問。
這是節目以侵害配偶權為例想說明的事:有時雙方爭執的不是「有沒有發生」,而是「即使發生,法律應不應該讓你請求賠償」。事實證明與法律評價,必須一起準備。
張倍齊律師在節目中提到,自己處理案件時,就碰過對方引用否定配偶權的判決抗辯。他也點出,同樣在我國打官司,同一類爭議交給不同法官,法律上的起點就可能不一樣。
所以,看到一份駁回請求的判決,不能立刻認為法院否認這項權益;也可能只是原告沒有證明不當交往、對方知情,或情節重大。先看法院究竟在哪一步不接受,才知道能否拿來支持自己的案件。
2020年的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通姦罪違憲失效;憲法法庭的解釋摘要可看出,處理的是國家可否用刑罰介入成年人合意的性行為。這與民事損害賠償的目的、要件及效果不同,不能只用「不犯罪了」就結束所有民事討論。
民法第195條第3項仍規定,不法侵害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情節重大時,可以準用慰撫金規定。責任是否成立,仍須符合民法第184條等侵權責任規定的要件。如何與人格自主、性自主及婚姻利益取得平衡,正是實務見解分歧的問題。
2026年的高雄地院114年度訴字第1448號判決也整理了肯定與否定的不同論述。法院承認配偶身分法益可受保護,仍因原告未證明情節重大的侵害行為而駁回請求。這正好說明:法院承認保護,不代表個案一定勝訴;個案敗訴,也不代表法院否定保護。
對考慮提告的人而言,這代表不能只蒐集親密往來的證據;還要和律師討論請求依據、可能遇到的抗辯及法院的看法。對被告而言,找到一份有利判決,也不代表其他法院一定照辦。
牽手、接吻、單獨相處等事實,要放在完整關係與脈絡中判斷。不是列出任何一項,就自動成立侵權;也不是沒證明性行為,就一律沒有賠償可能。
節目另一個案例,是吉娃娃Juby被送到寵物美容店洗澡,因他人開門的疏失跑出店外,遭車撞死。對飼主而言,失去的是每天陪伴自己的生命;到了求償程序,法院卻必須區分哪些損害可以依法賠償。
依111年憲裁字第595號裁定的部分不同意見書所整理的案情,原確定判決認定犬隻價值2萬5,000元,加上火化費5,750元,共判賠3萬750元;飼主另請求的10萬元精神慰撫金,則遭駁回。
這個差別很重要:法院不是認為寵物死亡完全不用負責,而是沒有接受這個案件的慰撫金請求。財產上損害與精神損害,並非只要前者成立,後者就會跟著成立。
飼主可能會問:再買一隻同品種、同年齡的狗,難道就能補回原來的陪伴?但法律另一方面也須回答,哪些情感利益應受保障、誰能請求、責任範圍到哪裡。心裡的失落真實存在,與法院能否給予金錢救濟,是不同層次。
如果愛車被撞、最喜歡的筆電被刮傷,都讓人很難過,是否也應給慰撫金?這是節目用來說明責任範圍的比喻。但寵物會互動、有生命,與一般物品的關係又確實不同;界線怎麼畫,不能只靠一句口號。
張倍齊律師也曾針對寵物因獸醫醫療疏失死亡、一審肯認慰撫金的案例寫過文章,後續追蹤卻發現結果遭上級審推翻。一則「可以求償」的新聞容易讓人印象深刻,但後來有沒有改判,才是引用前不能漏看的部分。
另就高等法院106年度消上易字第8號判決,司法院2026年刊載的專題演講報導討論了判決理由對寵物慰撫金採肯認面向的論理:將動物定位為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講者同時提醒,必須釐清人格法益與情感利益,建立與現行法律體系相容的判斷基準。
可見,不能把「寵物在民事上涉及財產」直接翻成「所有法院都只賠市價」,也不能反過來說,把寵物當家人就一定能請求慰撫金。已有不同論述,仍須看具體事實、請求依據與承辦法院的判斷。
Juby案的憲法審查聲請後來不受理,亦不能解讀成憲法法庭已作成「所有寵物案件都不能請求慰撫金」的實體判決。裁定受理與否,和爭議的實體答案,應分開看待。
若寵物在寄養、美容或醫療期間受傷死亡,先保存委託約定、就醫及支出紀錄、監視器與事件經過。把可以證明的疏失、因果關係和損害項目整理清楚,再評估精神損害請求的依據,會比單純搬出新聞金額更有用。
法官的法律見解不同,對當事人最直接的影響,就是結果較難預測。你可能已準備充分,卻遇到與自己主張不同的解釋;要爭取改變結果,便得再投入時間、費用與心力。
即使可以上訴,也不是按一下重來就好。是否能上訴、哪一審可以再補哪些事實與證據、救濟範圍有哪些限制,都會受到案件類型與程序影響。不能預設一審先隨便打,反正上去一定能翻盤。
因此,訴訟風險評估應同時問兩件事:證據夠不夠,以及法律上的主張穩不穩。若見解仍有分歧,預算、和解底線與上訴計畫,也應一開始就納入討論。
引用有利判決時,還要看案件事實是否接近、法院使用的是哪一個法律依據、是否有後續裁判。不能只截取自己喜歡的幾句話,就當成所有法官都必須接受的答案。
從當事人的角度,希望同樣的事得到一致處理,完全可以理解。法律若缺乏可預測性,民眾很難決定哪些行動值得做、為一場官司付出多少代價。這是分歧真實的成本。
但另一面是,社會的生活方式與價值會改變。寵物從院子裡的動物,變成許多人日常親密的陪伴;婚姻中的承諾與個人自主,也持續需要重新思考。舊有解釋是否已回應這些變化,本來就值得討論。
不同意見可以促使法院與學說把理由講得更清楚,卻不等於只要與多數不同,就是進步。仍須檢驗法律依據、論理,以及改變後對其他案件產生的影響。
張倍齊律師每月固定閱讀法學期刊,一方面更新學說,另一方面觀察學者如何拿實際判決來討論、提出檢討與建議。他很肯定這種理論與實務的對話;本集的寵物案例,也正是由閱讀期刊引出。分歧帶來的成本要正視,理由值得重新檢驗的地方,也不能因為沿用已久就停止思考。
面對自己的案件,先認清分歧在哪裡,才能決定要繼續爭取、尋求救濟,或把成本放進和解的考量。關於法律如何在穩定與變動之間取得平衡,可接續收聽EP168。
※ 本頁整理一般法律知識,非具體個案的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仍須依完整資料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