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172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以下依節目原意整理為可讀文字,不是完整逐字稿。
節目從《孟子》所載子產與魚的故事談起:受命養魚的人把魚吃了,再以一段前後連貫的說法回報,子產因而相信魚已游走。這個故事用來說明,敘述是否符合一般經驗,可能影響聽者如何理解事情,但不能取代證據。
在民事訴訟中,法院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的結果判斷事實,且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當事人主張有利於自己的事實,原則上仍須負舉證責任。某項說法符合一般經驗,不代表法院必然採信;偏離一般經驗,也不等於當然不實。法院仍會檢視契約、對話、金流、影像、證人陳述及其他資料能否相互支持。
當事人提出內容模糊或難以查證的理由,卻未指出可調查對象與資料時,法院難以辨認聲請或抗辯的具體內容。若要爭執對方陳述,可先說明待證事實,再指出哪些資料能證明或反駁該事實。
子產的故事提醒人們,一段聽來合理的敘述仍可能與事實不同。訴訟上的判斷也不是只看哪一方說得流暢,而是將各項陳述放回證據與事件經過中檢驗。前後是否一致、細節能否由客觀資料支持,以及相反資料如何解釋,都可能影響法院判斷。
若認為對方陳述不實,單純表示不滿並不能證明爭議事實。可依事件先後整理對話、款項往來、文件、影像及證人資料,分別說明各項資料要證明什麼。現有資料不足時,還要評估能否依法聲請調查其他證據,以及繼續訴訟、調解或和解的條件。
同一事實在不同時間有不同說法時,宜保留完整脈絡並說明差異原因。法院不會因單一用語或一段陳述,自動認定全部主張為真或為假。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內容的可讀整理及一般法律資訊,不是針對具體事件的法律意見。法規查核日期:2026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