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213|律師事務所有哪些型態?:節目筆記、逐字稿與延伸閱讀

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213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本集收聽與收看

本集摘要

本集張倍齊律師以輕鬆易懂的方式,介紹律師事務所與一般公司的本質差異,並逐一說明律師法所規範的四種事務所型態:獨資、合署、合夥,以及較少見的法人型態。 獨資事務所由單一律師出資,自行承擔盈虧;合署事務所是兩位以上律師共用辦公室、分攤租金水電,但各自接案、各自負擔盈虧;合夥事務所則是兩位以上律師共同出資、共同承擔業務損益,並對外負連帶責任。 節目後半段著重實用提醒:委任律師時,「聯合法律事務所」通常屬合夥型態;委任人應在簽約前確認實際承辦律師、開庭人員與溝通窗口;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信賴關係,是整個委任能否順利運作的核心。張倍齊律師也坦言,律師倫理規範中關於利益衝突揭露、保密義務等要求,根本目的都是為了維護這份信賴。

本集重點

  • 律師事務所不以公司形態存在,而是以「事務所」(團體性質)方式運作,與資本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同。
  • 律師法規定共有四種事務所型態:獨資、合署、合夥、法人;法人型態目前實務上尚無案例,相關規定也不完備。
  • 獨資:一位律師獨自出資,自行承擔所有盈虧,包含受僱律師與助理薪資。
  • 合署:兩位以上律師共用辦公室、分擔租金水電等固定開銷,但各自接案、各自負擔盈虧,帳目分開。
  • 合夥:兩位以上律師共同出資,依持份比例共同承擔損益,對業務執行負連帶責任;「聯合法律事務所」字樣通常代表此型態。
  • 委任律師前,應確認:委任對象是個別律師還是整個事務所?實際承辦律師是誰?開庭和寫書狀的人是誰?
  • 委任費用高低通常反映委任條件的嚴格程度,例如要求所長親自出庭,費用相對會較高。
  • 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信賴關係是委任得以延續的核心,律師倫理規範的利益衝突揭露與保密義務,皆以維護此信賴為目的。

如果您遇到類似問題,建議先準備

  • 事務所名稱中有無「聯合」二字:有則通常為合夥型態,無則可能是獨資或合署。
  • 委任書上記載的委任對象:是特定律師個人,還是整個事務所?
  • 實際承辦律師:未來開庭、撰寫書狀的主要律師是誰?
  • 溝通窗口:日後有問題要找誰聯絡?是所長、承辦律師,還是助理?
  • 所長的角色:所長是否親自出庭?若否,其角色為指揮監督整個律師團隊。
  • 費用結構:若有特殊要求(如指定所長親自出庭),費用是否另計?
  • 既往辦案風格:若考慮多家事務所,可預約諮詢了解各家接案範圍與處理方式,並評估諮詢費用。

精華逐字稿整理

以下為本集逐字稿校正版,已刪除重複贅字並整理為可讀段落,非原始逐字稿全文。 --- 開場 歡迎收聽法律護身符,我是張倍齊律師。今天要講的主題是律師事務所的型態。不管你曾經委託過律師,或只是對法律有興趣,這集都值得聽。對一般人來說,一輩子遇到官司的機會可能一兩次,甚至沒有。但你終究可能會遇到,而了解律師事務所的型態,能讓你更清楚自己委託的是什麼樣的一群人。 事務所 vs. 公司 一般商業行號常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的方式存在,強調資本組成,對外由公司作為代表。律師事務所不以公司形態存在,而比較像是一個團體。依照律師法規定,共有四種型態,實務上最常見的是前三種。 第一種:獨資事務所 由一位律師個人出資,盈虧自行承擔。包含受僱律師、助理、實習律師的薪資,都由所長(主持律師)支出,扣除後的損益由他自己負責。 第二種:合署事務所 兩位以上的律師共用辦公室,一起分擔租金、水電瓦斯、助理費用、影印機、紙張等固定開銷,具體如何分攤依內部約定決定。但這些律師各自接案、各自負擔盈虧,帳目分開,偶爾可能互相幫忙,整體仍以各自獨立運作為主。 第三種:合夥事務所 兩位以上的律師共同組成團隊,一起出資,依持份比例共同承擔損益,並對業務執行負連帶責任。有資深合夥律師與資淺合夥律師之分,持份不同、承擔比例也不同。有些合夥事務所還會要求成員各自背負業績指標,依內部約定而定。名稱上帶有「聯合」二字的法律事務所,通常屬於合夥型態。 第四種:法人型態 法律上有規定,但實務上目前尚無人設置,相關規定也還不完備,因此暫不詳述。 這和你有什麼關係? 律師事務所的型態,直接影響委任人的委任對象與責任歸屬。委任人必須弄清楚:你委託的是個別律師,還是整個事務所?簽委任契約書時,記名的委任對象是誰? 規模較大的事務所,所長或主持律師未必親自出庭、親自寫書狀,可能只參與討論或指揮監督整個律師團隊。有些當事人可以接受,有些不能。如果你在意這一點,可以在諮詢時直接問:「到時候會是誰去開庭?主要的溝通窗口是誰?」若有特殊要求,費用也會相應調整。 你信賴的到底是律師的個人能力、管理能力,還是整個事務所團隊的戰力?這個問題在委任前就應該想清楚。 律師與當事人的信賴關係 委任律師,核心是一種信賴關係。當事人付律師費,買的不是有形產品,而是對律師專業能力與盡職履責的信賴。律師倫理規範要求律師維持形象、勤勉克盡職責,根本原因就在這裡。 有利益衝突時必須揭露——例如兩位立場相對的當事人,律師不能同時接受委任,否則辯護方向必然矛盾。若開庭後才發現利益衝突,應主動解除委任,不要讓自己里外不是人。保密義務也是出於同樣道理:當事人是基於信賴才向律師和盤托出,律師無論如何不得外洩。

延伸閱讀

本集提醒

委任律師不只是付錢找人跑流程。搞清楚你委任的是誰、日後誰在承辦,是委任前最重要的功課。 如果你正在評估是否委任律師、或想了解委任契約該怎麼確認,歡迎聯絡張倍齊律師預約諮詢,讓你在委任前就問對問題、做出適合自己的選擇。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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