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你的律師不是我的律師:為何「利益衝突」是您尋求法律協助時,必須了解的第一件事?
律師接受諮詢或委任前,會先確認案件當事人、關係人及事務所過去承辦的案件。這項確認是為了判斷律師能否獨立提供法律意見,以及是否可能使用到先前委任人或諮詢者的資訊。
利益衝突不能只看「是不是同一件官司」。曾經諮詢但未簽委任契約、案件已經結束,或由同一事務所的另一位律師承辦,也可能受到限制;是否構成衝突,仍要依事件的關聯、各方立場、律師先前取得的資訊及現行規範判斷。
利益衝突規範與律師維護委任人合法權益、保持專業獨立及保守秘密的義務相互關聯。《律師法》第 36 條也明定,律師對職務上知悉的秘密有保守的權利與義務;法律另有規定時,才依該規定處理。
依《律師法》第 34 條,律師本人或同一事務所的律師,曾受委任人之相對人委任,或曾與相對人商議並提供協助時,原則上不得就該事件執行職務。律師曾以法官、檢察官、其他公務員、受託行使公權力者、仲裁人、調解人或家事事件程序監理人的身分處理該事件,也在限制範圍內。
第 34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情形,經利益受影響的當事人全體書面同意,法律設有受任的可能;其他類型不能直接套用這項例外。個案同時也要符合《律師倫理規範》,因此不能只取得一份書面同意,就認為所有利益衝突都已排除。
《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列出的情形,包括:
規範所稱的「實質關連」,不是只比對案號或訴訟標的。兩件事的事實、爭點或先前取得的資訊是否重疊,可能影響判斷。全國律師聯合會 113 年 9 月 2 日函釋也指出,仍應依具體案件中的立場、角色與法律地位判斷。
沒有付費或簽署委任契約,不當然表示利益衝突規範不適用。若律師已依信賴關係或法律顧問關係接受諮詢,之後要受任與該諮詢事件利害衝突、且屬同一或有實質關連的事件,就可能受第 31 條限制。
不過,不能把每一次一般性詢問都直接認定為受任或利益衝突。需要查明當時談話的內容、雙方關係、律師是否接受個案諮詢,以及後案和原諮詢事件的關聯。
第 31 條第 2 項原則上容許律師先告知利益衝突產生的實質風險,再取得受影響者的書面同意;但第 1 項第 5 款所定曾任公務員或仲裁人處理的事件,不適用這項例外。
同一具訟爭性事件中,律師不得同時或先後接受兩造委任,也不得同時接受利益衝突的一方數名當事人委任。這類情形即使取得書面同意,仍不能受任。
夫妻都同意離婚,不代表財產、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扶養費或其他條件一定沒有利益差異。如果雙方就具體條件已有不同立場,或案件已具有訟爭性,同一位律師不能同時或先後接受雙方委任。
雙方若只是希望把已經達成的一致內容整理成文件,律師仍應先確認受任對象、服務範圍及是否已有利益衝突。單純把工作稱為「文件協助」或「見證」,不會當然排除倫理規範。任何一方需要針對自身權益取得法律建議時,可以分別諮詢不同律師。
律師曾在特定事件擔任見證人時,依第 31 條第 4 項,原則上不得再擔任該訟爭性事件的代理人或辯護人;經兩造同意者,規範另設例外。是否適合由同一位律師參與文件製作或見證,仍要依實際服務內容判斷。
要先確認法律顧問的委任人是公司、員工個人,還是其他主體。法律顧問若受公司委任,在公司與員工已發生勞資爭議時,不能同時把員工視為另一位委任人,並提供利益相衝突的法律意見。
員工可以先詢問對方所代表的對象與談話的保密關係,再決定是否陳述個人案件內容。公司主管、股東或關係企業之間發生爭議時,也要用相同方式確認原委任關係,不能只因曾共同參與公司事務,就假設同一位律師可以繼續代表其中一方。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36 條,律師因第 31 條第 1 項、第 3 項或第 32 條受限制時,同一事務所的其他律師原則上也受相同限制。
規範設有特定例外,例如衝突來自第 31 條第 1 項第 6、7 款,或限制是律師任職於前事務所所產生。上述例外都要求受限制的律師未參與該事件、也未分受報酬;屬於前事務所所產生的限制時,還要由後事務所與受限制的律師採行適當、有效的資訊隔離程序。資訊隔離不是所有衝突都能使用的一般例外,仍要逐項確認法定條件。
若委任關係終止,《律師倫理規範》第 35 條要求律師採取合理步驟,防止當事人權益受損,並返還不相當部分的報酬。實際費用如何結算,仍要看契約、已完成的工作、終止原因及個案事實,不能只因提出利益衝突疑義就預先認定應全額退費或必然成立損害賠償。
認為律師違反規範時,可以整理具體資料,向律師所屬地方律師公會等相關單位反映。依《律師法》第 73、76 條,是否應付懲戒及是否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要由法定機關或團體依程序處理;不能僅憑一方陳述預先認定違規。懲戒處分類型規定於同法第 101 條。
事務所進行利益衝突檢查時,需要足以辨識案件及關係人的資料。可先整理:
事務所完成初步檢查前,可先提供辨識關係所需的資料;涉及案情細節、營業秘密或其他非公開內容,可在確認律師能否接受諮詢後再完整說明。
律師利益衝突的判斷,要同時確認委任關係、案件是否相同或有實質關連、各方利益是否相反,以及律師或同一事務所先前取得哪些資訊。夫妻協議離婚、公司與員工爭議、共同創業者發生糾紛,或曾經接受同一位律師諮詢,都不能只用「已經同意」或「尚未簽約」作結論。先提供完整的關係人資料,並請律師說明受任對象與服務範圍,較能在交換案情前釐清疑義。
※ 法規與公開資料更新至 2026 年 7 月 24 日。本頁說明一般性法律問題,不代替個案法律意見;是否構成利益衝突及其法律效果,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