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利益衝突」完整解析:夫妻離婚能找同一律師嗎?律師法 §34 與倫理規範 §31 詳解

16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你的律師不是我的律師:為何「利益衝突」是您尋求法律協助時,必須了解的第一件事?

壹、前言:為什麼您的律師,不能也是「他的」律師?

許多當事人對律師的想像是「中立第三方」——以為律師像是調解委員,可以同時聽兩方的話、找到各退一步的平衡點。實際上,律師制度建立在高度信賴與忠實義務的基礎上;一旦進入具體爭議,律師通常不是中立協調者,而是替委任人爭取最大利益的法律代表。除法律明定例外或完整告知並取得書面同意的情形外,不是您這邊,就是對造那邊。

實務上常見一種誤會場景:夫妻決定協議離婚,雙方覺得「反正都同意了」,興沖沖一起去找律師,期待律師居中起草離婚協議書。律師通常會先做利益衝突檢查,釐清能否只擔任中立見證或文件協助角色;如果雙方已經有具體對立利益,或律師必須替其中一方提供策略建議,就不能同時代理雙方。

這個問題的法律依據叫做「利益衝突」。本文要把規範完整講清楚:法律明文禁止哪些情形、為什麼連「諮詢過」都算、五種日常生活中極易踩雷的情境、發現律師有利益衝突時可以怎麼救濟,以及自保時該主動做的事。

貳、利益衝突的法理基礎:信賴關係與忠實義務

一、為什麼律師執業需要這麼嚴格的禁區?

律師與當事人的關係,本質上是高度信賴關係。當事人會向律師揭露最不堪的家庭往來、最敏感的財務細節、最私密的個人弱點——這些資訊在錯誤的人手裡,就是傷害當事人的武器。如果律師可以同時幫對立的雙方,委任人對律師講的所有話,都可能被律師「合法地」用在對自己不利的方向。

因此,律師執業有兩條不可違反的核心義務:

  • 忠實義務:律師必須將委任人利益置於首位,不得有任何與委任人利益相衝突的行為
  • 保密義務:律師對於受任過程中知悉的當事人資訊,不得洩漏(《律師法》第 36 條、《律師倫理規範》第 37 條)

這兩條義務若被允許「同時對兩方執行」,概念上就矛盾——對 A 忠實必然意味著對 B 不忠實,反之亦然。所以法律直接劃下紅線。

參、法律明文規定:律師法 §34 與倫理規範 §31

一、《律師法》第 34 條的核心禁令

條文明文規定,律師對於下列事件,不得執行其職務:

  • 本人或同一律師事務所之律師,曾受委任人之相對人委任,或曾與相對人商議而予以贊助
  • 曾在中央或地方機關、法院、檢察署、公正評議組織任職,而於職務上曾參與、處理或審查該事件

同條也設有例外:前述第一款事件,若經利益受影響的當事人全體書面同意,仍可能受任。反過來說,若未依法處理利益衝突而違反律師法第 34 條,依同法第 73、76 條可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種類包括倫理研習、警告、申誡、停止執行職務,情節最重大時可能除名。

二、《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的細部分類

《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把利益衝突情境列得更細,以下是實務上最常被適用的類型:

  • 同一案件中,代理或辯護立場相反的雙方
  • 曾為相對人提供諮詢、代理、辯護後,轉而代理對造
  • 同一律師事務所內,有不同律師分別代理立場相反的雙方
  • 本人或配偶、家屬、合夥人與當事人有對立利害關係
  • 對於原為委任人有利的事件,在受任後因外部利害影響而採取不利委任人的行為

三、「諮詢」也算受任,沒有正式委任也不行

很多人以為「我只是去問一下,沒有付錢、沒有簽委任契約,律師應該還可以幫對方」——這要非常小心。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1 款明定,律師若依信賴關係或法律顧問關係接受諮詢,之後不得受任與該諮詢事件利害相衝突的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事件。原因很單純:諮詢時當事人已經把案情、底牌、立場攤給律師看,如果律師可以轉頭幫對造打,等於把當事人的弱點明牌交給對手。一般利益衝突雖有告知風險並取得書面同意的例外,但同一具訟爭性事件的兩造,不適用這個同意例外。

肆、五種常見的利益衝突陷阱

一、家事案件:夫妻離婚,可以一起找律師嗎?

實務上最常見的情境。離婚牽涉的爭點極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親權、扶養費、房產分配、贍養費、過去的債務清算——即便雙方一開始說「我們和平分手、什麼都好談」,進入細節後幾乎一定有對立利益。

正確做法是兩條:

  • 雙方各自委任不同律師,由律師之間協商
  • 律師只擔任「見證人」或中立文件協助角色,但不代理任何一方,也不對任何一方提供策略建議;若要進一步加強效力,可另由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

後者要特別注意:律師若僅擔任見證,不應在過程中對任何一方提供策略建議,否則仍可能被認為已成立諮詢關係,落入利益衝突。

二、職場糾紛:員工告公司,能問公司法律顧問嗎?

絕對不行。公司法律顧問的委任人是公司,當員工與公司發生爭議(被解雇、未付加班費、職場性騷擾、強迫競業禁止)時,法律顧問的義務是替公司服務,不可能替員工爭取權益。員工誤以為「公司律師應該也能幫我看一下吧」,把不利訊息透露給對方,等於把彈藥送給敵營。

遇到勞資爭議,員工應另尋獨立律師。相較於可能影響薪資、資遣費、競業禁止或整段職涯的權益,先取得獨立法律意見通常是更穩妥的選擇。

三、合夥糾紛:共同創業時找的律師,拆夥時還能用嗎?

創業初期,合夥人可能共同找一位律師起草股東協議、公司章程。但當合夥拆夥、股權買回、剩餘資產分配出現爭議時,這位律師原則上對所有合夥人都有忠實義務,不能再選邊站。常見的處理方式是律師退出,所有合夥人各自找新律師。

四、轉換陣營:律師可以「跳槽」到對造嗎?

絕對禁止。律師一旦曾代理或諮詢過某一方,就不得再接受對造委任,即便案件已經結案多年。這是為了避免機密資訊被「合法地」用在對抗原當事人。發現律師有此情事,可向所屬律師公會檢舉或向懲戒委員會舉發。

五、同一事務所內部:不同律師能不能各代理一方?

原則上仍不行。律師倫理規範採「事務所一體」概念——律師受利益衝突限制時,同一事務所的其他律師通常也受相同限制。現行規範雖有資訊隔離等例外,但在一般當事人判斷上,最安全的做法仍是各自找不同事務所的律師。

伍、發現律師有利益衝突,可以怎麼做?

一、立即終止委任並要求退費

律師違反利益衝突規定,委任契約原則上得終止,當事人可請求返還未消耗部分的律師費。若已造成具體損害(例如機密被洩漏導致敗訴),可另請求損害賠償。

二、向律師公會檢舉

各地律師公會均設有紀律委員會,受理會員違反倫理規範的檢舉案件。檢舉時應提出具體事證:委任契約、律師寄發的書信、進行諮詢的時間紀錄等。

三、向法務部律師懲戒委員會舉發

違反《律師法》第 34 條等核心規定情節重大者,依同法第 76 條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結果包括警告、申誡、停止執業、除名。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https://lawyerbc.moj.gov.tw/)可查詢律師有無懲戒紀錄,使用區塊鏈防止竄改。

陸、自保原則:諮詢前主動揭露關係人

避免事後才發現利益衝突的最有效方法,是在第一次諮詢時主動把所有關係人告訴律師,讓律師檢查事務所是否曾代理過任何一方。包括:

  • 對造的姓名、公司名稱
  • 案件涉及的關鍵第三方(證人、合夥人、子公司)
  • 對造的律師(若已知)
  • 過去若曾諮詢過其他律師,簡單說明過

事務所收到清單後會跑「衝突檢查」(conflict check),確認沒有違反利益衝突再正式接案。看似多一道程序,實際上保護的是您後續訴訟的安全。

延伸閱讀

結語

「找律師」這件事,從來不是隨便問問就好。理解利益衝突的紅線,是保障自身權益的第一課——只有擁有一位百分之百為您利益奮鬥的律師,訴訟才有真正的後盾。若您正在尋找律師,或對既有律師的立場有疑慮,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將協助您釐清是否有利益衝突、評估是否需要更換律師、確保您找到完全屬於您的法律代表。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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