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SEP 2025 張倍齊律師
你的律師不是我的律師:為何「利益衝突」是您尋求法律協助時,必須了解的第一件事?
許多當事人對律師的想像是「中立第三方」——以為律師像是調解委員,可以同時聽兩方的話、找到各退一步的平衡點。實際上,律師制度建立在高度信賴與忠實義務的基礎上;一旦進入具體爭議,律師通常不是中立協調者,而是替委任人爭取最大利益的法律代表。除法律明定例外或完整告知並取得書面同意的情形外,不是您這邊,就是對造那邊。
實務上常見一種誤會場景:夫妻決定協議離婚,雙方覺得「反正都同意了」,興沖沖一起去找律師,期待律師居中起草離婚協議書。律師通常會先做利益衝突檢查,釐清能否只擔任中立見證或文件協助角色;如果雙方已經有具體對立利益,或律師必須替其中一方提供策略建議,就不能同時代理雙方。
這個問題的法律依據叫做「利益衝突」。本文要把規範完整講清楚:法律明文禁止哪些情形、為什麼連「諮詢過」都算、五種日常生活中極易踩雷的情境、發現律師有利益衝突時可以怎麼救濟,以及自保時該主動做的事。
律師與當事人的關係,本質上是高度信賴關係。當事人會向律師揭露最不堪的家庭往來、最敏感的財務細節、最私密的個人弱點——這些資訊在錯誤的人手裡,就是傷害當事人的武器。如果律師可以同時幫對立的雙方,委任人對律師講的所有話,都可能被律師「合法地」用在對自己不利的方向。
因此,律師執業有兩條不可違反的核心義務:
這兩條義務若被允許「同時對兩方執行」,概念上就矛盾——對 A 忠實必然意味著對 B 不忠實,反之亦然。所以法律直接劃下紅線。
條文明文規定,律師對於下列事件,不得執行其職務:
同條也設有例外:前述第一款事件,若經利益受影響的當事人全體書面同意,仍可能受任。反過來說,若未依法處理利益衝突而違反律師法第 34 條,依同法第 73、76 條可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種類包括倫理研習、警告、申誡、停止執行職務,情節最重大時可能除名。
《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把利益衝突情境列得更細,以下是實務上最常被適用的類型:
很多人以為「我只是去問一下,沒有付錢、沒有簽委任契約,律師應該還可以幫對方」——這要非常小心。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1 款明定,律師若依信賴關係或法律顧問關係接受諮詢,之後不得受任與該諮詢事件利害相衝突的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事件。原因很單純:諮詢時當事人已經把案情、底牌、立場攤給律師看,如果律師可以轉頭幫對造打,等於把當事人的弱點明牌交給對手。一般利益衝突雖有告知風險並取得書面同意的例外,但同一具訟爭性事件的兩造,不適用這個同意例外。
實務上最常見的情境。離婚牽涉的爭點極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親權、扶養費、房產分配、贍養費、過去的債務清算——即便雙方一開始說「我們和平分手、什麼都好談」,進入細節後幾乎一定有對立利益。
正確做法是兩條:
後者要特別注意:律師若僅擔任見證,不應在過程中對任何一方提供策略建議,否則仍可能被認為已成立諮詢關係,落入利益衝突。
絕對不行。公司法律顧問的委任人是公司,當員工與公司發生爭議(被解雇、未付加班費、職場性騷擾、強迫競業禁止)時,法律顧問的義務是替公司服務,不可能替員工爭取權益。員工誤以為「公司律師應該也能幫我看一下吧」,把不利訊息透露給對方,等於把彈藥送給敵營。
遇到勞資爭議,員工應另尋獨立律師。相較於可能影響薪資、資遣費、競業禁止或整段職涯的權益,先取得獨立法律意見通常是更穩妥的選擇。
創業初期,合夥人可能共同找一位律師起草股東協議、公司章程。但當合夥拆夥、股權買回、剩餘資產分配出現爭議時,這位律師原則上對所有合夥人都有忠實義務,不能再選邊站。常見的處理方式是律師退出,所有合夥人各自找新律師。
絕對禁止。律師一旦曾代理或諮詢過某一方,就不得再接受對造委任,即便案件已經結案多年。這是為了避免機密資訊被「合法地」用在對抗原當事人。發現律師有此情事,可向所屬律師公會檢舉或向懲戒委員會舉發。
原則上仍不行。律師倫理規範採「事務所一體」概念——律師受利益衝突限制時,同一事務所的其他律師通常也受相同限制。現行規範雖有資訊隔離等例外,但在一般當事人判斷上,最安全的做法仍是各自找不同事務所的律師。
律師違反利益衝突規定,委任契約原則上得終止,當事人可請求返還未消耗部分的律師費。若已造成具體損害(例如機密被洩漏導致敗訴),可另請求損害賠償。
各地律師公會均設有紀律委員會,受理會員違反倫理規範的檢舉案件。檢舉時應提出具體事證:委任契約、律師寄發的書信、進行諮詢的時間紀錄等。
違反《律師法》第 34 條等核心規定情節重大者,依同法第 76 條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結果包括警告、申誡、停止執業、除名。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https://lawyerbc.moj.gov.tw/)可查詢律師有無懲戒紀錄,使用區塊鏈防止竄改。
避免事後才發現利益衝突的最有效方法,是在第一次諮詢時主動把所有關係人告訴律師,讓律師檢查事務所是否曾代理過任何一方。包括:
事務所收到清單後會跑「衝突檢查」(conflict check),確認沒有違反利益衝突再正式接案。看似多一道程序,實際上保護的是您後續訴訟的安全。
「找律師」這件事,從來不是隨便問問就好。理解利益衝突的紅線,是保障自身權益的第一課——只有擁有一位百分之百為您利益奮鬥的律師,訴訟才有真正的後盾。若您正在尋找律師,或對既有律師的立場有疑慮,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將協助您釐清是否有利益衝突、評估是否需要更換律師、確保您找到完全屬於您的法律代表。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