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223 節目封面
出事以後,找律師提告就好了嗎?如果官司打贏,對方卻沒有財產;或者自己一個疏忽撞上高價名車,要賠的金額遠超過存款,法律能幫忙處理責任,卻不會憑空變出一筆錢。
「法律有時又貴又沒用」下集,張倍齊律師把問題往前推:有些風險發生了還承受得起,有些會讓生活整個翻覆。與其等出事才算打官司的成本,不如事先想好,哪些自己承擔、哪些用保險分攤、哪些靠契約與證據減少爭議。
《法律護身符》EP223|法律服務的成本與效益(下)
你只是正常開車,卻遇上事故;醫師執行醫療業務,可能面臨醫療糾紛;工作上經手款項,也可能被質疑侵占或背信。即使自認沒有做錯,甚至認為對方的指控不實,仍可能需要整理資料、回應調查或參與訴訟。
訴訟本身也是一種風險:還沒談輸贏,時間、費用與心理負擔已經出現。最後是否需要賠償,或是否成立犯罪,要分別依事實、證據與法律判斷,不能因為遭到指控就先認定有責任。
風險意識不是每天擔心壞事發生,而是承認:有些事情無法完全避免,可以先為它們做準備。
本集以車禍求償舉例:人受傷、車受損,自己已經住院、請假,還要找律師、繳費、往法院跑。好不容易取得勝訴判決,卻發現對方一窮二白,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判決能確認請求權,不能保證對方有清償能力。對受傷的人而言,醫療、修車與生活開銷不會等到官司結束才發生;求償過程再拖下去,壓力可能一直累積。
因此,在估算訴訟是否值得時,除了能不能贏,也要問:贏了之後,有沒有機會實際受償?還要投入多少時間與費用?若判決只能留在紙上,事前的風險安排就更重要。
張倍齊律師在本集反覆鼓勵事前規劃保險,著眼點是:事故發生後,如果符合承保範圍,有一筆保險給付協助負擔支出,就不必把生活全押在向對方求償的結果上。
不過,自己的受傷、自己的車損,以及依法應賠給別人的損害,是不同需求。傷害保險、車體損失保險與第三人責任保險的功能不同,不能只說「有保車險」,就以為全部都涵蓋。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針對汽車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或死亡,並不理賠車輛等財物損失。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及第13條,符合規定的請求權人,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都得依法請求保險給付或特別補償基金補償;仍須確認事故、請求資格與相關條件。
強制險保障的是乘客或車外第三人的傷亡。自己開車單獨出事、傷到自己,不屬於這輛車強制險的保障範圍;這類需求要另外確認駕駛人傷害險等保險及契約內容。
至於責任保險,保險法第90條以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人負賠償責任、受到賠償請求為核心。具體承保範圍、保額、自負額與除外事項,要看契約;不是任何事故都由保險公司立刻、足額代付。
一輛高價名車,價值可能像一棟移動的透天厝。如果一時疏忽撞上法拉利,維修費可能遠超過一般人的負擔,甚至影響往後的生活與結婚、生子的安排。
這個例子要提醒的是損害規模,不是每輛名車、每次碰撞都會產生相同金額。實際賠償仍涉及責任、損害與證據,不能只因車子昂貴,就照對方開出的數字全額照付。
但也不能安慰自己「到時候找律師就好」。律師能協助釐清該不該賠、該賠多少;如果依法確實有一筆承受不起的責任,律師服務本身不會替你支付賠償。
張律師建議事前考慮較高理賠額度的責任險,讓重大事故有機會由保險分攤。實際規劃時,要從自己承受不了的損失開始,比較保額、保費與保障限制,先看清楚:若真的出事,仍有哪些部分必須自己承擔。
本集用「報價即止訟」這句玩笑,描寫兩邊本來拍桌說要互告,一聽律師費、裁判費,以及保全程序可能需要的擔保,才發現這場氣很昂貴。爭執還在,卻開始願意重新考慮解決方式。
這些支出也要分開看。律師費是服務費用;裁判費與其他程序費用依案件而定;擔保金則有擔保功能,不能當成所有案件都必須支付、而且必然花掉的費用。
例如假扣押,是為了保全金錢請求的將來執行。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523條及第526條,須符合請求及假扣押原因等要件,並予釋明;法院可依規定命供相當擔保。擔保額不是法律一律固定為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也不是願意繳錢就必然准許。
知道成本,可以讓人較早評估協商、調解或訴訟。該維護的權利仍要維護,只是不要直到進入程序,才第一次面對預算。
上集談二手拍賣買到空包裹,本集再延伸到跨境電商:價差很吸引人,但商品缺件、瑕疵或沒收到時,追究責任可能需要更多時間,跨境處理還有額外難度。
張律師的看法很直接:金額小、風險承受得起,可能就認了,不再投入更多成本。這是一種成本取捨,不等於法律上沒有救濟,跨境追索也不是一律不可能。若要繼續處理,可先保存交易與付款資料,確認賣家、平台的退款或爭議處理方式,再衡量下一步。
如果是一次會危及家庭財務的大額責任,就更應事前分攤。區分可承受與承受不起的風險,比事後一律喊「我要告到底」更有幫助。
怕車禍後各說各話,可以先裝設並確認行車記錄器正常運作;事故後也要及時保存原始影像。設備拍不到的角度、遺失或被覆寫的檔案,仍可能造成證明困難,不能把「有裝」當成「一定有證據」。
簽約前則可以把付款、交付、驗收與違約處理講清楚,必要時請律師協助審閱。事前花時間確認,往往比事後爭論「我們當初不是這樣說的」容易;契約也應配合履行紀錄保存。
遺囑更有本人去世後難以說明的問題。公證遺囑可讓意旨與作成過程透過法定程序留下紀錄,但不是拿一張紙去蓋章就完成。民法第1191條要求二人以上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認可後依法記明日期、簽名等。
遺囑也不是只有公證一種有效方式。例如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須自書全文、記明年月日、親自簽名,增刪塗改須註明並另行簽名;事後拿去做認證,也不等於依法作成公證遺囑。即使依法辦理,仍可能發生能力、特留分或其他效力爭議,不宜承諾完全不會有訴訟。
張律師也自嘲,律師談預防,彷彿是在斷自己的飯碗。但這個節目用聳動的標題,不是為了抱怨法律、律師或法官,而是讓人提早知道成本,選擇適合的處理方式。
本集真正要問的,是同一個問題:如果這件事發生,我承受得起嗎?承受不起的損害,有沒有合適的方法分攤?可能出現爭議的約定,有沒有在事前說清楚、留下資料?
法律可以解決責任與權利的爭議,保險可以在承保範圍內分攤損失,證據與契約則有助釐清事實。這些工具各有作用,也各有限制;把它們放在事情發生前規劃,才更接近「護身符」的用意。
※ 本頁整理一般法律知識,非具體個案的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仍須依完整資料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