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313|你的律師不是我的律師:離婚諮詢與公司顧問的界線

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313 節目封面

你的律師不是我的律師,乍聽像一句廢話。可是,一位律師回答過你的問題、態度親切,甚至你平常就常找他,是否就代表他可以在這次糾紛中替你爭取權益?

本集張倍齊律師借用《你的孩子不是你的孩子》的標題,提醒一個常被忽略的問題:先確認這位律師是誰的律師。夫妻一起諮詢離婚,或員工向公司顧問詢問怎麼告老闆,看似方便,卻可能讓律師同時面對互相衝突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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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護身符》EP313

回答過問題,不等於可以同時替雙方打官司

親友推薦律師,或聽節目後預約諮詢,本來都是常見的開始。但如果把與自己有潛在糾紛的人一起帶來,原本的個人諮詢,就可能變成雙方各自要求律師出主意。

本集用友軍、敵軍比喻訴訟中的對立立場。它要說的是,當雙方利益對立時,律師不能一面替原告設計主張,一面替被告設計怎麼擋下同一個主張。不是態度夠客氣,或兩邊都願意付費,就能消除這個問題。

律師也可以協助委任人談判、評估和解。只是雙方仍在爭執時,那是代表一方去談,仍須確認委任人與服務範圍;同一位律師不能一邊替你盤算,一邊替對方盤算。

夫妻諮詢離婚,為什麼不宜一起問各自的勝算?

節目舉的情境,是夫妻對子女照顧安排仍有爭議:太太希望孩子與自己生活,先生也希望一起住。兩人坐在同一位律師面前,都想知道自己有什麼優勢、對方有什麼弱點,律師就會面對利益衝突。

替太太分析有利條件時,先生就在旁邊;轉而替先生評估如何反駁時,又可能動用剛從太太那裡取得的資訊。這不是夫妻心理諮商,不能只因為兩人願意一起來,就把各自的法律立場混在一起。

例如太太提出孩子年紀小、自己是主要照顧者,先生則提出對方曾對孩子施暴,兩邊都會希望律師評估這些事實如何影響結果。依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應依子女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包括子女意願、父母的生活狀況與照顧意願等。親權判斷要看具體事實與證據,母親的身分並不保證結果。

如果還有爭點,各自找沒有利益衝突的律師,較能完整談自己的需求、證據與風險。陪同者若就是可能的對造,當事人也很難知無不言、言無不盡。

再想一個情境:一方想向律師坦白外遇等對自己不利的事情,另一方就坐在旁邊。這時要怎麼安心談證據、風險與底線?把雙方一起帶來,看似省下一次諮詢,卻可能讓真正需要討論的問題都問不出口。

若雙方已談好協議,希望請律師協助整理文件,也要先確認有無仍未解決或潛在的利益衝突、律師代表誰,以及提供什麼服務。共同委任是否可行,需要另外檢查;文件整理服務,也與雙方各自取得獨立法律意見不同。

不能帶著當事人的秘密,轉頭投靠對方

本集用帶槍投靠對方的比喻,說明律師取得當事人的資訊後,不能把這些資訊帶去協助對造。例如一審接受原告委任,得知案件的優弱點;到了二審改替被告處理同一事件,就不是單純換一個客戶。

律師法第34條限制律師處理曾受相對人委任、或與相對人商議而予以贊助的事件,規定也涉及同一事務所的律師。

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還涵蓋依信賴或顧問關係接受諮詢後,與該諮詢事件利益衝突的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事件。判斷不限於是否簽過正式委任書,也要看曾接受什麼諮詢、取得哪些資訊,以及事件的關聯。

有些衝突在依法告知實質風險、取得所需書面同意後,仍可能受任;但同一具訟爭性事件的兩造,即使同意,律師仍不得同時或先後受任。例外有其條件,書面同意並非萬用通行證。

預約時先說明相關人與案件關係,讓律師檢查。單方面向對方可能聘任的律師透露資訊,未必就能讓他從此不能受任;限制仍須依實際關係與規範判斷。

免費諮詢,也不是利益衝突的空白地帶

節目還談到這種情境:律師先在免費法律服務中聽過一方的案情,之後另一方到事務所,律師越聽越耳熟,才發現原來是同一件糾紛的另一邊。

是否收費,不是唯一判斷。先前諮詢若已建立信賴關係、涉及同一或實質相關的利益衝突,就不能只因為第一次免費,便當作沒接觸過。後來發現衝突時,應先處理受任與諮詢限制。

這個限制保護的是信賴。當事人敢坦白,通常是因為相信律師會在合法範圍內維護自己的權益。若同一位律師又替對方設計對抗方法,當事人就無法放心說明完整情況,專業判斷也容易受影響。

公司顧問回答過你,不代表他是你個人的律師

公司聘請法律顧問後,員工可能常向顧問詢問採購、投標、決標或消費者爭議。律師解釋得清楚,員工因此信任他;但這些問題原本是在處理公司的事務。

如果員工接著問,老闆違反勞動法令,自己該怎麼提告,就變成要律師協助對抗其委任人。員工要告老闆,應另找沒有利益衝突的律師;公司顧問平常解答得再親切,到了這個問題,也有他不能跨過的界線。

判斷要看實際委任人與服務範圍,不只看誰付錢。公司也可能另有員工個人諮詢方案;但即使安排了福利服務,仍須檢查這次問題是否與公司利益衝突。有人代付費用,也不等於代付者必然是委任人。

底線與證據弱點,先找自己的律師談

對方委任的律師,會在合法範圍內維護對方的利益。你可以聽他提出的和解方案,卻不宜直接把自己的底線、證據弱點或尚未提出的資料交給他,並期待他替你評估風險。要判斷是否接受方案,應尋求自己的法律意見。

律師法第36條要求保守職務上知悉的秘密,法律另有規定時除外;律師倫理規範第32、33、37條另涉及資訊使用、第三人代付費用及受任事件保密。具體資訊如何受到保護,仍要看取得情境與適用規範。

保密義務與代表誰,仍是兩個問題。實際諮詢或受任關係中的資訊,可能受到保護;與對方律師談判時,則應先確認自己的角色與資訊如何處理,而非期待他像自己的律師一樣守住你的策略。

預約前,先確認這三件事

  • 這次代表誰?是代表你個人、公司,還是僅提供特定服務?陪同者若與你有爭議,先告知。
  • 是否曾接觸相關另一方?先提供檢查衝突所需的姓名、公司名稱與事件關係,再依律師指示說明案情。
  • 你的問題是否與既有委任衝突?例如向公司顧問諮詢如何對公司提告,不能沿用平常處理公司採購的諮詢方式。

本集最後用同一條船形容沒有利益衝突的情形。只是坐在同一間辦公室,或一起付費,不代表就在同一條船上。先把委任關係問清楚,才知道自己能向誰坦白、誰能替自己評估,以及哪些問題應交給另一位律師。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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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整理一般法律知識,非具體個案的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仍須依完整資料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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