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457 節目封面
離職後競業禁止與營業秘密保護可以同時出現在勞動契約,但兩者的規範對象不同。前者限制離職後的就業活動,後者處理特定資訊的取得、使用或洩漏。
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定,雇主與勞工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時,須同時檢視雇主的正當營業利益、勞工職務是否能接觸或使用營業秘密、限制範圍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提供合理補償。違反其中一款者,該約定無效。
限制範圍包括期間、區域、職業活動與就業對象。施行細則要求內容具體明確,且須與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勞工原職業活動及競爭關係相連。
營業秘密法第2條保護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的資訊,但資訊須非一般相關人員所知、因秘密性具有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且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客戶資料、製程或配方是否受保護,不能只看名稱。
營業秘密法沒有設定一般性的固定保護年限。資訊是否仍受保護,取決於它是否持續符合上述要件,以及取得、使用或洩漏行為是否符合第10條所列的侵害情形。
爭議通常需要核對競業禁止與保密條款全文、簽署日期、職務內容、實際接觸資訊的範圍、限制區域與對象、補償計算及給付紀錄,以及雇主採取的保密措施。是否違反約定或侵害營業秘密,須分別判斷。
※ 本頁整理一般法律資訊,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個案仍須依契約、文件、程序階段及具體事實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