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2026 年 3 月 31 日,天下雜誌刊出醫療暴力專題〈醫護救人先練防身術?醫療暴力創新高,9成案件為什麼只罰錢了事?〉,從醫療暴力通報、判決結果、醫護人力壓力與醫院治理等角度,整理近年醫療現場面臨的安全問題。
該篇報導中,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受訪,就醫療暴力案件的刑罰設計與實際嚇阻效果提供法律觀察。報導引用張律師的核心提醒:醫療暴力處罰若多數案件仍落在可易科罰金的範圍,實際嚇阻效果可能有限;修法討論不應只看最高刑度,也要思考最低刑度與實際量刑結構。
本文不重製天下雜誌全文,而是整理這次媒體露出的法律重點,並提供讀者延伸查閱本所醫療暴力、醫療糾紛與刑事程序相關文章的入口。
急診室、診間或護理站發生推擠、辱罵、恐嚇、毀損設備或阻礙醫療行為時,可能影響醫護人員、其他病患與醫療流程。
因此,醫療法第 106 條設有專門處罰:對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死亡或重傷,刑度會進一步提高。
但法律條文有處罰上限,並不代表每個案件都會走到重刑。實務上仍會依個案情節、傷害程度、是否和解、前科紀錄、犯後態度、是否造成醫療業務實質妨害等因素量刑。這也是天下專題討論「法律上限」與「實際刑期」落差的原因。
許多民眾看到醫療暴力案件最後以易科罰金收場,容易直覺認為「法律沒有處罰」。這個理解並不精確。易科罰金仍是刑事有罪判決後的執行方式之一,須與無罪判決、撤銷犯罪紀錄等情形區分。
依刑法第 41 條,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者,符合法定條件時得依折算標準易科罰金。但若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仍可能不准易科罰金。
問題在於,對第一線醫護人員而言,若多數加害者最後沒有入監執行,而是以金錢折算刑期,主觀上可能形成「打人、恐嚇、砸設備最後只是罰錢」的感受。張律師在受訪時提醒的重點,即在於刑罰政策不能只提高天花板,也要觀察多數案件實際落在哪個量刑區間,否則嚇阻效果會與社會期待產生落差。
醫療機構可依制度、證據與程序分別準備:
個別醫護人員可先確保安全,並依情形留下紀錄、驗傷、保存影像及通知機構或警方。
醫療機構與醫護人員可能同時處理安全、證據、員工支持、對外溝通與刑事程序。可確認下列事項:
是否涉及醫療法第 106 條,通常要看行為對象是否為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行為是否屬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以及是否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若同一事件也有受傷、恐嚇、毀損設備或阻礙行動等情形,仍可能另外評估刑法上的傷害、恐嚇、強制、毀損等責任。
不是。易科罰金是刑事有罪判決後的一種執行方式,須與無罪判決區分,刑事責任並未因繳納罰金而消失。依刑法第 41 條,符合刑度門檻與法定條件時,受刑人得以金額折算刑期;但若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仍可能不准易科罰金。
在安全允許的前提下,應儘快保存監視器或現場影像、報案紀錄、院內通報紀錄、驗傷診斷、受損物品照片、在場人員與證人名單,以及加害人言行的具體時間與內容。若事件發生在醫療機構內,院方也應確認影像保存期限與調取權限,避免關鍵資料因系統循環覆蓋而消失。
醫療機構可先建立暴力事件分級、內部通報、保全或警方聯繫、證據保存、員工支持、對外發言與法律評估流程。制度的重點不是讓醫護人員自行承擔風險,而是在事件發生時,讓第一線人員知道何時求援、由誰記錄、如何保存證據,以及後續由哪個窗口銜接法律程序。
醫療暴力事件同時涉及現場預防、證據保存、院內通報、檢警程序、量刑及第一線人員支持。
醫療機構可依事件類型保存院內紀錄與影像,確認通報、報案、員工支持及法律程序的負責窗口。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媒體原文著作權屬原發布媒體所有,本文僅作採訪露出紀錄與法律觀察,完整報導請參閱天下雜誌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