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開本票還是負責人開本票?債務人、保證與票據責任

03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本票真正重要的是誰簽名

商業往來中,常有人問:「對方是有限公司,要公司開本票,還是請負責人個人開本票比較好?」也有人反過來擔心:「我是公司負責人,供應商要求我個人也簽本票,這樣會不會變成我自己要還?」

答案不能只看公司或負責人這兩個字。真正要看的是:誰是契約債務人?誰在本票上簽名?簽名時有沒有表明是代表公司?負責人是否另簽保證、連帶保證、共同發票或個人借據?公司是否有資產可以執行?

如果您正在處理本票或借款文件,可先搭配本所本票裁定與票據程序掛名負責人與公司責任借款借據與金流證據一起看。本文集中整理「公司開本票或負責人開本票」的責任差別。

貳、本票強在哪裡?

本票之所以常被用在商業往來、借款、分期付款與和解付款,是因為它有相對快速的追償程序。依票據法第 123 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這不代表只要拿到本票就一定收得到錢。本票裁定處理的是票據程序的一部分,債務人仍可能就票據是否真正、原因關係是否存在、是否清償、是否遭偽造變造等問題另行主張權利。更現實的是,就算程序順利,若發票人名下沒有可執行財產,回收仍會遇到困難。

所以本票的強處在於程序效率與壓力,不在於保證一定拿回款項。簽本票前,仍要確認簽名主體、債務來源、金額、到期日、付款地、受款人與保全證據。

參、票上誰簽名,誰就可能負票據責任

票據法第 5 條,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這是本票風險判斷的核心。

同一筆商業債務,可能出現幾種不同文件:

  • 公司為發票人:票上清楚寫公司名稱,並由有權代表公司的人簽章。
  • 負責人個人為發票人:票上是負責人個人姓名或個人簽名,未清楚表明代表公司。
  • 公司與負責人共同簽名:公司與負責人都在票上以發票人或共同簽名者身分出現。
  • 本票之外另有保證書:公司開本票,負責人另外簽保證或連帶保證。

這些法律效果不同,不能只用一句「我是代表公司簽的」帶過。票據看的是文義與簽名方式,簽章欄位、公司大小章、負責人姓名、是否載明代表公司,都會影響後續責任判斷。

肆、公司開本票:原則上先看公司是否為發票人

公司法第 1 條,公司是依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的社團法人。依公司法第 2 條,有限公司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任,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則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責任。

因此,如果契約債務人是公司,本票發票人也是公司,原則上債權人要先向公司主張票據權利與基礎債權。負責人不會只因為是董事、經理人或登記負責人,就當然變成公司債務的個人債務人。

但這不代表負責人永遠不會有責任。若負責人另外以個人名義簽本票、簽保證、成為共同債務人,或有違法執行業務致他人受損害的情形,就可能進入個人責任的討論。

伍、負責人個人開本票:責任可能直接落到個人財產

如果本票上是負責人個人簽名,而沒有清楚載明是代表公司簽發,風險會明顯不同。依票據法第 9 條,代理人未載明為本人代理之旨而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責任。

也就是說,若負責人心裡想的是「我只是代表公司」,但票上寫法看不出公司是發票人,後續可能被主張個人票據責任。尤其是只簽個人姓名、只蓋個人章、沒有公司名稱、沒有代表公司文字,或金額欄、發票人欄位設計混亂時,風險更高。

票據法第 10 條,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或代理人逾越權限時,也可能自負票據上責任。對公司方來說,簽本票前要確認內部授權、公司章使用、簽名欄位與文字是否一致。

陸、保證、連帶與共同簽名:不要把不同責任混在一起

債權人常希望公司開本票之外,再請負責人個人簽保證或共同簽名。這背後的目標,是避免公司沒有財產時,只能拿到一張無法執行的本票。

民法第 739 條,保證是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的契約。普通保證還要注意民法第 745 條的先訴抗辯權,也就是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原則上得拒絕清償。

若文件寫成連帶債務或共同簽名,責任可能更重。依民法第 273 條,連帶債務的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一人、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給付。因此,簽名前務必先確認自己簽的是「公司代表人」「本票發票人」「共同發票人」「保證人」還是「連帶債務人」。

柒、公司負責人什麼時候會另外負責?

公司負責人的身分本身,不等於對公司每一筆債務都負個人清償責任。依公司法第 8 條,公司負責人包含董事等法定或執行職務範圍內的人;但「是負責人」和「是個人債務人」仍是兩件事。

較常見的個人責任來源包括:

  • 負責人以個人名義在本票、借據、保證書或和解書上簽名。
  • 負責人與公司共同簽名,依票據或契約文義負連帶責任。
  • 負責人違法執行業務致他人受損害,依公司法第 23 條評估對外賠償責任。
  • 負責人濫用公司名義、虛偽交易、侵權、詐欺或其他違法行為,另依個案法律關係判斷。

另外,若公司要替別人作保,還要注意公司法第 16 條。該條原則上限制公司擔任保證人,除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公司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公司負責人違反時,還可能自負保證責任及損害賠償責任。

捌、商業往來中,該要求公司開還是負責人開?

若站在債權人角度,不能只問「誰開本票」,還要問「誰有資產可以執行」。公司開本票比較符合公司交易的債務主體,但如果公司資本薄弱、資產不明、付款紀錄不穩,債權人可能會希望增加負責人保證、共同簽名、分期付款、擔保物、保留所有權或其他保障安排。

若站在公司或負責人角度,則要避免不必要地把公司債務變成個人債務。若確實只是公司交易,文件應清楚寫明契約當事人是公司,本票發票人是公司,簽名者是代表公司簽署,並確認公司大小章與授權資料。若被要求個人簽名,應先看清楚簽的是保證、連帶保證、共同發票,還是單純代表公司。

不論站在哪一方,都要把原因關係資料留好:契約、報價單、訂單、發票、出貨紀錄、驗收資料、匯款紀錄、對帳單、催款訊息。因為本票是票據工具,但真正發生爭議時,基礎交易資料仍會影響攻防方向。

玖、結語:本票不是越多人簽越好,而是責任要寫清楚

公司開本票或負責人開本票,沒有一個放諸四海皆準的答案。對債權人來說,要看債務人資力、交易風險與是否需要個人保證;對負責人來說,要看自己是否願意把公司債務轉成個人責任。

簽本票前,至少要確認四件事:第一,票上發票人是公司還是個人;第二,簽名是否清楚表明代表公司;第三,是否另有保證或連帶責任文字;第四,基礎債務與付款資料是否完整。把這四件事弄清楚,才不會在催款或被追償時,才發現自己簽下的是完全不同的責任。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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