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開本票還是負責人開本票?債務人、保證與票據責任

03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先辨識本票發票人與簽名身分

公司交易要求簽發本票時,要確認契約債務人與本票發票人是否相同。公司簽發與負責人以個人名義簽發,可能涉及不同財產及責任範圍。

判斷時應核對:誰是契約債務人、誰在本票上簽名、簽名是否表明代表公司、負責人是否另簽保證或連帶保證、公司與個人的財產狀況,以及基礎交易資料是否完整。

處理本票或借款文件時,可搭配本所本票裁定與票據程序掛名負責人與公司責任借款借據與金流證據一起閱讀。以下說明公司與負責人在票據及保證文件上的責任差異。

本票裁定與強制執行

票據法第 123 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本票裁定可作為執行名義,但不表示執票人一定能受償。

發票人仍可能就票據真偽、原因關係、清償、偽造或變造等爭點另行主張。即使取得本票裁定,實際受償也取決於發票人是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以及執行程序的結果。

簽發或收受本票時,應核對發票人、金額、到期日、付款地、受款人、簽章方式與基礎債務資料,並保留契約及付款紀錄。

票據責任依票面文義與簽名判斷

票據法第 5 條,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因此,簽名位置、記載身分及票面文字會影響責任判斷。

同一筆商業債務可能使用下列文件:

  • 公司為發票人:票面記載公司名稱,並由有權代表公司的人簽章。
  • 負責人個人為發票人:票面記載負責人個人姓名或只有個人簽章,未表明代表公司。
  • 公司與負責人共同簽名:公司與負責人均以發票人或共同簽名者身分出現在票面。
  • 另有保證文件:公司簽發本票,負責人另簽保證或連帶保證。

上述文件的責任來源不同。公司大小章、負責人姓名、代表公司文字、共同發票人欄位及保證條款,都應依整份文件確認。

公司簽發本票的責任範圍

公司法第 1 條,公司是依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的社團法人。依公司法第 2 條,有限公司股東就其出資額對公司負責,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責。

若契約債務人與本票發票人都是公司,票據權利及基礎債權原則上向公司主張。負責人不會只因擔任董事、經理人或登記負責人,便當然成為公司債務的個人債務人。

負責人若另以個人名義簽發本票、簽署保證、成為共同債務人,或違法執行業務致他人受損害,則須依票據、契約或侵權等不同法律關係判斷個人責任。

負責人個人簽發本票的票據責任

本票只有負責人個人簽名,且未表明代理公司時,可能由該負責人自負票據責任。依票據法第 9 條,代理人未載明為本人代理之旨而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的責任。

簽署人主觀上認為自己代表公司,不足以取代票面記載。票面是否有公司名稱、代表公司文字、公司印章及簽名欄位的配置,都可能影響發票人身分判斷。

票據法第 10 條,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責任;代理人逾越權限時,就其權限外部分自負票據責任。公司簽發本票前,應確認代表權、內部授權、印章使用與票面記載是否一致。

保證、連帶債務與共同簽名的差異

公司簽發本票之外,負責人可能另以保證人、連帶債務人或共同發票人身分簽署。不同身分的責任要件、抗辯及請求方式並不相同,不能只看同一份文件上有幾個簽名。

民法第 739 條,保證是當事人約定,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的契約。普通保證另須檢視民法第 745 條先訴抗辯權及其例外。

民法第 273 條,連帶債務的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的一人、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給付。簽署前應辨識自己是公司代表人、本票發票人、共同發票人、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

公司負責人的個人責任來源

公司法第 8 條,公司負責人包括董事及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的經理人等人。公司負責人身分與公司債務的個人債務人身分,仍應分開判斷。

個人責任可能來自下列法律關係:

  • 負責人以個人名義在本票、借據、保證書或和解書上簽名。
  • 負責人與公司共同簽名,依票面或契約文義負共同或連帶責任。
  • 負責人違法執行業務致他人受損害,依公司法第 23 條判斷對外賠償責任。
  • 負責人另有侵權、詐欺或其他違法行為,依具體事實與相應法律規定判斷。

公司替他人保證時,另須檢視公司法第 16 條。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章程規定得為保證外,不得為保證人;公司負責人違反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公司受有損害時並應負賠償責任。

公司交易中的簽發方式與責任配置

債權人評估收受公司或負責人簽發的本票時,應同時確認債務主體、發票人、保證或連帶條款,以及可供執行財產。要求負責人另行簽署,會使其個人責任增加,應在文件中明確記載身分與責任範圍。

公司或負責人簽署時,則應避免代表身分不明。若基礎交易由公司承擔,契約當事人、本票發票人、公司名稱、代表文字、簽章及授權資料應保持一致。負責人另簽個人姓名時,要辨識該簽名屬公司代表、共同發票、保證或連帶債務。

契約、報價單、訂單、發票、出貨與驗收資料、匯款紀錄、對帳單及催款訊息,均可用來說明本票所擔保的基礎交易。票據程序與原因關係的爭議可能分別處理,相關資料仍應保留。

簽署前應確認的四項資料

公司或負責人簽發本票,應依交易目的與願意承擔的責任決定,不能只用公司或個人名義作形式選擇。

簽署前可確認四項資料:票面發票人是公司或個人;簽名是否明確表明代表公司;是否另有保證、共同發票或連帶債務文字;基礎債務、付款與履約資料是否完整。這些記載會影響後續請求、抗辯及強制執行的對象。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依票面、契約與交易資料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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