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簽 AB 約會涉及哪些法律問題?實價登錄、房貸資料與刑事責任

03 JUL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不動產 AB 約涉及哪些法律問題

本文所稱的「AB 約」,是指同一筆不動產交易出現兩份價金或內容不同的契約,其中一份反映雙方實際交易條件,另一份則提供銀行、地政機關或其他單位使用。

是否違法,不能只依「AB 約」名稱判斷。應核對真實成交價、貸款申請資料、實價登錄內容、資金流向、文件製作方式,以及各參與人知道與實際執行的事項。個案可能涉及貸款契約、平均地權條例,以及刑法上的詐欺或文書犯罪;若另有特定犯罪所得與洗錢行為,才進一步檢查洗錢防制法。

貳、兩份契約的內容與用途

一、實際交易條件與對外文件

文件 應確認的內容 可能產生的問題
實際交易契約 雙方約定的成交價、付款方式、交屋與其他條件 內容若與申貸、登錄或資金紀錄不一致,須說明差異原因
提供外部使用的契約或資料 提供對象、用途、價金與其他交易資訊 明知不實仍用於貸款或登錄,可能涉及契約、行政或刑事責任

二、貸款申請須核對的資料

  • 真實成交價及自備款來源。
  • 提供銀行的契約、付款表與資金用途。
  • 銀行鑑價、核貸條件及申貸聲明。
  • 貸款撥款後的實際流向。

銀行是否陷於錯誤、是否因此撥付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以及申貸人有無不法所有意圖,須依申請內容、審核資料與資金流向判斷。

三、各參與人的行為須分別判斷

買方、賣方、仲介、地政士、會計師或其他人,不會只因接觸交易就當然成立犯罪。須分別確認各人是否知道資料不實、參與製作或提出哪些文件,以及其行為與貸款、登錄或其他結果的關係。

參、刑事責任依具體要件判斷

一、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

刑法第 339 條要求行為人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並以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若以不實成交資料申請貸款,是否成立詐欺,須查明:

  • 不實內容:提供的價金、付款或擔保資料與實際情形有何差異。
  • 銀行認知:該資料是否影響銀行的核貸判斷。
  • 財產處分:銀行是否因錯誤而撥付貸款或給予財產上利益。
  • 主觀意圖:行為人是否具有條文要求的不法所有意圖。

貸款日後有無清償,可能是個案資料之一,但不能單獨取代犯罪要件的判斷。

二、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刑法第 214 條處理明知不實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並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情形。實價登錄資料不實是否同時成立本罪,仍要檢查申報內容、公務員登載的文件、行為人主觀明知及足生損害等要件,不能只因行政申報有誤就直接推論刑責成立。

三、刑法第 210 條與第 215 條

  • 刑法第 210 條:涉及偽造、變造私文書並足以生損害時,才依該條判斷。契約內容與事實不一致,不當然等同冒用名義或偽造簽章。
  • 刑法第 215 條:從事業務的人明知不實,仍登載於業務上作成的文書,且足以生損害時,可能涉及業務登載不實。

四、洗錢防制法

AB 約本身不當然構成洗錢。若另有洗錢防制法第 2 條所定行為,才依第 19 條檢查;若涉及冒名、以不正方法取得或使用他人帳戶、規避洗錢防制程序,並收受、持有或使用無合理來源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才進一步檢查第 20 條要件。

單純把貸款轉入其他帳戶或由家人協助付款,不能在欠缺完整資金來源與行為目的時直接認定洗錢。

肆、實價登錄與平均地權條例第 81 條之 2

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規定,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權利人與義務人應共同申報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的實際資訊。主管機關為查核申報內容,得向相關當事人、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機關或金融機構查詢或取閱必要資料。

依第 81 條之 2,申報登錄價格資訊不實,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可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含建物者按戶或棟處罰。

因此,應分別核對實際成交資訊、申報人、申報內容及是否已依主管機關通知改正。行政裁罰與刑事犯罪的要件不同,不能互相替代。

伍、貸款契約與信用資料

一、貸款契約的處理

申貸資料不實時,銀行可採取哪些措施,須先查看貸款契約、授信條件與相關約定。銀行可能要求補正或補充資料;是否主張提前到期、增加擔保、終止撥款或其他效果,取決於契約內容與個案事實。

二、後續授信審核

若案件衍生逾期、催收、代償、強制執行或其他信用事件,可能影響金融機構日後的授信判斷。至於單純文件差異是否及如何記錄,仍須依聯徵資料內容與金融機構規則確認。

三、保證人與共同借款人

父母或其他家人若擔任保證人、共同借款人或提供擔保,其責任應依契約、保證範圍及擔保內容判斷。借款人的申貸爭議,不表示其他簽約人當然沒有責任,也不能逕行擴張到契約約定以外。

四、後續資金安排

貸款條件改變或銀行要求補正時,可能影響後續付款、交屋及其他資金安排。應依契約期限、已付款項與銀行通知內容逐項確認,不宜用固定結果概括。

陸、仲介、地政士與其他專業人員

一、刑事共犯仍須有個別要件

專業人員明知資料不實,並參與製作、提出或安排不實文件時,可能依其行為被檢查正犯或共犯責任。僅在交易中提供一般服務,或不知道文件內容不實,不當然成立共犯。

二、行政與專業責任分開處理

不動產經紀業、經紀人員、地政士或其他專業人員是否違反行政或專業規範,要依其身分、具體義務、行為及適用條文判斷。刑事不起訴或無罪,也不當然排除行政、懲戒或民事責任。

三、他人提出作法不會免除本人責任

即使 AB 約由仲介、建商或其他人提出,簽署人仍須說明自己知道的內容與參與行為。對話、草稿、版本紀錄及文件傳送時間,可用來釐清各人的認知與分工。

柒、交易中還要另行確認的事項

一、房屋與契約本身

AB 約問題與漏水、海砂屋、非自然死亡、權利瑕疵等房屋狀況是不同事項。仍須分別核對現況說明書、檢測資料、產權文件與契約約定,不能從對方願意簽 AB 約就推論另有瑕疵。

二、帳戶與空白文件

若有人要求使用陌生帳戶、交付空白契約、提供印章或自然人憑證,或配合無法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資金流,應先確認文件內容、使用權限與資金來源。未確認前提供資料,可能增加後續釐清責任的困難。

三、家人的契約責任

家人若擔任保證人、共同借款人或出資人,應保留實際付款、資金來源及契約資料。各人的責任依其簽署文件與行為判斷,不以親屬關係直接決定。

捌、已簽署 AB 約後的資料整理

一、保存既有版本與往來資料

  • A 約、B 約及各次契約草稿。
  • 貸款申請書、估價、核貸通知與撥款資料。
  • 實價登錄申報內容及主管機關通知。
  • 與建商、仲介、地政士、銀行及賣方的對話。
  • 自備款、貸款及其他價金的付款與流向紀錄。

不宜修改既有文件、補作不實版本或刪除往來資料。文件原始時間、版本與傳送紀錄可能影響後續事實判斷。

二、補正、說明與自首須分別評估

是否補正實價登錄、向銀行說明、修改契約或處理貸款差額,要依實際申報、授信契約及主管機關程序判斷。刑法第 62 條自首須符合犯罪尚未被發覺等要件,且法律效果是「得減輕其刑」,不能把主動說明直接視為自首或保證減刑。

三、先確認目前程序

  • 貸款是否已申請、核准或撥款。
  • 所有權移轉與實價登錄是否已完成。
  • 主管機關或銀行是否已通知說明、補正或提出資料。
  • 是否已有刑事偵查、行政調查或民事爭議。

玖、簽署前可核對的事項

  • 買賣契約記載的價金是否為實際成交價。
  • 貸款申請書、付款表與資金用途是否與實際安排一致。
  • 實價登錄預定申報內容是否正確。
  • 是否有空白文件、未說明用途的印章或憑證授權。
  • 保證人、共同借款人及其他出資人的權利義務。
  • 若無法負擔現有付款條件,可比較合法貸款方案或調整交易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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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約須按文件用途與行為要件分別判斷

不動產 AB 約不是單一罪名。應把實際成交價、提供銀行的資料、實價登錄、契約版本、資金流向及各參與人的認知分開核對,再判斷是否涉及貸款違約、行政裁罰、詐欺、文書犯罪或洗錢防制法。

已經簽署時,可先保存原始文件與往來資料,確認貸款、登錄及調查程序的目前狀態,再決定是否補正、說明或採取其他程序。

※ 本文說明一般法律規則,不是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個案仍須依契約版本、申報內容、資金流向、主觀認知與目前程序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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