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判決主文記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表示受刑人符合聲請易科罰金的資格,並不等於執行檢察官一定准許。檢察官仍可依犯罪情節、矯正效果及法秩序維持等因素作成決定。
本文說明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的資格、折算方式、執行檢察官的裁量、否准後的聲明異議,以及罰金不能完納時的易服勞役制度。
須同時符合兩項要件:第一,所犯罪名的法定最重本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法院實際宣告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符合時,法院會在主文諭知以 1,000 元、2,000 元或 3,000 元折算一日,應繳總額依折算標準及宣告刑日數計算。
易科罰金與緩刑的法律效果不同:緩刑是暫不執行刑罰,易科罰金則是改以繳納金額的方式執行。未獲緩刑或緩刑被撤銷時,仍可依法評估易刑處分(見刑事和解何時可能影響緩刑)。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抗字第 3067 號裁定(抗告駁回)說明,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均屬易刑處分,准駁則為法律授予執行檢察官的裁量權。執行檢察官如依犯罪特性、情節及受刑人個人事由,認為易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可以否准並執行原宣告刑。該案受刑人因數罪併罰,且有四罪以上故意犯罪受徒刑宣告,檢察官據此認定不宜准予易服社會勞動。
程序上,檢察官不需要開庭、也不需要當面告知理由:實務認可的流程是書記官收件聽取意見、檢具資料送檢察官批示、製作執行指揮書;受刑人的程序保障放在「事後聲明異議」這一端。
現行第 41 條已無「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等事由執行顯有困難」的要件;「我要工作養家」「入監會失業」並非檢察官准駁時的法定審查事由。陳述意見應具體說明易科罰金是否足以維持法秩序與達成矯正效果,例如初犯、已賠償和解、有穩定就業及再犯防止計畫,並附相關證明。
不能負擔易科罰金,或不符易科資格但宣告刑在 6 月以下時,可依法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以 6 小時折算一日,至指定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履行。適用時須考量身心健康,執行檢察官也可因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而否准。履行期間原則為 1 年,數罪併罰時得放寬至 3 年;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情節重大,或期限屆滿仍未完成時,將執行原宣告刑,已履行時數則依法折抵。聲請前應確認工作、照顧責任及交通安排能否配合。
依《刑事訴訟法》第 484 條,受刑人、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可以向諭知該裁判的法院聲明異議,主張檢察官執行指揮違法或不當;對法院裁定不服,還可抗告。法院主要審查檢察官是否逾越授權、濫用裁量,及程序上是否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不是重新代替檢察官裁量。異議時應具體指出程序瑕疵、未審酌的重要事證,或理由與事實明顯不符之處。
易科罰金經准許後,繳納期限由執行檢察官指定;未如期繳納,原則上可能撤銷易科並執行原宣告刑。至於罰金主刑,依第 42 條應於裁判確定後 2 個月內完納;依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完納者,可聲請於 1 年內分期繳納。遲誤一期時,剩餘部分可能受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易服勞役以 1,000 元至 3,000 元折算一日,期限不得逾 1 年;依第 42-1 條,符合要件時還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但有法律所定除外情形。
另須留意第 44 條的執行效果: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執行完畢者,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法律效果與服刑完畢相同;其對前科紀錄與後續案件的影響,見前科會跟我一輩子嗎。
Q1: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與總額如何計算? 折算標準由判決主文諭知,法定範圍是 1,000 元、2,000 元或 3,000 元折算一日。總額就是「折算標準 × 宣告刑日數」;各案的折算標準與刑期不同,請以您判決主文的記載計算。
Q2:判了 8 個月,還有機會不入監嗎? 單一罪宣告 8 個月,不符合「最重本刑 5 年以下、受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的易科罰金要件。但若是數罪併罰、各罪都符合易科資格而應執行刑逾 6 月,依第 41 條第 8 項仍有易科或易服社會勞動的適用空間。另可一併評估是否符合緩刑要件(要件另計)。個案宜依判決主文及完整資料評估。
Q3: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理由是我是累犯,這樣合法嗎? 前科與再犯情形屬於「難收矯正之效」的審酌範圍。收到否准處分後,可檢視檢察官是否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理由是否與實際紀錄相符,以及是否漏未審酌已提出的重要事證,據此評估聲明異議。
Q4:社會勞動做到一半生病做不完,會直接被關嗎?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才會觸發執行原刑;因傷病等正當事由履行困難,應儘速檢附診斷證明向執行機關陳報,協調調整或處理,不宜自行中斷。未向執行機關陳報且期滿仍未履行完畢時,可能改執行原刑,已履行時數則依法折抵。
Q5:易科罰金繳完,算不算「坐過牢」?會留紀錄嗎? 依第 44 條,易刑執行完畢「以已執行論」;沒有入監事實,但該罪的有罪判決與執行紀錄存在,對累犯認定等後續法律效果與執行完畢相同。良民證與各種紀錄的差異,見前科會跟我一輩子嗎。
易刑處分須經兩個階段:法院判決先確認是否具有易科罰金資格,再由檢察官於執行階段決定是否准許。執行前應依審查事項提出陳述意見;選擇社會勞動時,則應評估能否完成時數。遭否准後,可再檢視是否有聲明異議的事由。
若您或家人收到執行通知、易科罰金遭否准,或正在評估社會勞動的可行性,可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張倍齊律師協助確認期限、整理個人情況與證明資料,並撰寫陳述意見或聲明異議。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