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家人長期失聯時,其名下財產仍可能需要繳稅或管理,也可能影響其他遺產分割、保險理賠及婚姻關係。未經死亡宣告前,法律上不能僅因失聯即認定其已死亡。
法律提供兩種不同程序:失蹤期間可依規定由財產管理人管理財產;法定失蹤期間屆滿後,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可聲請死亡宣告。兩者的目的與法律效果不同。
失蹤人的財產仍屬本人所有。依家事事件法第 143 條,須先確認其是否已置財產管理人;未置者,才依配偶、父母、成年子女、與失蹤人同居的祖父母及家長順序定之。不能依順序定管理人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管理人因死亡、受監護、輔助或破產宣告等原因失去權限時,也準用這些規定。不能只因自己是親屬,就越過既有管理安排或法定順位逕自動用財產。
財產管理人並未取得失蹤人的財產。管理人應製作管理財產目錄並經公證人公證(費用由失蹤人財產負擔,第 148 條),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利用或改良行為如有變更財產性質之虞,須經法院許可(第 151 條)。法院可以命管理人報告與計算或供擔保,利害關係人可以聲請閱覽(第 149、150、152 條);管理人則可聲請法院就失蹤人財產酌給報酬(第 153 條)。
失蹤初期如已有急迫的財產事務,例如房屋需修繕出租、田地需繳稅委耕,或股利與存款需管理,而死亡宣告的法定期間尚未屆滿,即可評估由財產管理人依法處理。
符合適用的法定期間後,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可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亡字第 81 號裁定(2026 年 6 月 30 日)由檢察官聲請,失蹤人在 2017 年 6 月 23 日失蹤時已滿八十歲。聲請人提出戶籍、警政失蹤人口、殯葬、移民署、榮民服務處及健保等資料,法院認定多年無法查知其生死;經公示催告、申報期滿仍無生存或生死訊息陳報後,准予死亡宣告。裁定所定死亡時點為 2020 年 6 月 23 日下午十二時,即該日終了時,而不是作成裁定的 2026 年 6 月 30 日。該案依失蹤時年齡適用三年期間,並非所有高齡或失聯案件均可直接沿用其日期計算。
推定死亡時點是判斷後續法律關係的基準:繼承自該時點開始,繼承人範圍、遺產及相關期間據此認定;保險死亡給付的事故時點及婚姻關係也會受到影響(受益人與遺產的區分見保險金與受益人篇)。如有反證,例如事後查得實際死亡日,可以依家事事件法第 160 條聲請變更死亡時點。不同死亡日期可能影響繼承人範圍或保單效力。
死亡宣告是推定死亡。宣告裁定確定後,如發現本人仍生存或所定死亡時點不當,可依家事事件法第 160 條聲請撤銷或變更。依第 163 條,撤銷或變更裁定對所有人均有效力,但該裁定確定前的善意行為不受影響。另一方面,因死亡宣告取得財產、又因撤銷或變更裁定失去權利的人,僅於現受利益限度內負歸還責任。前者處理善意行為的效力,後者處理財產返還,不能合併成「人回來後所有交易都無效」或「領到的財產都不用還」。
父子同時遇難而無法證明死亡先後時,民法第 11 條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關係。父親的遺產由其他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取得,不先由同時死亡的兒子繼承。這項規定會影響重大事故中的保險金受領與遺產計算,也可能與特別災難死亡宣告一併處理。
Q1:失蹤幾年才能聲請死亡宣告? 民法的一般期間為七年;八十歲以上者失蹤滿三年;遭遇特別災難者,自災難終了滿一年。因航空器失事致所載人員失蹤,另依民用航空法第 98 條適用失蹤滿六個月的規定。滿足期間不會自動發生死亡宣告,仍須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並完成公示催告等法院程序。
Q2:等七年太久了,這期間他的房子和存款怎麼辦? 不必等死亡宣告才處理必要管理事項。先查失蹤人是否已置財產管理人;未置時,再依家事事件法第 143 條的親屬順序確認,不能依序定人者,可聲請法院選任。管理人依第 151 條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保存財產,得為有利於失蹤人的利用或改良;有變更財產性質之虞者,須先經法院許可。代管期間應保存收支資料,不能把失蹤人的款項當作家屬自己的財產使用。
Q3:死亡宣告下來後,日期是怎麼定的?為什麼重要? 依民法第 9 條,原則上以第 8 條適用期間最後一日終了時為死亡時點;有反證時,不受此限。裁定寫「下午十二時」,指該日 24 時。應以裁定所定時點核對繼承開始、繼承人範圍及相關法律關係,不能直接使用裁定作成日。保險事故與請求期間則還要核對保單及適用規定;不能把所有後續期限都從推定死亡日一律起算。
Q4:宣告之後人突然回來了,已經分掉的遺產要全部還嗎? 先依程序聲請撤銷死亡宣告,再區分哪些人因宣告取得財產、是否因撤銷裁定失去權利,以及現受利益的範圍。第 163 條並非一律要求返還最初取得的全部金額,也不是一律免還;撤銷或變更裁定確定前的善意行為另有保護。可先保存遺產分配、移轉、處分及款項去向紀錄,供核對返還範圍;涉及保險金時,還須另外確認保單及返還的法律依據。
Q5:失蹤的人有保單,現在能先領嗎? 不一定要等死亡宣告確定,也不是報案失蹤就能領取。以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十一條「失蹤處理」為例,除法院宣告死亡外,要保人或受益人若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死亡,也有依事故發生日辦理身故給付的途徑。仍須核對實際保單、契約有效期間、承保範圍及證明文件,不能把示範條款當成每張保單均已符合給付要件。該條另有被保險人生還後歸還已領給付的約定;保險金是否屬於遺產,則另見保險金與受益人篇。
失蹤期間可由財產管理人依法管理資產;法定期間屆滿後,則可聲請死亡宣告,以確定推定死亡時點並處理繼承、保險與婚姻關係。若本人仍生存或死亡時點有誤,法律另有撤銷、變更及善意保護規定。家屬可依失蹤期間與待處理事項,選擇相應程序。
若家人失聯多年、財產無人管理,或法定期間已屆滿而需處理死亡宣告、繼承與保險,可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張倍齊律師協助確認適用程序、失蹤期間及應備證明資料。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