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至親被人殺害,刑事判決下來了,民事也判賠了幾百萬——然後呢?加害人在監獄裡服刑,名下一毛錢都沒有,判決書變成一張紙。這是暴力犯罪被害家庭最殘酷的第二次打擊:正義也許到了,賠償永遠不會到。
很多家庭不知道的是,法律為這個缺口準備了一條國家補位的路:犯罪被害補償金。修法之後的制度比過去慷慨也直接得多——遺屬補償金定額 180 萬元、向地檢署申請、三個月內要給答覆,而且最重要的一點:領了國家的補償,向加害人求償時一毛都不用扣。
舊制度下,國家補償被害人之後會轉頭向加害人求償(代位),被害人向加害人請求時也常被主張扣除——補償像是「國家先墊」。112 年 2 月修法把這個邏輯整個翻掉:刪除求償權規定,把補償金改為國家責任、社會福利給付。
這個轉變不是學理趣味,是真金白銀。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上易字第 561 號判決的場景:性侵被害人向加害人請求慰撫金,法院認定 100 萬元為適當;加害人抗辯「她已經領了 30 萬元的犯罪被害補償金,應該扣掉」。法院引修法理由明確回答:新法下國家不承受被害人對加害人的債權,賠償金額無須扣除已領的補償金——100 萬元照判,一毛不減。對被害人端的實務意義:先申請補償金拿到確定的錢,再從容打民事求償,兩條線並行、互不折抵。
遺屬補償金 180 萬元:申請權人有法定順序——第一順序是父母、配偶及子女,之後依序為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第 53 條)。同順序有多人時共同具領或按人數平均;故意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人,當然被排除在外(第 56 條)。
重傷補償金 80 萬至 160 萬元:被害人本人申請,金額在區間內由審議會依傷勢情節決定。性侵害補償金 10 萬至 40 萬元:性自主權遭侵害的被害人申請;未成年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就是加害人的情形,法律特別允許家屬、地方政府或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代為申請(第 55 條)——這是實務上容易被漏掉的保護設計。
要注意第 59 條的調整空間:被害人對被害的發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例如主動參與鬥毆)、或與加害人的關係等情事使補償顯不妥當時,審議會可以不補償或減少。申請書怎麼寫、事實怎麼呈現,會影響這一關。
流程比多數人想像的輕量:向犯罪地地檢署的補償審議會提出書面申請(檢附證明文件),原則上書面審查,必要時才通知到場陳述(第 67 條);犯罪事實明確的案件,審議會應自收件起三個月內作成決定(第 64 條)。不服決定的救濟是兩層:30 日內向高檢署的覆審會申請覆議,再不服(或逾期不決定)就提行政訴訟(第 65、66 條)。
三個實務提醒。第一,不必等刑事判決確定才申請——犯罪事實需要參酌偵查資料的,期間從偵查終結等時點起算,但申請本身可以先遞,別讓五年時效在「等判決」中流失。第二,暫時補償金是為喪葬費、醫療費燒眼前的家庭設計的:急迫需要時先領(上限 40 萬元、兩個月內決定),之後從正式補償金扣抵;就算最後正式申請被駁回,也只是返還的問題——現金流危機優先處理。第三,決定下來後兩年內要領取(第 70 條),別讓核准的錢躺到失效。
被害家庭面前通常有好幾筆潛在的錢,關係要理清:國家補償金(本文,定額、不扣抵)+對加害人的民事求償(刑事附帶民事免裁判費,見刑附民指南;勝訴後的執行現實見強制執行)+自己的保險(意外險、壽險依契約各自理賠)——三者並行。只有一個明文的排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可以請求的部分,不能再申請本補償(第 50 條但書)。至於加害人日後真的賠了錢,已領的補償金也不必吐回——這正是「社會福利給付」定位的效果。
Q1:加害人已經被判賠 300 萬,我還能申請補償金嗎? 能。補償金是國家的社會福利給付,與加害人的賠償互不排斥;而且實務已明確:向加害人請求的賠償不必扣除已領的補償金。判賠 300 萬收不收得到是執行問題,180 萬補償金是另一筆確定的錢。
Q2:案件還在偵查中,兇手還沒被起訴,可以申請嗎? 可以先申請。犯罪事實明確的,審議會三個月內決定;需要參酌偵查資料的,決定期間配合偵查進度起算。重點是別讓五年時效流失——先遞件,文件後補。
Q3:我被詐騙集團騙走八百萬,可以申請這個補償嗎? 不行。補償範圍限於犯罪致死亡、重傷、性自主權侵害,純財產損失不在其中。詐騙被害的務實救濟路徑(圈存、發還、對車手與帳戶提供者求償)另見專文。
Q4:審議會只准了重傷補償 80 萬,我覺得太低,怎麼辦? 收到決定書 30 日內向高檢署覆審會申請覆議,再不服可提行政訴訟。金額區間(80 萬至 160 萬)內的爭取,靠的是傷勢、失能程度與生活影響的醫療證據——覆議階段把資料補到位。
Q5:被害的是我未成年的孩子,補償金會直接給他嗎? 未成年人領取的補償金,法律設計了保護機制:可以委由犯保機構信託管理、分期或成年時支付,避免款項被不當挪用——包括被加害的家內成員挪用。
暴力犯罪的被害家庭該記住三個數字與一條規則:遺屬 180 萬、重傷最高 160 萬、性侵最高 40 萬——向犯罪地地檢署審議會申請,三個月內要有答覆;規則是補償歸補償、賠償歸賠償,領了國家的錢,向加害人求償一毛不扣。正義的路很長,但這筆錢的路其實很短——短到最大的風險只是「不知道它存在」。
國家補償無法抹平傷痛,但能在最艱難的時刻撐住一個家庭的現實。若您或家人是暴力犯罪的被害者,想申請補償金、對決定不服,或需要把補償與民事求償整體佈局,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會協助您在每一個期限內,把該拿的支持一筆一筆拿回來。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