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故意犯罪造成死亡、重傷或性自主權受侵害時,符合《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者,可以向犯罪地地方檢察署的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會申請補償。這項補償與刑事追訴、對加害人的民事求償各有不同要件。
依第 50、52 條,申請對象包括因犯罪致死亡者的遺屬、因犯罪致重傷者,以及性自主權遭受侵害的人。設籍臺灣的我國國民在境外因他人故意犯罪死亡時,遺屬另可能申請境外補償金。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得請求給付或補償者,不適用第 50 條的犯罪被害補償。詐欺、竊盜等只有財產損失而未發生條文所列結果者,也不在本項補償範圍。
死亡案件的遺屬順位依第 53 條,先由父母、配偶及子女請領,其後才是祖父母、孫子女與兄弟姊妹。同順位有多人時,原則上共同具領;不能協議代表時,依法按人數平均發給。
第 57 條現行金額為:
重傷及性侵害補償的實際金額仍由審議會依個案決定。第 59 條另規定,被害人對被害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或依被害人、遺屬與行為人的關係及其他情形認為給付有失妥當時,可能不補償或減少一部分。
申請人在補償決定前有急迫需要時,審議會或覆審會可依第 68、69 條先行決定暫時補償金,最高 40 萬元。日後核准正式補償時要扣除已領的暫時補償;正式補償少於暫時補償或申請遭駁回時,會發生返還問題。
申請應以書面檢附證明文件,向犯罪地審議會提出。犯罪地不明、管轄有爭議或沒有應受理審議會時,由中央政府所在地的覆審會指定。
第 63 條規定,請求權自申請人知有犯罪被害時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逾十年亦同。被害時未成年者,仍得於成年後五年內申請;重傷案件則另以知悉為重傷時起五年計算。
「三個月內決定」有不同起算點。犯罪事實明確時,自收受申請書起算;犯罪事實須參酌司法機關調查資料時,自調查、偵查終結或相關偵查作為完結時起算。不能把所有案件都寫成收件後三個月一定作成決定。
不服審議會決定者,可在收受決定書後 30 日內,書面向覆審會申請覆議。審議會逾期未決定時,也可在法定期間屆滿後 30 日內申請逕為決定。對覆審決定或逕為決定仍不服,或覆審會逾期未決定時,依第 66 條可在法定 30 日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
補償金或暫時補償金核准後,自通知受領日起逾兩年不得領取。
112 年修法刪除舊法國家求償權規定,補償制度改採國家責任與社會福利給付的定位。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上易字第 561 號民事判決,針對新法施行後核發的性侵害補償金,認為被害人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時無須扣除該補償金;該案上訴駁回,判決不得上訴。
這是一件具體案件的法律判斷,不能改寫成每一種給付在任何民事案件都當然不扣抵。個案仍要確認補償決定時間、損害項目、其他保險或給付的法律性質,以及民事請求的依據。
死亡、重傷或性自主權侵害的結果,可由刑事資料、死亡證明、診斷與病歷等文件確認;遺屬申請另須證明身分與順位。申請書也應交代案發經過、損害結果、急迫需要及是否已有其他給付。資料尚未齊全時,應依審議會通知補正,避免以概括敘述取代法定要件。
犯罪被害補償的對象、金額及期間均有明文規定,但審議期間起算、補償減少事由及與其他給付的關係,仍須依案件資料確認。刑事程序是否終結,也不是判斷能否提出申請的單一標準。
※ 本文為一般法律知識整理,不是個案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