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分手後對方每天出現在公司樓下「巧遇」;拒絕追求後,深夜的訊息一封接一封;已讀不回,對方改成打無聲電話、寄東西到家裡。報警,警察說「他又沒動手」;不報警,恐懼一天天累積。
這曾經是被害人最無力的處境。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後,這類「還沒動手,但已經讓人活在害怕裡」的行為,正式入罪,而且設計了一套從警告到處罰的階梯式防線。這篇文章寫給正在被糾纏的人,以及擔心家人遇上恐怖情人的家屬:法律給了你四層工具,重點是怎麼按順序把它們用出來。
第 3 條列了八種態樣,白話整理如下:
但光有行為還不夠,還要同時滿足: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使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很多被害人擔心:「他只是一直要求見面談,沒有講什麼下流的話,算嗎?」實務的答案是:要綜合背景關係判斷,不是切割單一行為看表面。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上易字第 641 號判決(有罪確定)是個清楚的例子:行為人對多年前的老師反覆傳送 LINE 訊息強求見面,內容夾雜憤恨、復仇與大量性相關文字,法院指出——跟騷行為多源自迷戀、追求未遂、權力控制或性報復,像「夜間無聲電話」「逐日尾隨」「每日強迫對話」這類表面上與性無關的「強刷存在感」行為,只要連結雙方關係與脈絡可認定是利用性或性別的不平等施加關注控制,就該當要件。同案還確立一個重要時點:警察核發書面告誡後仍再犯,屬於另行起意,會再成立一罪——告誡不是紙老虎,是刑責的分界線。
另外,第 3 條第 2 項有個常被忽略的設計:對被害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施加同樣行為,不需要與性或性別有關,也構成跟騷——糾纏不到本人就去騷擾家人,一樣入罪。
依第 4 條,警察受理後應立即調查、製作紀錄;查有犯罪嫌疑的,依職權或依被害人請求核發書面告誡給行為人。書面告誡本身不是處罰,但功能很實際:一是白紙黑字告訴行為人「你已經越線」,二是啟動後續保護令的門檻。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核發與否不服,可在 10 日內經原警察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
依第 5 條,行為人經書面告誡後 2 年內再為跟騷行為,被害人即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檢察官與警察機關也可以依職權聲請,聲請免徵裁判費。法院核發的保護令(第 12 條)可以命令:禁止再為跟騷行為並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禁止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命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以及其他必要措施。保護令還可以不記載聲請人(通常即被害人)的住居所,避免地址曝光。
違反保護令的主要內容(禁止跟騷並遠離特定場所、禁止查閱戶籍資料、完成處遇計畫),依第 19 條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這是獨立的罪,跟原本的跟騷罪分開算。
第 5 條明文:家庭成員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的跟騷行為,保護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不適用跟騷法的保護令規定。實務上大量的糾纏案恰恰來自前任,所以「聲請哪一種保護令」是第一個要分對的岔路。家暴保護令的種類與聲請流程,可參考聲請保護令後擔心遭報復?與2023 家暴法修正重點。至於職場或公共場所的性騷擾,另有性騷擾防治三法的申訴管道,見捷運遇到性騷擾怎麼辦。
單一事件原則上不滿足「反覆或持續」要件,但仍應報案留下紀錄——第二次發生時,就可能該當「反覆」。實務上判斷是就複數行為累積綜合評價,每一次紀錄都在為門檻鋪路。
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依跟騷法第 5 條規定要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刑事部分,他的行為仍可能構成跟騷罪,兩邊並行不衝突。
書面告誡是警察機關的行政措施,不是刑事處罰,本身不產生前科。但它是重要的分水嶺:告誡後 2 年內再犯,被害人可以聲請保護令,且實務上告誡後的再犯會被認定為另行起意的犯行。
法定刑是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攜帶凶器犯之提高為 5 年以下。實際量刑依個案情節,法院會審酌行為期間、內容、犯後態度與是否取得被害人諒解。
這是真實的風險,也是為什麼保護令可以命對方遠離特定場所、不記載你的住居所。聲請前後的安全計畫(通勤路線、住居安排、緊急聯絡)應該跟法律程序一起規劃,必要時結合警察機關的保護措施。
跟騷法把「讓人活在恐懼裡」的行為變成法律上有名字、有程序、有刑責的犯罪。它的階梯設計——報警、書面告誡、保護令、刑事處罰——每一階都需要證據支撐,而證據來自被害人從第一天開始的記錄。你不需要獨自忍耐到事情變嚴重,法律的介入點比多數人以為的更早。
跟蹤騷擾案件的核心是安全與時間:程序啟動得越早,防線築得越完整。若您或家人正被糾纏、騷擾,不確定該報案、聲請告誡還是保護令,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會協助您整理證據、選對程序,把法律的保護真正落在生活裡。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