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分手或拒絕追求後,對方如反覆出現在公司或住家附近、持續傳送訊息、撥打無聲電話或寄送物品,可能已涉及跟蹤騷擾。是否曾有肢體接觸,並非唯一判斷標準。
跟蹤騷擾防制法規定跟騷行為、書面告誡、保護令與刑事責任。被害人應依行為人身分與行為態樣,判斷適用跟騷法或家庭暴力防治法,並保存每次行為的時間、內容及相關證據。
第 3 條列有八種行為態樣:
除行為態樣外,仍須同時符合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以及使人心生畏怖並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等要件。
持續要求見面而未使用性相關言詞,是否仍構成跟蹤騷擾,應綜合雙方關係與行為脈絡判斷,不能只看單一言詞。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上易字第 641 號判決(有罪確定)中,行為人對多年前的老師反覆傳送 LINE 訊息要求見面,內容夾雜憤恨、復仇與大量性相關文字。法院指出,夜間無聲電話、逐日尾隨、每日強迫對話等表面上與性無關的行為,若依雙方關係與脈絡可認定是利用性或性別的不平等反覆施加關注或控制,仍可能符合要件。同案並認定,警察核發書面告誡後仍再犯,可能屬另行起意而成立另一罪。
另依第 3 條第 2 項,對被害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實施所列行為時,不以與性或性別有關為必要,仍可能構成跟蹤騷擾。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警察受理後應立即調查、製作紀錄;查有犯罪嫌疑時,依職權或依被害人請求核發書面告誡,必要時並採取適當保護措施。行為人或被害人不服核發或不核發決定,應自收受書面告誡或不核發通知後十日內,經原警察機關向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這個期間不是從跟騷行為發生日起算。
依第5條,行為人經書面告誡後兩年內再為跟騷行為,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檢察官與警察機關也可依職權聲請,聲請免徵裁判費。法院依第12條審認有跟騷事實且有必要時,可命禁止跟騷、遠離特定場所、禁止查閱戶籍資料、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可不記載聲請人的住居所及聯絡資訊。另依第13條,保護令自核發時生效,最長兩年,屆滿前可依法聲請延長,每次延長不超過兩年;這是保護令的效期,與告誡後再犯的兩年門檻不同。依法於效期內聲請變更或延長時,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效力。
違反保護令的主要內容(禁止跟騷並遠離特定場所、禁止查閱戶籍資料、完成處遇計畫),依第 19 條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這是獨立的罪,跟原本的跟騷罪分開算。
第 5 條明文:家庭成員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的跟騷行為,保護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不適用跟騷法的保護令規定。實務上大量的糾纏案恰恰來自前任,所以「聲請哪一種保護令」是第一個要分對的岔路。家暴保護令的種類與聲請流程,可參考聲請保護令後擔心遭報復?與2023 家暴法修正重點。至於職場或公共場所的性騷擾,另有性騷擾防治三法的申訴管道,見捷運遇到性騷擾怎麼辦。
Q1:只被跟蹤一次,可以用跟騷法處理嗎? 不能只看「一次」這個描述。第3條要求反覆或持續,須查行為是否持續一段時間、是否與先前行為相連,以及其他法定要件;短暫單一事件可能不符,持續尾隨則不能直接排除。即使未符合跟騷罪,也可能涉及恐嚇、強制等其他規定,應依實際情形報案並保存證據,不必等到第二次才求助。
Q2:對方是我前男友,但我們沒住在一起,該聲請哪種保護令? 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依跟騷法第 5 條規定要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刑事部分,他的行為仍可能構成跟騷罪,兩邊並行不衝突。
Q3:書面告誡會讓對方留下前科嗎? 書面告誡是警察機關的行政措施,不是刑事處罰,本身不產生前科。行為人在告誡後 2 年內再犯時,被害人可以聲請保護令;告誡後再次實施跟騷行為,也可能被認定為另行起意的犯行。
Q4:跟騷罪會被關嗎? 法定刑是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攜帶凶器犯之提高為 5 年以下。實際量刑依個案情節,法院會審酌行為期間、內容、犯後態度與是否取得被害人諒解。
Q5:我怕聲請保護令會刺激對方報復,怎麼辦? 聲請保護令前後,可依具體風險安排通勤路線、住居處所及緊急聯絡方式,並向法院聲請命對方遠離特定場所或不記載住居所;必要時也可詢問警察機關可提供的保護措施。
跟騷法對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設有報警、書面告誡、保護令及刑事處罰。各程序均須以具體事證說明,因此,被害人宜從首次發生起保存日期、地點、訊息、錄音及報案紀錄。
若本人或家人持續遭跟蹤或騷擾,且不確定應報案、請求書面告誡或聲請保護令,可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張倍齊律師協助判斷適用法律、整理證據並評估人身安全措施。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