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跟蹤騷擾怎麼辦?書面告誡、保護令與刑事責任

06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前言

分手或拒絕追求後,對方如反覆出現在公司或住家附近、持續傳送訊息、撥打無聲電話或寄送物品,可能已涉及跟蹤騷擾。是否曾有肢體接觸,並非唯一判斷標準。

跟蹤騷擾防制法規定跟騷行為、書面告誡、保護令與刑事責任。被害人應依行為人身分與行為態樣,判斷適用跟騷法或家庭暴力防治法,並保存每次行為的時間、內容及相關證據。

主要規定與處理方式

  • 跟蹤騷擾防制法處罰的是: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八類行為(跟蹤、盯梢守候、辱罵貶抑、通訊干擾、強行追求、寄送物品、揭露有害名譽訊息、冒用個資訂購貨品),使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
  • 刑事程序與告誡、保護令程序可以並行。符合第18條的跟蹤騷擾行為本身就可能成立犯罪,不必等警察先告誡或法院先核發保護令。第5條所定告誡後兩年內再為跟騷行為,是聲請本法保護令的前提;不能把這項前提當成首次犯罪須先免罰的規則。
  • 跟騷行為本身就是犯罪:依第 18 條,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攜帶凶器犯之,刑度提高到 5 年以下。違反保護令另成立第 19 條之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如果對方是家庭成員、現在或曾經的親密關係伴侶(含未同居的前男女友),保護令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不適用跟騷法的保護令;但刑事上仍可能構成跟騷罪。
  • 「反覆」與「持續」須依行為的時間、方式及前後脈絡判斷,不能只按報案件數或發生幾天計數。短暫、孤立的行為可能不符要件,但一段持續的跟蹤也不能僅因被描述為「一次」就排除。應保存開始、結束時間、地點及完整互動紀錄。

相關法律規定與實務處理

什麼行為算「跟蹤騷擾」

第 3 條列有八種行為態樣:

  1. 監視、跟蹤、掌握你的行蹤
  2. 在住家、公司、學校盯梢、守候、尾隨
  3. 警告、威脅、嘲弄、辱罵、貶抑的言語或動作
  4. 用電話、網路、訊息反覆干擾
  5. 不斷要求約會、聯絡、追求
  6. 寄送、留置、展示文字、圖畫、影像或物品
  7. 告知或出示有害你名譽的訊息
  8. 冒用你的個資訂購貨品或服務

除行為態樣外,仍須同時符合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以及使人心生畏怖並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等要件。

「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認定

持續要求見面而未使用性相關言詞,是否仍構成跟蹤騷擾,應綜合雙方關係與行為脈絡判斷,不能只看單一言詞。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上易字第 641 號判決(有罪確定)中,行為人對多年前的老師反覆傳送 LINE 訊息要求見面,內容夾雜憤恨、復仇與大量性相關文字。法院指出,夜間無聲電話、逐日尾隨、每日強迫對話等表面上與性無關的行為,若依雙方關係與脈絡可認定是利用性或性別的不平等反覆施加關注或控制,仍可能符合要件。同案並認定,警察核發書面告誡後仍再犯,可能屬另行起意而成立另一罪。

另依第 3 條第 2 項,對被害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實施所列行為時,不以與性或性別有關為必要,仍可能構成跟蹤騷擾。

書面告誡:後續保護令程序的重要前提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警察受理後應立即調查、製作紀錄;查有犯罪嫌疑時,依職權或依被害人請求核發書面告誡,必要時並採取適當保護措施。行為人或被害人不服核發或不核發決定,應自收受書面告誡或不核發通知後十日內,經原警察機關向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這個期間不是從跟騷行為發生日起算。

保護令:告誡後 2 年內再犯就能聲請

依第5條,行為人經書面告誡後兩年內再為跟騷行為,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檢察官與警察機關也可依職權聲請,聲請免徵裁判費。法院依第12條審認有跟騷事實且有必要時,可命禁止跟騷、遠離特定場所、禁止查閱戶籍資料、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可不記載聲請人的住居所及聯絡資訊。另依第13條,保護令自核發時生效,最長兩年,屆滿前可依法聲請延長,每次延長不超過兩年;這是保護令的效期,與告誡後再犯的兩年門檻不同。依法於效期內聲請變更或延長時,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效力。

違反保護令的主要內容(禁止跟騷並遠離特定場所、禁止查閱戶籍資料、完成處遇計畫),依第 19 條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這是獨立的罪,跟原本的跟騷罪分開算。

行為人是前任或家庭成員時的保護令

第 5 條明文:家庭成員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的跟騷行為,保護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不適用跟騷法的保護令規定。實務上大量的糾纏案恰恰來自前任,所以「聲請哪一種保護令」是第一個要分對的岔路。家暴保護令的種類與聲請流程,可參考聲請保護令後擔心遭報復?與2023 家暴法修正重點。至於職場或公共場所的性騷擾,另有性騷擾防治三法的申訴管道,見捷運遇到性騷擾怎麼辦。

處理時應注意的事項

  1. 等「他動手」才報警。跟騷法就是為「還沒動手」的階段設計的,心生畏怖、影響生活即可啟動,不需要等到傷害發生。
  2. 證據只存在腦海裡。「他常常出現在我公司樓下」如果沒有日期、照片、監視器畫面,警察很難認定「反覆或持續」。逐次記錄,勝過事後回憶。
  3. 拒絕意思不明確。明確表示拒絕後又持續與對方見面或互動,可能影響法院對「違反意願」的認定。可保存明確拒絕的訊息及後續行為紀錄。
  4. 刪除騷擾訊息。涉及威脅或反覆騷擾的訊息應完整保存。截圖時保留對方帳號、日期時間及前後對話,通常比單頁截圖更能呈現事件經過。
  5. 適用錯誤的保護令制度。前同居伴侶與其他行為人的法律適用可能不同,聲請前應依雙方關係確認跟騷法或家暴法程序。
  6. 自行蒐證越界。反過來裝 GPS 追蹤對方、潛入對方社群帳號,可能讓自己觸法。合法蒐證的界線可參考外遇蒐證怎麼做才合法的原則說明。

專業協助的範圍

  • 判斷處理方式:依行為人身分、行為內容及持續情形,確認跟騷法、家暴法或性騷擾防治法的適用。
  • 告訴期間與證據整理:第18條第1項的普通跟騷罪須告訴乃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持續、反覆或告誡後另行起意的案件,仍須辨明行為範圍及各次犯罪,不能一概從第一次或最後一次訊息推算。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的第18條第2項,以及違反保護令的第19條,並非本法所列告訴乃論之罪。
  • 書面告誡與異議程序:協助向警察機關請求核發書面告誡;核發被拒時提出異議。
  • 保護令聲請:撰寫聲請狀、整理釋明資料、出庭陳述,並就遠離距離、禁止行為的具體內容提出符合生活動線的方案。
  • 違反保護令的處理:對方違反保護令時,整理相關證據並依第 19 條規定報案。
  • 民事求償:就精神上損害併行評估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
  • 被指控端的辯護:跟騷的構成要件其實有相當的爭點空間(是否反覆持續、有無畏怖、行為脈絡),被告誡或被告的一方同樣需要專業協助。

其他常見問題

Q1:只被跟蹤一次,可以用跟騷法處理嗎? 不能只看「一次」這個描述。第3條要求反覆或持續,須查行為是否持續一段時間、是否與先前行為相連,以及其他法定要件;短暫單一事件可能不符,持續尾隨則不能直接排除。即使未符合跟騷罪,也可能涉及恐嚇、強制等其他規定,應依實際情形報案並保存證據,不必等到第二次才求助。

Q2:對方是我前男友,但我們沒住在一起,該聲請哪種保護令? 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依跟騷法第 5 條規定要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刑事部分,他的行為仍可能構成跟騷罪,兩邊並行不衝突。

Q3:書面告誡會讓對方留下前科嗎? 書面告誡是警察機關的行政措施,不是刑事處罰,本身不產生前科。行為人在告誡後 2 年內再犯時,被害人可以聲請保護令;告誡後再次實施跟騷行為,也可能被認定為另行起意的犯行。

Q4:跟騷罪會被關嗎? 法定刑是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攜帶凶器犯之提高為 5 年以下。實際量刑依個案情節,法院會審酌行為期間、內容、犯後態度與是否取得被害人諒解。

Q5:我怕聲請保護令會刺激對方報復,怎麼辦? 聲請保護令前後,可依具體風險安排通勤路線、住居處所及緊急聯絡方式,並向法院聲請命對方遠離特定場所或不記載住居所;必要時也可詢問警察機關可提供的保護措施。

建議進一步評估的情形

  • 對方的行為從傳送訊息發展為出現在住家附近、毀損物品或暗示暴力。
  • 書面告誡核發後 2 年內,對方再次實施跟蹤騷擾行為,需要評估聲請保護令。
  • 對方違反保護令,需要保存證據並報案。
  • 因同一事件另遭提出誣告或妨害名譽告訴,需要一併評估答辯。
  • 行為人是前任伴侶或家庭成員,需要確認跟騷法與家暴法的適用。
  • 普通跟騷罪的六個月告訴期間可能接近屆滿,需核對告訴權人何時知悉犯人、行為持續範圍,以及先前報案是否已表達請求追訴的意思。

重要事項整理

跟騷法對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設有報警、書面告誡、保護令及刑事處罰。各程序均須以具體事證說明,因此,被害人宜從首次發生起保存日期、地點、訊息、錄音及報案紀錄。

結語

若本人或家人持續遭跟蹤或騷擾,且不確定應報案、請求書面告誡或聲請保護令,可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張倍齊律師協助判斷適用法律、整理證據並評估人身安全措施。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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