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律師
社區作為人們最私密的生活場域,糾紛卻層出不窮。常見的問題:「管委會收了住戶的管理費,卻用這筆錢來對住戶提起訴訟,這是否合法?」
此類社區糾紛常見類型是欠繳管理費,或公然侮辱、誹謗等非重罪的刑事案件。對當事人而言,一場官司的心理壓力與時間成本巨大。如果管委會可以隨意動用公共基金支付訴訟費用,將造成雙方在經濟與權力上的嚴重不對等,這正是廣大民眾感到焦慮與不滿的根本原因。
管理委員會在法律上是一個獨立的組織,代表全體住戶,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的法律實體。管委會擁有自己的「大印」,並以此名義在銀行開戶、辦理定存,具備對外進行法律行為的能力。
管委會運作遵循「合議制」,所有重要事務(委託物業公司、保全、清潔等)必須透過召開會議並經多數議決才能執行。
主任委員(主委)是代表管委會行使法律事務的個人,可視為管委會對外的「法定代理人」。當管委會需要與外部廠商簽約時,通常由主委攜帶大印與其個人小章用印。
法律效力不必然取決於印章。即使主委在未攜帶大、小章的情況下,只要其在對外洽談時明確表示是代表社區簽約,法律效力仍歸屬於管委會。這項規定有效地將權力的重心回歸組織,而不是個人。
若訴訟的內容屬於社區整體公共事務,且經管委會合議決議或區權會授權,則可合法動用公款支付律師費與訴訟費。常見情形:
這些訴訟都具有「全體住戶共同利益」的性質,動用公共基金有其正當性。
若訴訟內容僅涉及主委或特定委員的個人恩怨——例如某主委與反對他的住戶在區權會上發生口角,主委以管委會名義提告該住戶公然侮辱——這種訴訟屬於「私怨式」,動用公共基金極可能違法。
法律風險:
動用公款提起訴訟,必須經管委會開會討論並作成書面會議紀錄。單獨由主委決定是不行的。
若訴訟標的金額重大,或涉及全體住戶權益的根本事項,依規約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應提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區權會)決議通過。
會議紀錄、委任書、律師費發票、訴訟狀副本等,均應完整保存。日後若有住戶質疑,可出示這些文件證明動支合法。
管委會是全體住戶的代理組織,公費動支必須建立在「公務性」與「合議程序」之上。任何將公款用於私人恩怨的行為,都踰越了法律界線。
若您正面臨社區訴訟爭議,不論是被管委會告、或擔心管委會濫用公款,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律師評估案件的合法性與抗辯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