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公費告住戶?律師解析:公費訴訟合法界線,區分公務與私怨

24 OCT 2025 張倍齊律師律師

壹、社群紛爭的法律疑惑:管委會為何要告我? 

一、從Podcast熱議話題說起:社區糾紛的核心痛點 

社區作為人們最私密的生活場域,糾紛卻層出不窮,從繳費問題到住戶間的口角衝突,都可能演變成法律上的爭議。常見的問題即是:「管委會收了住戶的管理費,卻用這筆錢來對住戶提起訴訟,這是否合法?」 

此類社區糾紛,常見的類型多為欠繳管理費,或是公然侮辱、誹謗等非「重罪」的刑事案件。雖然法律上這些案件的最高刑度並不算高,甚至很多情況會以易科罰金收場,但對於當事人而言,一場官司所帶來的心理壓力與時間成本卻是巨大的。更關鍵的是,這類糾紛往往需要律師的協助,而律師費的支出可能遠高於訴訟所能獲得的賠償或效益。這便引出了問題的深層次:一個單獨的住戶面對的是一個組織,如果管委會可以隨意動用公共基金支付訴訟費用,將會造成雙方在經濟與權力上的嚴重不對等,這正是廣大民眾感到焦慮與不滿的根本原因。 

貳、釐清關鍵概念:區分「管委會」與「主委」 

在討論社區經費動支的合法性前,必須先釐清兩個常被混淆的概念:「管委會」與「主委」在法律上的本質區別。許多民眾之所以感到疑惑,正是因為他們習慣將兩者視為同一實體。然而,法律上,這兩者有著根本上的差異。 

一、管委會:獨立的「組織」與法律主體 

社區管理委員會,簡稱管委會,在法律上是一個獨立的組織。它代表全體住戶,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的法律實體。管委會擁有自己的「大印」,並以此名義在銀行開設帳戶、辦理定存等事宜,這些行為都證明其具備對外進行法律行為的能力。管委會的運作遵循的是一種「合議制」,所有重要的事務決策,例如委託物業管理公司、保全或清潔人員等,都必須透過召開會議並經由多數議決才能執行。這意味著,管委會的意志是全體委員共同討論的結果,而非單一成員的個人決定。 

二、主委:代表組織的「個人」與法定代理人 

相對於管委會這個組織,主任委員(主委)則是一個代表管委會行使法律事務的「個人」。主委的角色,可以被視為管委會對外的「法定代理人」。例如,當管委會需要與外部廠商簽訂合約時,通常是由主委攜帶大印與其個人小章進行用印。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效力不必然取決於印章。即使主委在未攜帶大、小章的情況下,只要其在對外洽談時明確表示是代表社區簽約,其法律效力仍歸屬於管委會。這項規定有效地將權力的重心從「印章」這類實物,轉移到「法定代理人」這個法律角色上,更凸顯主委權力的核心在於其被授權的代表性。 

三、兩者權限與法律責任的重大區別 

民眾之所以會將管委會與主委混為一談,是因為主委在日常運作中是社區最顯眼的權力代表。然而,從法律本質來看,主委並非社區的所有者,而是一個管理者。他的權力來源於全體住戶的授權,並受制於管委會的集體議決。這層代理與被代理的關係,正是區分後續經費動支合法性的關鍵。若未能釐清這一點,便無法理解為何「管委會動用經費」與「主委動用經費」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問題。 

參、律師費動支的合法界線:從「公務」與「私怨」說起 

釐清了管委會與主委的區別後,我們便能更精確地回答核心問題:管委會動用公共基金支付律師費,究竟何時合法,何時違法?其判斷標準在於該訴訟是否屬於「社區公務」。 

一、合法動支:與「社區公務」相關的訴訟 

當訴訟案件涉及維護全體住戶共同權益時,管委會動用公共基金支付律師費是合法的。最常見的例子就是「催繳管理費」的訴訟。當住戶欠繳管理費,管委會為了維護社區公共基金的完整性,必須採取行動,包括寄發存證信函、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訴訟等。這些行為所衍生的成本,屬於管委會為執行職權、維護社區公共利益所必須的支出,因此被視為合法的公務行為。此外,任何與社區整體管理、維護相關的法律糾紛,例如與承包商的合約訴訟等,同樣屬於公務範疇。當然,此類經費動支仍須符合內部規約或管委會會議決議,且律師費用需符合市場行情,避免利益輸送的嫌疑。 

二、違法動支:主委個人的「恩怨糾紛」 

若訴訟的原告或告訴人是「主委個人」,而非「管委會組織」,則這場官司被定性為私人恩怨。例如,主委與住戶之間因口角產生公然侮辱、誹謗等糾紛,若主委以個人名義提告,並未經過管委會決議,卻擅自從公共基金中挪用款項來支付律師費,則法律上不僅不允許,還可能涉犯「背信罪」與「侵占罪」等刑事責任。因為主委僅是社區資產的管理者,而非所有者,他無權將公共基金用於自己的私人事務。 

為了讓讀者能更快速地區分,以下為管委會動用公費訴訟合法性的速查表: 

訴訟類型 訴訟主體 經費動用合法性 潛在法律後果
催繳管理費 管委會組織 合法
公共設施合約糾紛 管委會組織 合法
主委個人誹謗糾紛 主委個人 違法 背信罪、侵占罪
主委個人侵權求償 主委個人 違法 背信罪、侵占罪

肆、主委的權限:一人能遮天嗎? 

管委會的決策是合議制,主委的權力並非一手遮天,而是建立在被授權的基礎之上。這層法律關係不僅是社區治理的基石,也是保護主委自身的關鍵。 

一、主委的法定代表權與其背後的限制 

主委對外簽約或執行事務的權限,均必須以「管委會的議決」為依據。這層限制確保了社區的重大決策是集體意志的體現,而非個人的專斷。然而,在實務中,若主委未經會議決議便擅自對外與廠商簽約,可能會產生所謂的「表見代理」問題。在這種情況下,若外部廠商有充分理由相信主委具備代表權,則這份合約在法律上仍可能對社區產生效力,社區必須履行合約義務。 

二、決策依據:管委會會議決議的重要性 

管委會會議決議是動用公共基金的唯一合法程序,這不僅是內部治理的規範,更是法律上界定權責的依據。主委若未經合法程序便擅自決策,無論是對外簽約或動用經費,都可能讓自己陷入法律風險。健全的內部決策機制是保障社區資產,同時也保護所有管委會委員免於承擔個人法律責任的關鍵。 

三、若主委「擅自」決定:表見代理與事後追償的法律責任 

若主委未經授權便擅自代表社區簽約,其法律責任將會呈現雙重面向。對外而言,由於表見代理原則,社區可能必須承擔合約義務。但對內而言,管委會可以對主委提起「事後追償」,要求其個人賠償因擅自決定而導致的社區損失。這說明,儘管合約對外有效,主委個人仍可能因其違規行為而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也更進一步體現了主委權力背後所隱含的雙重責任。 

伍、深入解析:社區法律顧問的「利益衝突」問題 

除了經費動支的爭議,在社區內聘請法律顧問時,也潛藏著一項常被忽略的法律倫理問題:律師的「利益衝突」。 

一、律師倫理規範:何謂「利益衝突」? 

根據律師倫理規範的核心原則,律師不得代理存在利益衝突的案件。最簡單的例子便是,一名律師不能同時擔任同一訴訟案的原告律師和被告律師,這是法律服務中不可逾越的界線。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律師能完全忠於其委託人,並保障當事人的權益不受損害。雖然在特定情況下,例如協助雙方擬定和解協議書,在獲得雙方書面同意且不涉及法庭訴訟的前提下,同一位律師可以作為中立角色提供服務,但這仍是極為嚴格的例外。 

二、社區法律諮詢中的潛在盲區:一個律師同時諮詢對立雙方 

對於社區聘請的法律顧問而言,利益衝突的問題尤其隱晦。社區法律顧問的初衷是為全體住戶服務,但當社區內部發生住戶與住戶之間的糾紛時,這種「整體服務」的概念便被打破。一個常見的盲區是,一位住戶A就其與住戶B的糾紛向法律顧問諮詢,隨後住戶B又就同一糾紛尋求同一位律師的諮詢。由於律師有時無法立即判斷諮詢者的真實身分與糾紛對象,便可能在無意中陷入為利益對立雙方同時提供法律諮詢的困境。這不僅是律師的職業倫理難題,也提醒住戶在尋求社區法律顧問協助時,若涉及與社區內部成員的糾紛,務必謹慎,並考慮尋求獨立的法律諮詢,以避免潛在的利益衝突。 

陸、給住戶與管委會的終極建議 

一、給住戶:了解法律主體,保障自身權益 

在社區糾紛中,了解「管委會」與「主委」的法律區別,是保障自身權益的第一步。若您成為訴訟被告,務必確認對方的法律主體究竟是「管委會組織」還是「主委個人」,這將直接影響您對其動支經費合法性的判斷。當社區內的權利義務發生爭議時,多方查證資訊,提升自我法律意識,是保護自己的最佳方式。 

二、給管委會:建立透明、合規的費用動支與決策制度 

對於管委會而言,建立一個透明、嚴謹且符合法規的費用動支與決策制度至關重要。任何涉及公共基金的支出,都應有明確的規約或會議決議作為依據,且所有流程都應公開透明。這不僅是遵守法律規定,更是有效避免委員個人承擔法律責任,並維護社區全體住戶信任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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