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234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離婚時「該多拿點錢走」沒有錯,但前提是符合法律要件。本集把三種最常被混淆的金錢請求講清楚。第一是贍養費:給的對象是前配偶(前夫/前妻),要件最嚴格——必須是裁判離婚(一方想離、一方不想離,由法院判決),且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才可能請求;兩願(合意)離婚不能請求,因此實務上很少用到。第二是扶養費:給的對象是子女,未取得監護權的一方仍須負擔,常見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作為計算基準,由父母分擔。第三是剩餘財產分配:多數夫妻沒有另外約定財產制,即採法定財產制,離婚時要結算雙方婚後財產的增加,原則上就差額請求一半,但可因一方協力不足等情形而酌減。最後提醒,若還涉及借名登記、互為房貸保證人、親屬間借貸,也要一併處理,避免留下後續糾紛。
文中金額、比例均為律師節目舉例,原樣保留、未另行計算。 副標題三個名詞——贍養費、扶養費、剩餘財產分配——大家多少聽過,但能分清楚的不多。離婚想多拿點錢沒有錯,法律確實有規範,但都有要件,不是隨便就能拿。 先講大家最常問、實務上卻最少用到的「贍養費」。贍養費在我國是給「前配偶」(前夫或前妻),不是給小孩。它的要件最嚴格:一定要裁判離婚才有辦法請求。離婚大致分兩種,一種是兩個人講好(合意離婚/登記離婚/調解離婚),一種是一方死都不簽、由法院判決的裁判離婚。贍養費必須走裁判離婚,如果是你情我願同意離婚的,不能請求贍養費。它的本意是:你們沒談好、對方因外遇或其他重大事由讓你能訴請裁判離婚、法院也判你贏,但你卻因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例如當了二三十年家庭主婦、中年難以就業)。所以條件特別嚴——要用「判」的、還要陷於生活困難,實務上用到的機會不高。 第二個是「扶養費」,對象是小孩。即使離婚,父母都還是孩子的親生父母;沒拿到監護權的一方,一樣要付扶養費。常見做法是由有監護權的一方幫小孩開戶,沒有監護權的一方每月把扶養費匯進去。計算上,通常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依小孩所在縣市認定。舉例來說,台北市大約一個月三萬三、新北約兩萬四、桃園約兩萬四、台中約兩萬五、台南約兩萬一、高雄約兩萬五(這是平均每人每月的數字,含食衣住行娛樂,不分老人小孩)。扶養義務不是全由沒有監護權的一方負擔——他付一半。以台北市三萬三為例,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就是匯一半、一萬六千五。小孩越多,負擔越重。(按:以上數字為律師節目舉例,正式撰稿前須查核年度與來源。) 第三個、也是常拿到比較多錢的,是「剩餘財產分配」。法律認為兩人因婚姻結合,婚前各自賺各自的,但結婚後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分別財產或共同財產(節目稱九成五以上夫妻沒去登記財產制),就是採法定財產制,離婚時要結算婚後財產的增加。概念是:就算一方在外賺得多,另一方在家打掃、煮飯、照顧小孩也有協力。舉例:太太婚後財產增加十萬、先生增加三百萬,差額兩百九十萬,原則上要分一半、給太太一百四十五萬。但如果先生能舉證太太對家庭協力明顯不足(例如不照顧家庭、揮霍、負債),分配就會酌減,可能降到兩、三成甚至更低。(按:金額、比例均為律師舉例。) 除了這三種,如果金錢關係更複雜,例如借名登記(房子借用對方名字登記)、互為房貸保證人、親屬間借貸或匯款歸屬不清,離婚結算時都要一併處理,避免留尾巴、日後再起糾紛。實務上最常見的爭議,其實是扶養費和剩餘財產分配這兩個。很多時候,離婚能不能離得成,關鍵就在錢(當然小孩也是)。
離婚要談的「錢」其實分好幾種,先分清楚贍養費、扶養費與剩餘財產分配,才不會把力氣花錯地方。如果你正面臨離婚協商,建議先把婚後財產與照顧安排整理清楚,再諮詢律師評估可請求的範圍。歡迎收聽/收看《法律護身符》,由張倍齊律師用白話案例陪你看懂生活中的法律。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