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407|警察叫我去做筆錄然後呢(上):檢警關係,節目筆記與逐字稿

06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407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完整法律解析請參考:警察叫我去做筆錄,然後呢?律師教你一次搞懂偵查程序、保障自身權益

本集收聽與收看

本集摘要

很多人這輩子接觸刑事案件,第一個遇到的是警察,而不是檢察官。本集釐清兩者關係。案件在進法院前屬於「偵查階段」,要查清楚被告有沒有犯罪。案件起源通常有兩種:一是自稱被害的人(正確說是「告訴人」)來提告,二是警方發現(例如路邊發現屍體,報請檢察官會同法醫相驗)。警察是第一線——到現場勘驗、做筆錄、找證人、逮捕;但真正的「偵查主體」是檢察官,由他決定偵查方向、指揮調查,最後決定要不要起訴。用蓋房子比喻:檢察官像總建築師(畫設計圖、決定建材、指揮工班、決定房子蓋好要不要賣),警察像第一線的工班(有更充沛的人力與器材)。法律關係是「檢察官指揮、警察執行」。實務上為避免癱瘓,警察會先到第一線受理、初步蒐證,再把卷宗(雙方筆錄、監視器等)以「函送」方式送給地檢署,由檢察官接續偵辦。

本集重點

  • 一般人第一個接觸的是警察,不是檢察官。
  • 案件進法院前屬偵查階段。
  • 案件起源:①告訴人提告 ②警方發現(如屍體,報請檢察官會同法醫相驗)。
  • 檢察官=偵查主體:知有犯罪嫌疑即開始偵查,並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
  • 警察=第一線執行:到場勘驗、做筆錄、找證人、逮捕。
  • 法律關係=檢察官指揮、警察執行。
  • 警察初步受理蒐證後,以函送把卷宗送地檢署,檢察官接續偵辦。

本集提到的法律概念

  • 偵查主體(檢察官)與司法警察
  • 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 告訴人、被害人之概念
  • 函送(下集詳述)
  • 本集未提具體判決字號。

如果您遇到類似問題,建議先準備

  • 案件經過的時序整理
  • 相關證據(對話、監視器、診斷證明等)
  • 收到的通知(警局/地檢署)
  • 對方與證人的資訊

精華逐字稿整理

很多人這輩子第一次接觸刑事案件,遇到的是警察,不是檢察官。先釐清兩者的關係。一個刑事案件在進法院前,屬於「偵查階段」,要查清楚被告到底有沒有犯罪。案件怎麼開始?通常兩種:一是自稱被害的人來提告(法律上正確說法是「告訴人」,因為他到底是不是真的被害、會不會是誣告,還要查);二是警方發現,例如路邊發現屍體,到底自殺還是他殺,報請檢察官會同法醫到現場相驗。 警察是第一線——到現場勘驗、做筆錄、找證人、逮捕。但真正的「偵查主體」是檢察官:他決定偵查方向、指揮調查,最後決定要不要起訴。可以用蓋房子比喻:檢察官像總建築師,畫設計圖、決定用什麼建材、指揮工班、最後決定房子蓋好要不要拿去賣(要不要向法院起訴);警察像第一線的工班,而且有更充沛的人力和器材。所以法律關係是「檢察官指揮、警察執行」,是一種主從關係。 當然,全台灣每天大小案件那麼多,如果每件都要等檢察官先發指揮書才動,司法早就癱瘓。所以實務上,需要到現場的案件,警察會先到第一線受理、做初步調查與蒐證,再把整個卷宗(告訴人與被告的筆錄、監視器畫面等)用「函送」的方式送給地檢署,由檢察官接續偵辦。所以警察做完筆錄,案件不是就結束了,而是接著進入檢察官的偵查階段。下一集再講「函送」和「移送」的差別。

延伸閱讀

本集提醒

警察叫你去做筆錄,先搞懂:警察是第一線,但決定起訴與否的是檢察官。了解偵查階段的運作,才知道每一步該注意什麼。如果你收到筆錄或偵查庭通知,建議諮詢律師。完整解析見延伸閱讀文章;也歡迎收聽/收看《法律護身符》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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