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455|到底有沒有「配偶權」?節目筆記、逐字稿與延伸閱讀

06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455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完整法律解析請參考:通姦除罪後,外遇沒責任了?律師詳解『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責任與求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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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摘要

「配偶權」在民法裡找不到這三個字,是法院從民法身份法益相關規定推導出來的概念:結婚後夫妻互負忠誠義務、共同維持婚姻的圓滿幸福;若一方與第三者發展親密關係,實務多以侵害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處理,被害一方可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95 條第 3 項請求精神慰撫金。通姦罪經大法官宣告違憲後,刑事處罰已失效,民事求償成為主要救濟途徑之一。多數法院(從最高法院 55 年台上字第 2053 號判決意旨至今)仍承認此類請求,但近期有少數地院法官判決不承認,理由包括:法律無明文、婚姻幸福無法強制執行、用金錢處理感情很荒謬、配偶權帶封建遺毒應尊重性自主等。本集律師逐一反駁:婚姻本質是身份契約,不認同框架可選擇不結婚;精神慰撫金本來就無法完全回復(如車禍、性侵的慰撫金亦然);釋字第 791 號是處理刑事通姦罪,並未否定民事身分法益請求。正式稿應中立標明仍有少數見解與個案風險。

本集重點

  • 民法無「配偶權」三字,是法院從身份法益推導的概念(互負忠誠義務)。
  • 侵害配偶權 → 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 通姦罪除罪後,刑事處罰失效;民事身分法益/侵害配偶權求償是主要救濟途徑之一。
  • 多數法院承認(常引最高法院 55 年台上字第 2053 號判決意旨)。
  • 少數地院法官否認,理由:無明文、無法強制執行、金錢無法修補感情、封建遺毒/性自主。
  • 律師反駁:婚姻是身份契約(不認同可不結婚);慰撫金本就無法完全回復;釋字導向民事不應再否定。
  • 少數見解是否會被上級審維持,須看個案;正式稿應避免寫成必然結果。

本集提到的法律概念

  • 侵害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之精神慰撫金
  • 配偶權概念之來源判決
  • 通姦罪違憲
  • 近期否認配偶權之少數見解(台北、台南地院)
  • 本集為法律見解討論,引用之判決與釋字均須 Codex 核實字號。

如果您遇到類似問題,建議先準備

  • 外遇/親密關係的證據(合法取得)
  • 婚姻關係證明
  • 精神受損與求償相關資料
  • (提醒)蒐證須合法,勿觸個資、妨害秘密(見 EP 蒐證主題)

精華逐字稿整理

「配偶權」這三個字,你在民法裡其實找不到——它是法院從民法身份法益的相關規定推導出來的概念:結了婚,夫妻之間互負忠誠義務、共同維持婚姻生活的圓滿、安全與幸福;如果一方跑去跟第三者發展親密關係,實務多以侵害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處理,被害的一方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以前刑法有通姦罪,但大法官宣告違憲後,刑事處罰已失效,民事求償成為主要救濟途徑(只能要錢,不能讓對方背前科)。 這個概念從早年最高法院的判決延續至今數十年,絕大多數法院都承認。但近期有少數地院法官判決認為「沒有配偶權這件事」,理由包括:法律沒有明文寫配偶權、婚姻幸福無法強制執行(連同居義務都不能強制)、用金錢賠償處理感情問題很荒謬、配偶權帶有封建遺毒、應尊重性自主等。 我不認同這些理由。婚姻本質上就是一種身份契約——你不認同這個框架,可以選擇不結婚、不登記;既然簽了,就要負擔忠誠義務。說「金錢無法修補感情」所以不該賠,那所有精神慰撫金不都這樣嗎?車禍、性侵的慰撫金也無法讓人完全回復,難道就不賠了?而且釋字第 791 號處理的是刑事通姦罪是否違憲,並未否定民事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請求。當然這是法律見解的討論;如果你不幸遇到少數見解的法官,仍要透過上訴救濟,正式稿也應中立標明個案風險。

延伸閱讀

本集提醒

「配偶權」民法雖無這三個字,但多數法院仍以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受侵害來處理,外遇情節重大時可請求精神慰撫金;近期雖有少數法官否認,仍屬個案見解爭議。如果你面臨配偶外遇求償,建議先合法蒐證,再諮詢律師。完整解析見延伸閱讀文章;也歡迎收聽/收看《法律護身符》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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