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134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本集張倍齊律師從一個實務上常被問到的問題出發:告訴對方「我要告你」「法院見」「等著被收押」,會不會自己反而構成恐嚇罪? 律師說明,刑法恐嚇罪的核心要件是「惡害通知」——必須是告知要危害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的惡害,公權力的行使(例如提告、訴訟)並不屬於惡害,因此揚言提告或司法解決,通常不構成刑法上的恐嚇。 不過本集的重點不只是恐嚇罪界線,更進一步談到:威脅在談判中的作用是低成本施壓,讓對方配合你的條件;但威脅要有效,前提除了合法,更要「真的做到」。從賽局理論的角度看,虛張聲勢的威脅在重複互動的關係中會讓自己的可信度崩潰。揚言要讓對方吃牢飯,最後只告了民事、求償金額也打了折,都會讓對方認為你只是在虛張聲勢,連帶影響後續協商和解的空間。 本集是上集,下集將繼續深入威脅落實的相關主題。
以下為主講內容校正整理版,已刪除重複贅字、修正 ASR 錯字,並略去收音異常段落,非原始逐字稿全文。 --- 大家講到「威脅」,第一個直覺通常是恐嚇。但刑法上的恐嚇,有個很重要的核心要件叫做「惡害通知」——就是告訴對方:你如果不照做,我要給你某種惡害。這個惡害必須是危害別人的身體、生命、自由這類的事,才算符合。 那實務上很多人會問:如果我跟對方說「我要告你」「法院見」「等著被法官收押」,這樣算不算恐嚇? 在實務解釋上,這類說法通常不被認為是惡害通知。因為法院行使公權力、追究犯罪、審判,這些都是國家法律賦予的權利,不能把公權力的行使當作「惡害」。所以揚言提告、揚言司法解決,一般認為是在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不構成刑法上的恐嚇。 --- 那威脅在談判上是什麼?其實是一種低成本施壓的方式。你不用真的開戰,只要讓對方相信你有能力、有意願這樣做,對方就可能配合你提出的條件。 但這裡有個關鍵:威脅要有效,除了合法,還要「真的能落實」。如果你揚言要讓對方吃牢飯,最後卻只告了民事;你說要求對方賠一百萬,最後只請求了二十萬、三十萬——對方就會覺得你只是在虛張聲勢,你的可信度就會大打折扣。 從賽局理論來說,如果你跟對方的關係是「重複博弈」——例如你是房東,管好幾間房子;或者你在業界長期做生意——那你的信用就是長期資產。一次空頭威脅,不只這一次沒用,以後所有人都知道你說說而已。 --- 所以原則是:要嘛不威脅,威脅就要做到,而且前提是要合法。威脅前要先想好:如果對方不理你,你接下來怎麼辦?你是不是真的能夠像你所說的那樣,給予對方立即的、具體的回應? 律師在辦案時也會跟當事人確認:不要發了律師函之後什麼都不做,那律師函就失去了它的價值。律師函要有效,是因為發了以後對方不照做,你就真的立刻提告。如果做不到,不如不要輕易威脅。
談判中的威脅,說說容易,但要真的發揮效果,每一句話都要有落實的底氣。如果你正面臨糾紛,不確定哪些說法合法、哪些步驟真的有效,張倍齊律師可以協助你評估整體策略,讓每一步都走在對的位置上。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