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AUG 2025 張倍齊律師
提起訴訟前,應先確認請求內容、證據狀態、可能費用及受償可能性。未完成評估即起訴,可能在程序中才發現證據不足或成本超出原先預期。
糾紛進入法院前,也可能先經協商或調解。協商前同樣要釐清法律風險、找出客觀基準,並確認可接受與不能接受的條件。本文整理起訴與協商前應評估的事項。
訴訟費用可能包括:
除起訴時支出外,還應將上訴、鑑定及強制執行可能發生的費用納入評估,以確認是否能負擔完整程序。
實際結案時間會因案件複雜度、審級、證據調查、鑑定與上訴情形而有很大差異。期間您要承擔的:
評估是否提起訴訟時,除金錢外,也應計入時間、工作與心理負擔。
證據是訴訟的基礎。訴訟前應整理書面、通訊紀錄、錄音及證人等資料,確認是否能證明法律要件、對方可能提出哪些反駁,以及尚須補充哪些證據。現有證據不足時,應將舉證風險納入是否起訴的評估。
當事人在法庭上常用形容詞描述自己的痛苦;「無法忍受」「極其惡劣」「持續不斷」。但法官需要的是可以驗證、可以丈量的事實。
法院須依可驗證的事實與證據判斷。主張損害程度或發生頻率時,應具體說明日期、次數、傷勢、支出及相應資料。
一般商務談判未能達成協議時,買方可以另尋供應商,賣方也可以拒絕成交。雙方可先確認 BATNA(談判未成立時的最佳替代方案),再評估可接受條件。
但訴訟調解、和解協商不一樣:談判桌上看似只有兩造,若協商失敗,最後可能由法院作成判決,這會改變談判結構:
在訴訟調解中拒絕方案前,應比較可能的判決結果、後續救濟時間與成本。當事人即使認為自己的主張有充分依據,判決結果仍取決於證據及法院認定,未必優於原本可協商的條件。
協商陷入僵局,可能是雙方只陳述各自主張,卻未說明方案依據。提出條件時,宜同時說明具體事實、計算方式與可驗證資料。
車禍受害人提出精神慰撫金請求,而雙方對金額差距很大時,可以整理情節、傷勢及當事人條件相近的公開裁判資料作為協商參考。但慰撫金是由法院依個案酌定,過往判決僅能協助比較本案差異,不能作為固定給付金額。
協商中先提出的條件,可能影響後續討論的基準。對方如先提出極低賠償,後續調整可能仍受該數額影響;因此,協商前可先依損害項目、證據與裁判資料整理可說明的條件,再於協商中提出。
客觀資料不會直接決定協商結果,雙方也可能援引不同資料。此時可比較案件事實有無差異、裁判或數據是否仍適用,並視需要取得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公會鑑定等中立第三方意見。
協商前應列出各項訴求,確認不可接受的結果、優先爭取事項、可調整事項及可交換條件:
每次調整方案前,都應確認讓步事項、對方相應承諾及履行方式。如方案已涉及不可接受的結果,應重新評估是否繼續協商或改採其他程序。
離婚協商可能同時涉及未成年子女親權與會面交往、扶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不動產處理及債務分擔。不同當事人對各項議題的排序不一;律師可整理每一選項的法律後果與成本,供當事人在知情的基礎上選擇。若雙方將所有議題都列為不可退讓,協議可能停滯並轉入訴訟。
商業契約協商時,可優先處理付款條件、重大違約責任、智慧財產權歸屬及終止機制,再討論其他細節。各項條件可參考業界慣例及主管機關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
法院依當事人提出的主張與證據認定事實。證據準備不足時,即使當事人主觀上認為有理,也未必能獲有利認定。不同案型各有相應判斷重點,陳述時應具體對應:
例如親權案件中,當事人應具體說明照顧時間、教育規劃、生活穩定及是否願意促進子女與另一方的關係,供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判斷。
過早表示將提告,但證據與程序準備不足,可能降低對方對該表示的重視程度,並增加後續協商的困難。是否提出訴訟可能性,宜結合證據狀況、程序時點與執行可能性評估。
告知對方您即將提告,可能讓對方有時間預先處分財產、湮滅證據或影響證人。某些案件是否要先聲請保全程序、再進入本案訴訟,需要律師依案件具體情況評估。
情緒激動時發出的訊息、錄音或社群貼文,可能成為不利證據;例如承認不利事實,或因不實指控另涉妨害名譽爭議。
律師在起訴或協商前可以協助:
訴訟前評估應確認請求、證據、費用、執行可能性,以及調解、和解或其他替代程序,再決定是否起訴及如何提出主張。
提起訴訟前,應確認具體請求、法律依據、現有證據、裁判費與可能耗費的時間。協商時則可參考公開裁判、鑑定或其他客觀資料,並依當事人需求排列各項條件的優先順序。這些評估有助於選擇訴訟、調解或其他處理方式。
若您正在考慮提告、已經被告,或正面臨離婚協議、車禍和解、商業契約等需要協商的法律事務,可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張倍齊律師協助評估事證、程序成本與可採方案。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