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141|權利不得濫用:節目筆記、逐字稿與延伸閱讀

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141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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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摘要

很多人以為,只要是法律賦予的權利,想怎麼行使就怎麼行使。但民法第 148 條明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這條條款在民法總則中被稱為「帝王條款」,是法律體系的最後一道關卡。 本集以兩個具體情境說明何謂濫用權利:一是畸零地地主要求鄰地拆屋還地,拆除後導致對方房屋失去對外通道,對自己毫無實益卻對他人造成極大損害;二是商標蟑螂明知他人在外國有知名商標,卻惡意搶先在台灣註冊,純粹是為了等對方使用後進行侵權訴訟或授權勒索,並未真正從事商業經營。 張倍齊律師也特別提醒:「權利濫用」並不是一個萬用抗辯。被告不能僅因覺得對方主張對自己不利,就主張對方權利濫用。這個條款的構成門檻很高,法官在個案中衡量得非常謹慎,真正成立的案例相對少見。

本集重點

  • 民法第 148 條俗稱「帝王條款」,規定權利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第一項),且應符合誠信原則(第二項)。
  • 「帝王條款」的意義在於它是最後一道防線,當法官確認原告確實有法律上的權利,但發現行使方式已構成濫用,才會動用這一條加以克制。
  • 畸零地案例:地主要求拆屋還地,但拆屋後導致鄰地房屋失去對外通道,自己所得利益微乎其微,對他人損害卻極大,法院會認定有權利濫用。節目口述曾有最高法院案例。
  • 民法越界建築相關規範提供另一條出路:透過收購土地或給付補償金的方式解決,避免強制拆除。
  • 商標蟑螂案例:明知他人在外國有商標,惡意搶先在台灣註冊,本人從未使用該商標從事商業,純粹等待侵權訴訟或授權談判,法院認定有權利濫用。
  • 類似現象還有專利蟑螂、著作權蟑螂,共同特徵是行使的不是正當商業目的,而是以法律權利卡人、謀取不當利益。
  • 「帝王條款」的門檻極高,不能因為對方行使契約權利或勞工法定權利讓自己不便,就主張對方權利濫用;法官在衡量時非常謹慎,以避免讓例外變成常態。

如果您遇到類似問題,建議先準備

  • 整理對方主張的具體內容,確認對方在法律上確實有這項權利
  • 記錄對方行使權利的方式與目的(例如是否有商業使用、是否造成自己極大損害而對方所得利益甚微)
  • 蒐集對方行使權利後造成損害的具體事證(損害金額估算、影響範圍)
  • 若涉及商標搶先註冊,保留商標在外國或其他市場使用的相關紀錄(官方登記文件、廣告、交易往來紀錄等)
  • 若涉及土地或建物,準備地籍圖、建物謄本及現況照片
  • 確認自己行使的是法律賦予的正當權利
  • 評估行使目的是否有真實的商業或財產利益,而非單純損害對方

精華逐字稿整理

以下為已校正 ASR 錯字、刪除重複贅字後的可讀版精華,供頁面展示使用。 --- 你好,歡迎收聽法律護身符,我是張倍齊律師。今天要講的主題是「權利不得濫用」。 很多人常說「這是我的權利」,好像只要法律賦予了這個權利,就可以毫無限制地行使,都不容質疑。但在民法的規定裡,有一條帝王條款,叫做「權利不得濫用」,規範在民法第 148 條。 這一條的規定是:第一項,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第二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也就是誠信原則。 我們以前在念民法總則的時候,都說這條叫帝王條款,皇帝那個帝王。為什麼叫帝王條款?因為不能違反這一條。它的意思是:你要行使一個權利,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者以損害他人為目的。台語說就是「卯著法律給你的權利,故意去佔人家便宜」。 我舉兩個例子,大家就懂了。 案例一:畸零地拆屋還地 大家知道有一種「畸零地」——地很小,形狀不方正,沒辦法蓋房子或做其他使用,但就是一塊有地號、有所有權的土地。 畸零地有時候會有「拆屋還地」的案件:旁邊有人蓋房子,蓋的時候佔用到畸零地,畸零地的地主就要求拆屋還地,說依照民法,你不能占用我的土地,不管你蓋好的房子價值多少,反正占到我的地,我就要你拆。 節目提到曾有最高法院的案例,就是畸零地被人家蓋到,後來地主要求拆除。但這個騎樓只要一拆,隔壁的土地就沒有辦法連外——對外道路沒了。這種情形,對畸零地所有人來講,要人家拆,對自己沒什麼好處,對別人卻有很大的損害,而且違反了蓋房子的經濟用途。法院就認為有權利濫用的情形。 民法越界建築的規範也有提到,類似這樣的情形,可以透過買賣或給付補償金的方式解決——不用非得把房子敲掉,可以讓屋主把那塊地買下來,或付補償金租地蓋房子,這樣對大家的經濟利益都比較好。 案例二:商標蟑螂 大家知道商標要註冊才有效。有些人看到人家在外國有知名商標、台灣還沒註冊,就惡意搶先在台灣註冊,俗稱「商標蟑螂」。 這個搶先註冊的人,自己從來不用這個商標做生意,他搶先占著,就是為了讓真正的商標權人進台灣市場後,必須跟他授權,否則就告侵權。他本身也沒有要經營生意,純粹就是等你來、等你侵權、等你來找他談。 節目提到有實務判決,認為這種惡意搶先在台灣註冊、沒有商業使用目的的行為,構成權利濫用。類似的現象還有專利蟑螂、著作權蟑螂,都是懂一點法律的人,利用法律給的權利來卡人。這樣的行使方式違反誠信原則,法律不應該保護。 帝王條款的門檻很高 說到這裡,大家不要以為「只要被告,就說對方權利濫用」,這一條沒有那麼容易主張。 所謂權利濫用、違反誠信原則,在實務上是很抽象的原理原則,必須由法官在個案裡衡量,沒那麼容易構成。如果每個被告都說原告權利濫用,大部分是不會成立的。 比方說,房東要求欠租房客搬離——房客不能說房東沒考慮我很可憐、家裡有老人小孩,所以是權利濫用;契約有違反,人家來主張契約權利,你說對方權利濫用;雇主沒依照勞動基準法給薪,員工向雇主請求短少薪資,雇主說員工沒考慮公司很辛苦所以是權利濫用——都不是這樣的。 最高法院的見解是:必須是違反公共利益,或者行使後對自己沒有太大利益,卻對別人造成很大損害,法院才會認為要抑制這個權利的行使。 帝王條款是最後一道關卡,當法官確認原告確實有這個法律上的權利,但你已經在濫用了,才會用這一條來克制。這一條的使用是例外,法官衡量得非常謹慎,不然法律賦予人家的正當權利反而變成不能使用,就本末倒置了。 所以,當你遇到真正濫用權利的人,確實有民法第 148 條這個帝王條款,可以請法官衡量;但主張這一條,一定是在比較特殊的情形下,才有機會成立。

延伸閱讀

本集提醒

有法律上的權利,不代表可以無限上綱地使用。如果你遭遇對方刻意以權利為名、行損害之實的情形,或者擔心自己行使權利的方式是否合法,歡迎諮詢張倍齊律師,釐清個案中的具體法律界線。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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