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164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本集是「自己外遇在先還想打官司離婚?」系列的下集。張倍齊律師說明,民法第 1052 條但書的立法目的,是防止造成婚姻破裂的有責配偶反過來訴請離婚,藉此保護無辜的無責配偶及維護婚姻制度。 大法官認為這項原則本身並無問題,但問題在於現行條文缺少時間限制——不論有責行為發生在五年前還是十年前,都一概禁止有責方訴離,過於僵化。因此大法官要求立法院修法,加入期限設計。 此外,律師提到法務部近期也在研議將「長期分居」明文列為離婚事由的修正草案。目前分居是否構成重大事由,由個案法官綜合判斷,實務上沒有統一標準。待修法完成後,台灣的裁判離婚制度將更為完備。
以下為本集重點內容的可讀整理版,已校正 ASR 錯字、刪除重複語句,保留核心論述。 --- 有責配偶訴離限制的立法目的 延續上集,本集要談的是憲法法庭針對民法第 1052 條但書所作的判決。這條但書規定,有責任的一方配偶,不能反過來向無責的另一方訴請離婚。 這項限制的核心目的是:保護無責配偶。無責配偶本身是被害人,既然他不想離婚,法律就不應該讓造成婚姻破裂的一方,反過來獲得法院的背書、同意其訴離請求——這樣反而破壞了婚姻制度原本要保護家庭的目的。尤其是有小孩的家庭,如果不負責任的一方可以輕易透過訴訟離婚,法律認為這樣的利益不值得保護。 --- 大法官的審查:原則合理,但缺少時間限制 大法官認為,但書的原則本身是合理的。問題在於,這條法律漏了「時間」這個要素。 婚姻有時是五年、十年,甚至更久。如果今天分居或家暴是五年前、十年前甚至更早以前的事,法律卻一概地說:「你當初有外遇」「你當初拋家棄子」「你當初有家暴」「你當初不付扶養費」——所以現在不行訴請離婚。現行條文完全沒有規範是否應設置一定期限。 大法官認為,應該由立法院設置一個期間,而不是讓「只要你曾經在婚姻裡犯過錯,就永遠不能訴離」這種結果成立。何況有很多時候,婚姻的破裂是日積月累的,很難歸因於單一事件。就算法官釐清了誰的責任較重,也不應該因此讓責任較重的一方永遠喪失訴請離婚的資格。 --- 修法方向:民法 1052 條將加入期限設計 大法官是違憲審查機關,無法自己修法,因此要求立法院儘快修正。依台灣的運作慣例,修法通常由主管機關(民法的主管機關為法務部)先研擬草案,再交由立法院表決。 張倍齊律師表示,民法第 1052 條應該在近期會加入一個期限——有責一方不能主動提起離婚,但過了一定時間後即可。法律詳細設計待修法完成後才會明朗。 --- 分居明文化:另一項修法草案 律師另外提及,法務部近期也在研議將「長期分居」明文列為裁判離婚事由。台灣目前沒有把「長期分居」明文規定為離婚事由,而是交由個案法官判斷分居是否構成重大事由,實務上也沒有統一的時間標準。等修法完成,台灣的離婚制度應該會更為完善。
婚姻中有責任的一方能不能訴請離婚,在 112 年憲法法庭判決之後已有重大轉變,但現行法律仍在修正過程中,各案情形差異很大。如果您或身邊的人正面對類似處境,建議及早釐清自身責任歸屬與訴訟可行性。 張倍齊律師提供離婚相關法律諮詢,協助評估個案狀況與訴訟策略。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