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多久才能訴請離婚?律師完整解析 112 憲判 4 號後的實務門檻與 5 年累計 3 年修法草案

17 JUN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

「律師,我們分居已經 6 年了,都沒同住、沒互動,我可以訴請離婚了嗎?」——這類問題是家事諮詢的常客。多數當事人以為「分居滿 X 年就能離婚」,但台灣現行法完全沒有這條自動適用的規則

真正的問題是:分居這件事,在民法第 1052 條的離婚架構下扮演什麼角色?實務上幾年才夠?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讓「有責方也能訴離」之後差別在哪?2025 年行政院通過的修法草案「5 年累計 3 年」何時上路?本文一次講清楚。

貳、現行法沒有「分居滿 X 年自動離婚」的規定

一、民法第 1052 條的兩層架構

民法第 1052 條規定裁判離婚的事由,分成兩個層次:

  • 第 1 項:十款具體事由(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虐待、惡意遺棄、意圖殺害、生死不明逾 3 年、因故意犯罪判處逾 6 個月確定等)
  • 第 2 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俗稱「破綻條款」或「概括條款」

仔細看這兩項——沒有任何一款直接以「分居 X 年」為離婚理由。這是很多當事人誤解的起點。

二、「生死不明 3 年」不是「分居 3 年」

第 1 項第 9 款的「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常被誤解為「分居 3 年就能離婚」。事實上這條指的是配偶下落完全無法查知、連生死都不確定——例如失蹤、走失多年、完全斷絕聯繫到找不到人。如果雙方知道彼此在哪裡、只是沒同住,就不符合這款。

參、分居真正的功能:證明「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一、分居是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的「證據」,不是「事由」

分居本身不構成離婚事由,但卻是證明「婚姻客觀上已難以維持」最強有力的證據之一。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考量:

  • 分居持續期間(越長越明顯)
  • 分居期間雙方互動(完全無聯繫 vs 偶有電話問候,差別很大)
  • 共同財務狀況(各自理財、還是仍有共同支出)
  • 子女教養分工(單方獨自扶養 vs 仍共同參與)
  • 節日、家族聚會的出席情況
  • 雙方是否曾嘗試修復(諮商、調解、同意分居協議)

把這些加總起來,法院判斷的是「婚姻這段關係是否還存在實質」——而不是單純盯著「分居幾年」這個數字。

二、為什麼「3 年」常被當作參考基準?

現行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並無分居年限的明文規定,「分居期間」僅是法院綜合判斷婚姻是否客觀難以維持的因素之一。坊間常出現「分居 3 年」這個基準,原因主要來自下列三項法律參照:

  • 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9 款「生死不明已逾三年」之既有 3 年期間
  • 2025 年行政院通過之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採「5 年累計分居 3 年」之具體基準
  • 司法實務上,3 年期間在觀察雙方有無修復意願時較為充足

但這只是參照值,並非現行法的硬性門檻:婚姻破裂事實顯著者(如配偶已與第三者同居生子),分居期間較短亦可能成立;反之,若仍有互動、和好嘗試,分居期間較長也未必獲准。最終仍由承審法院依個案綜合判斷。

肆、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有責方也能訴離後的新局面

一、過去的「有責方的無期徒刑」

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原本有一句但書:「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這代表若婚姻破裂主要是你造成的(外遇、家暴、離家),即使分居再久,只要對方不肯離,你就無法訴請離婚。

二、2023 年的轉折

2023 年 3 月 24 日,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宣告這條但書部分違憲。核心意旨:

  • 原則上限制唯一有責方請求離婚,與婚姻自由意旨尚屬無違(原則合憲)
  • 但不區分難以維持婚姻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一律禁止,在個案造成顯然過苛的範圍內違憲
  • 2 年修法期限至 2025 年 3 月 24 日,屆期未完成修法,法院依判決意旨裁判

三、目前法院的實務走向

2025 年 3 月 24 日期限屆至後,立法院尚未完成修法。但依判決意旨,法院已可直接援引:對婚姻已客觀難維持、且事由持續相當期間的案件,即便請求方是唯一有責者,法院仍可能判准離婚

對長期分居的有責方而言,這是重大鬆綁——過去「一有責、永不能離」的絕對鐵則已被推翻,現在只要分居期間夠長、婚姻客觀已死,仍有訴離空間。詳見本所另篇解析:自己外遇還能訴請離婚嗎?

伍、修法草案:「5 年內累計分居 3 年」可訴離

一、行政院 2025 年 2 月通過的草案重點

為落實憲法法庭判決,行政院於 2025 年 2 月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核心是引入明確的分居離婚條款:

  • 5 年內累計分居期間達 3 年者,夫妻之一方得訴請離婚
  • 搭配「顯失公平條款」:若離婚對對方明顯不公(懷孕、育兒、重病照顧中),法院可駁回
  • 強化贍養費制度,保護弱勢配偶

二、目前立法進度

至本文寫作時,該草案仍在立法院審議中,尚未完成三讀。若日後通過,分居將正式成為明文的離婚事由,不再需要依附於「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走間接路線。

三、修法前後的實務差異

即便尚未完成修法,法院實務已朝此方向靠攏。當事人提到「分居 3 年以上」時,法院越來越願意直接認定構成破綻事由,不再要求大量其他舉證。

陸、分居舉證的 5 大技巧

一、戶籍地址分開登記

最直接的分居證明。把戶籍遷至實際居住地(父母家、租屋處、自購房),讓戶籍登記與實際居住一致。戶籍謄本是法院最常採用的客觀證據。

二、租賃契約與帳單

租屋契約(含繳納證明)、各自地址的水電瓦斯費、網路費、第四台帳單。這些月度帳單能證明「雙方分居已持續相當期間」。

三、社群與通訊紀錄

保留:

  • LINE、簡訊的互動頻率(或沒有互動)
  • 社群平台上各自貼文的位置、內容
  • 共同朋友可能的證人

四、財務完全分離的證明

  • 共同帳戶是否已分開或關閉
  • 各自購買大宗物品的發票
  • 房屋貸款、保險、投資由誰獨自處理

五、子女教養的各自分工(如有未成年子女)

  • 學雜費、補習費由誰繳
  • 家長會、校內活動由誰參加
  • 子女就醫、緊急狀況由誰處理

這些資料若能呈現「多年來已各自為政」,對法院認定「婚姻實質消亡」非常有力。

柒、分居期間常見的法律盲點

一、分居不代表婚姻關係結束

分居時雙方仍是合法夫妻,法律上該有的義務與權利都還在:

  • 仍互負扶養義務
  • 仍可能彼此繼承
  • 雙方仍受配偶權保護(若任一方外遇,對方仍可主張侵害配偶權求償)
  • 財產仍原則適用法定財產制(除非辦理分別財產制登記)

二、分居期間的外遇仍可被告

「我們都分居了,他跟別人在一起不算外遇吧?」——錯。只要法律上仍是夫妻,就還受婚姻忠誠義務拘束。分居期間的外遇,他方配偶仍可依民法第 184、195 條主張侵害配偶權求償。詳見:通姦除罪後外遇就沒責任了嗎?

三、分居可以先辦夫妻財產制登記

分居期間為避免對方財務決策影響自己,可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夫妻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登記。此後各自的收入、資產、債務各自獨立,一方的債務不會波及另一方的財產。

延伸閱讀

捌、結語

「分居多久才能離婚」這個問題的正確問法應該是:「我能不能證明婚姻已經客觀死亡?」3 年是實務常見門檻,但具體取決於你能提出多少佐證。112 憲判字第 4 號之後,有責方也有機會;修法草案通過後,分居將成為明確事由。在此之前,靠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的重大事由仍是主要戰場。

若您正面臨長期分居希望訴請離婚,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會依您的分居事實、舉證資料、對方可能的抗辯,協助您評估勝訴機率、規劃最佳訴訟時機,把「我們真的不適合在一起了」的事實,轉化成法院能採信的綜合證據。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延伸收聽 — 法律護身符 Podcast
想用聽的了解法律嗎?歡迎收聽張倍齊律師主持的 《法律護身符》,用白話案例陪你看懂生活中的法律。
歡迎追蹤、訂閱、分享
FB臉書粉專SpotifyAppleKKB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