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JUN 2025 張倍齊律師
夫妻已經多年沒有同住,能不能請法院判決離婚?答案不是只看分居幾年。台灣現行法沒有「分居滿一定年限即可離婚」的規定,法院仍須依個案事實判斷婚姻是否已經難以維持,以及造成婚姻破裂的責任歸屬。
因此,分居六年不代表法院一定判准;分居未滿三年,也不代表一定不能訴請離婚。分居期間、分居原因、雙方互動及家庭安排,都可能影響法院的判斷。
民法第 1052 條規定裁判離婚事由:
現行條文並未將分居列為獨立事由。第 1 項第 9 款所稱「生死不明已逾三年」,是指無法查知配偶下落及生死的情形;雙方知道彼此住處,只是沒有共同生活,並不符合這一款。
分居可以用來說明婚姻的實際狀況,但不會單獨決定裁判結果。法院會連同下列事實一併審酌:
同一份資料在不同案件中的意義也可能不同。例如,戶籍地址分開可以佐證居住狀況,但若實際上仍共同生活,就不能只靠戶籍謄本證明長期分居。
現行法中的「三年」,容易和分居問題混在一起。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的是配偶生死不明已逾三年;修正草案則另有分居三年的設計。兩者都不能用來推論現行實務已有「分居三年即可離婚」的規則。
即使分居時間很長,法院仍會檢視婚姻破裂原因、雙方責任、家庭成員的權益及其他個案情況。反過來說,如果已有其他重大事實足以證明婚姻難以維持,也不必等到分居滿三年才提起訴訟。
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但書目前仍記載:「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也就是說,婚姻破裂若應由一方單獨負責,原則上只有另一方可以依這一項請求離婚。
憲法法庭於 2023 年 3 月 24 日作成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認為這項限制原則上合憲,但若不問重大事由是否已發生或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配偶請求離婚,可能在個案中造成顯然過苛的結果。判決要求相關機關在兩年內修法;期限屆滿仍未完成時,法院應依判決意旨處理此類個案。
這項判決並不是讓有責配偶經過一定年限後當然可以離婚。最高法院在114 年度台上字第 881 號民事判決指出,法院仍應審酌無責配偶維持婚姻的意願、家庭關係解消後的權利義務是否獲得公平處理,以及無責配偶與子女的情感、經濟狀況和子女最佳利益。不能只因婚姻重大事由已持續很久,就認為禁止有責配偶離婚必然顯然過苛。
因此,有責配偶能否訴請離婚,仍須分別判斷婚姻是否難以維持、責任歸屬,以及繼續限制離婚在該案中是否顯然過苛。相關討論可參考自己外遇還能訴請離婚嗎?112 憲判 4 號後的實務條件。
行政院於 2025 年 2 月 20 日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版擬增訂:夫妻在提起離婚訴訟前五年內,累計分居期間達三年,一方得提起離婚之訴;法院若認為離婚對拒絕離婚的一方顯失公平,並有維持婚姻的必要,仍可駁回。
司法院版對年限的設計不同,主張起訴時應已持續不同居三年。兩個版本雖然都希望將一定期間未共同生活納入裁判離婚事由,但對期間如何計算並不一致。
截至 2026 年 7 月 24 日,立法院議案資料顯示,行政院、司法院提出的草案已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尚未完成立法。現階段仍應適用現行民法第 1052 條及憲法法庭判決意旨,不能直接以草案中的年限請求法院判決離婚。最新進度應以立法院議案資訊為準。
租賃契約、租金付款紀錄、水電或電信帳單、寄送至實際住處的文件,以及戶籍資料,都可能用來說明居住地與持續期間。資料之間如果能相互符合,通常比單一文件更容易呈現實際生活狀況。
可保留與分居原因、協商、調解、婚姻諮商及是否恢復共同生活有關的訊息。若有未成年子女,照顧安排、教育及醫療費用、接送紀錄和重要決定的往來,也能說明雙方在分居期間如何處理家庭事務。
家庭生活費、房貸、保險及子女費用由誰支付,可以從帳戶明細、收據或匯款紀錄確認。證人也可能補充雙方實際居住與互動情形,但仍應以親身見聞為限。保存資料時,宜保留原始檔案及完整前後文,也不要未經同意登入他人帳號或取得非自己有權接觸的資料。
在離婚生效前,雙方仍是法律上的配偶。依民法第 1116 條之 1,夫妻互負扶養義務;配偶也仍有法定繼承權。家庭生活費用則依雙方經濟能力、家事勞動及其他情形分擔,不能因為分居就一概認為所有家庭責任都已終止。
分居本身不會使婚姻關係消滅。若一方與第三人的交往不法侵害他方基於配偶關係所生的身分法益,而且情節重大,仍可能依民法第 184 條及第 195 條第 3 項請求損害賠償。不過,是否構成侵害及賠償範圍,應由法院依交往內容、婚姻實際狀況、分居原因與期間等事實認定,不能只憑「仍有婚姻登記」或「已經分居」作一致結論。相關說明可參考通姦除罪後外遇就沒有民事責任嗎?
夫妻若未另有書面約定,原則上仍適用法定財產制。雙方可以依民法第 1004 條、第 1007 條以書面契約改用分別財產制;依第 1008 條,未經登記不得以該約定對抗第三人。若符合民法第 1010 條的情形,也可以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改用分別財產制不等於所有債務問題都會消失。夫妻的個人債務原則上各自負責,但因家庭生活費用所生的債務,民法第 1003 條之 1 另有夫妻連帶負責的規定。分居期間的財產與債務問題,可另參考分居但還沒離婚,報稅、財產、扶養與子女關係怎麼處理?
分居多久才能離婚,現階段沒有一個適用所有案件的年限。法院會從分居的持續情形、婚姻是否難以維持、雙方責任、家庭成員權益及證據內容綜合判斷。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調整了唯一有責配偶完全不得請求離婚的限制,但也沒有把分居期間改成自動判准的條件。
準備處理長期分居問題時,應先分清現行法與尚未生效的草案,再依實際生活情況整理居住、互動、子女照顧及財務資料。是否適合提起訴訟,仍須結合分居原因、雙方責任與離婚後安排評估。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具體情形仍須依個案事實及最新法令、實務見解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