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198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許多當事人在諮詢時的第一句話是:「律師,只要傳誰來作證就好了。」這種想法並非沒有根據,但卻常讓案件陷入困境。 本集(上)張倍齊律師說明,在實務觀察中,法官、檢察官乃至律師,遇到有物證、書證、金流紀錄的案子,通常優先以客觀資料建立事實基礎,而非只仰賴證人口述。原因在於:證人是人,會受情感偏袒、記憶衰退、立場牽涉所影響;即使法庭上設有具結程序,偽證罪在實務上也不易追訴。 節目以三個常見情境說明證人的侷限:借錢糾紛沒有金流紀錄、傷害案件沒有驗傷單、和解主張沒有書面紀錄,這三種情況若只靠證人,官司都非常容易陷入「各說各話」的困境。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原則上無法自己站上證人席為自己作證,只能透過其他人舉證。本集是上集,下集將進一步比較證人與其他證據的優缺點。
以下為節目口述經校正後的可讀版本,已刪去重複贅句與口吃音節。 --- 一、當事人的「證人信仰」 張倍齊律師:歡迎收聽法律護身符。今天要講的主題是萬事皆可證——萬能的證人。 我發現當事人常常跟我說:「律師,這件事只要傳誰誰誰來作證就好了,他最清楚,傳他來就真相大白。」以當事人的立場,證人往往是第一優先。這沒有不好,只是我想說明一個現象。 但依我在實務中的觀察,法官、檢察官,乃至律師,如果案子有物證,通常會優先以物證為主。這是我自己從實務案件中歸納出來的。 二、大部分案子都有其他客觀資料 如果大家有機會去法院旁聽,會發現當事人最常說的一句話是:「你只要傳誰誰誰來就好了。」但我必須說,在沒有物證、書證、金流紀錄的情況下,只有一個證人,在法院或地檢署的評價上,常常會讓人覺得值得存疑。 其實大部分的案子都會有其他的物證跟書證。你跟人家買賣,有契約書、金流紀錄、交貨紀錄;買房子有買賣契約、過戶點交紀錄;雇用員工有雇傭紀錄。幾乎大部分的案件都會有其他客觀資料可以對照。 三、性侵害案的特殊情形 最明顯的例外是性侵害案子,現場常常只有當事雙方。這種情況下,確實必須透過被害人的口述來說明案情。但即使如此,實務上通常還是會有一些前後資料可以佐證,例如驗傷單、通話記錄、前往旅館的記錄等等。 即使是性侵害這樣的案子,如果沒有其他物證書證,只憑被害人一人的指述,要讓檢察官起訴、讓法官判重刑,其實並不容易。 四、證人為什麼不可靠 法庭上有具結程序,擔保說謊會觸犯偽證罪(節目口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實際上,要證明證人說謊並追訴偽證罪,需要花費很大的力氣。更常見的狀況是「避重就輕」——明明記得,卻說不記得,或者含含糊糊,這樣的證人非常多。 再加上,要找到一個跟雙方完全沒有利害關係、恰好路過看到整件事的旁觀者,在大多數案子裡並不現實。多半出來作證的人,都是其中一方的親友,這類證詞效力就會比較薄弱。 五、三個實際情境 第一,借貸糾紛:你說有人可以作證對方欠你錢,但沒有金流紀錄、沒有借貸契約、沒有還款記錄,只憑一個證人的口要證明借款,非常困難。對方只要否認,你提不出任何書面,勝算極低。 第二,傷害案件:你說對方打了你,但傷已經好了、沒有驗傷單,也說不清楚時間地點,光靠一個證人想在法院大張旗鼓地建立傷害事實,並不容易。 第三,口頭和解:你說對方曾答應放棄某部分權利,但沒有和解書、沒有簡訊LINE對話,你想用自己的說法或找人作證,要注意——在民事訴訟中,你自己原則上無法當自己的證人。 六、民事訴訟的重要限制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原則上不能自己當自己的證人。雖然有「當事人訊問」制度,但性質與一般證人不同。你一定要透過其他人來舉證。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你是被害人,你可以轉為證人身分;但在民事訴訟中,這個機制並不適用。 所以不要以為只要自己願意站上證人席作證就能勝訴——如果提不出其他證據,官司非常容易敗訴。 七、下集預告 這一集先說明一個核心觀念:雖然看起來萬事皆可證,但證人有他的局限性。下集會進一步說明,證人跟其他證據比較起來,有哪些優點跟缺點。
訴訟中最常聽到的一句話是「只要找人來作證就好了」——但張倍齊律師的提醒是,法官與檢察官看的,往往是那些說不了謊的客觀資料:金流、契約、驗傷單、通訊記錄。 在尋求張倍齊律師諮詢之前,建議先把手邊所有的書面資料整理好——包括轉帳紀錄、合約、截圖、收據等等。準備越充分,諮詢時能討論的內容就越具體,對案情判斷的幫助也越大。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