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224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張倍齊律師在本集針對「阿公阿嬤有沒有探視孫子女的法律權利」給出直接答覆。 常見情境有兩類:其一是父母離婚後,擁有探視權的一方長年無法行使(如長期在海外),該方的父母也希望見到孫子女;其二是父母一方去世後,孩子跟另一方遷居,過世一方的父母想繼續與孫子女保持聯繫。 結論是:現行民法只規定父母離婚後,無監護權的一方「得」行使會面交往權,並沒有明文賦予祖父母或其他旁系親屬同等的探視請求權。曾有法官主張「類推適用」,認為祖父母與孫子女同樣具有直系血親關係,不應一律排除。對此,台灣高等法院(節目口述)在民國 103 年召開座談會,多數結論仍採保守立場,認為若要開放應由立法者修法解決,而非法官自行擴張解釋。 實務上祖父母若想見到孫子女,目前主要透過兩條路徑:第一,透過有探視權的父或母,在會面交往協議中明訂由祖父母接送或陪伴;第二,若父母照顧嚴重失當,則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由祖父母直接取得監護地位。
以下為已校正 ASR 錯字、刪除重複贅句後的可讀版本,非完整逐字稿。 --- 開場與問題設定 「今天要講的主題是:阿公阿嬤有探視權嗎?這個問題在實務上很常發生。最常見的情形有兩種。 第一種:父母離婚後,小孩歸其中一方單獨監護,另一方有探視權。但如果有探視權的那一方——比如爸爸——長年在海外工作,根本就很難見到小孩,爸爸這邊的阿公阿嬤也想看孫子。如果媽媽不讓前夫家那邊的人看小孩,阿公阿嬤有探視權嗎? 第二種:父母沒有離婚,但其中一方去世了。爸爸過世後,小孩跟媽媽搬回娘家住,爸爸這邊的阿公阿嬤想看孫子,這時候他們有探視權嗎?」 --- 結論先講 「我先講結論。很遺憾,目前的法律與法院的主流見解是:沒有。 為什麼?因為民法的規定是,父母離婚後,一方對小孩有監護權,另一方『得』行使探視權(法律上叫會面交往權)。這是民法明文規定的。但法律只寫『父母親』,沒有寫阿公阿嬤、叔叔、伯伯、阿姨。」 --- 類推適用的討論 「確實曾經有法官提出『類推適用』的想法。類推適用就是『相同事物為相同處理』。道理是這樣:父母親對小孩來說是一等直系血親尊親屬,阿公阿嬤也是直系血親,只是多一代而已。有些小孩根本是阿公阿嬤帶大的,誰說一定比父母疏遠? 因為法官見解不一,有的認為沒有明文就不行,有的認為可以類推。曾經有段時間,你能不能探視,要看運氣遇到哪個法官。 後來,台灣高等法院為了這件事,在民國 103 年開了一個座談會,邀集法官表達意見。結論是:多數法官認為還是要法律明文規定才算。如果要開放給阿公阿嬤探視,應該要修法解決,而不是靠法官自行擴張解釋。 法官採保守立場有一個重要原因:如果把這扇門打開——阿公阿嬤可以——那舅舅、叔叔、伯伯、阿姨是不是也都可以?只要承認有探視權,就代表權利被阻礙時可以訴請法院,這樣一來誰都可以來主張,範圍就很難劃定。」 --- 兩條實務替代路徑 「所以,目前向法院以阿公阿嬤或叔叔伯伯的身份直接主張探視權,多數法官會駁回。 那要怎麼辦? 第一條路:透過父或母。有探視權的爸爸去主張會面交往,再在協議裡寫明『由阿公阿嬤接送孩子』。也就是說,夫家要推一個代表——就是父親本人——以他的名義主張會面交往,把孩子接到夫家後,由孩子跟阿公阿嬤相處。媽媽那邊也一樣,媽媽主張探視,帶回娘家讓孩子跟阿姨舅舅見面。這是目前比較可行的間接方式。 第二條路:若父母照顧嚴重失當,例如小孩長期受虐、沒人管、甚至跟著監護方過著不正常的生活——這時可以依兒少保障法,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如果法院改定由阿公阿嬤擔任監護人,他們就不只是探視,而是直接有監護資格,可以和孩子同住。但這個門檻比較高,法院對改變孩子生活環境會比較謹慎。」 --- 律師結語 「即使離婚,身為父母,原則上還是應該盡量讓孩子維繫與雙方原生家庭的聯繫,多跟親族相處,對孩子的人格健康發展是有幫助的。除非原生家庭真的有害,或會讓孩子仇視另一方,那當然另當別論。」
祖父母想探視孫子女,在現行法律框架下並沒有直接的請求權。但這不代表完全無路可走——透過有探視權的父或母安排,或在照顧嚴重失當時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仍有實務上的操作空間。 每個家庭的情況不同,適合哪條路、怎麼在協議裡寫、改定監護的門檻是否達到,都需要具體評估。若您或家人正面臨類似困境,歡迎聯繫張倍齊律師進行個案諮詢。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