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233|特殊需求記得用特約條款:節目筆記、逐字稿與延伸閱讀

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233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本集收聽與收看

本集摘要

不少人以為拿到一本制式的租賃契約書或房仲買賣契約,就只能照單全收。張倍齊律師在本集指出,制式條款固然常見,但契約雙方仍可透過「特約條款」把個人的特殊需求明確寫入,例如賣屋後的回租安排、租約中禁止釘牆的規定、客製化的分期付款方式等,都能以特約形式落實。 特約條款可以寫在契約末頁,也可以另行製作附件,但必須與契約本文裝訂在一起,並在騎縫處蓋上雙方的印章,否則日後一旦產生「手上的合約有沒有附件」之爭,舉證就會非常麻煩。此外,特約仍須雙方合意才能成立,不是單方一廂情願;若特約內容與契約本文有矛盾,法官解釋契約時不會自動以哪一方優先,而是必須綜合整體契約的意思判斷,因此最好在特約中明確寫明「本特約第幾條係修改前述契約第幾條」,避免日後出現解釋爭議,徒增訴訟成本。

本集重點

  • 文具店賣的制式租約或房仲買賣契約,通常只留空格填寫標的物與價金,其餘條款都是固定的,未必符合當事人的特殊需求。
  • 有特殊需求的當事人可透過「特約條款」客製化合約,例如回租條款、搬遷緩衝期、禁止釘牆、分期付款方式等。
  • 特約條款可寫在契約末頁,或另行製作附件;若以附件方式呈現,應與契約本文裝訂並蓋騎縫章,確保附件頁數的完整性無爭議。
  • 特約條款仍須雙方合意,不能由一方單獨決定。
  • 特約若與契約本文內容衝突,法官不會自動以「本文優先」或「附件優先」裁定,而是從整體契約意旨判斷,結果難以預料。
  • 若特約目的是修改本文中既有條款,應在特約中明確載明「本特約第幾條修改前述契約本文第幾條」,避免因模糊造成日後糾紛。
  • 制定特約條款的原則:契約本文沒有規定的客製化需求,優先以特約方式補充;確需改動本文,則在特約或直接在本文上以修改條文方式處理。

本集提到的法律概念

  • 特約條款:雙方於制式契約外另行約定的客製化條款,為契約自由原則下的具體應用(節目口述,未引用特定法條)。
  • 契約附件與騎縫章:附件作為主契約的一部分,裝訂並加蓋騎縫章可避免附件遭調換或否認。
  • 契約解釋:法官解釋契約時須綜合全部約定、當事人意思與文義,不以「本文優先於附件」為固定規則。
  • 回租條款:買賣後賣方與新買方約定在一定期間內繼續承租房屋的安排(節目口述說明情境,未引用特定法條)。
  • 定型化契約:文具店制式租約、房仲制式買賣契約,均屬此類(概念性說明,未引用具體條文)。

如果您遇到類似問題,建議先準備

  • 手上的制式契約本文(租約、買賣契約、委任契約等)全文一份。
  • 自己的特殊需求清單:例如回租期間、租金金額、禁止行為、分期付款時間表等,逐條列出。
  • 確認對方(房東、買方、賣方等)是否同意各項特殊需求,並準備以書面記錄合意的過程(如 LINE 對話截圖、電子郵件等)。
  • 如果特約以附件方式裝訂,確認頁面均有完整印章,並拍照留存。
  • 若特約內容涉及金額較大或日後執行複雜,可考慮在律師見證或公證下完成用印。

精華逐字稿整理

以下為本集精華內容的可讀整理版,已校正 ASR 錯字、刪除重複贅語,並依主題分段。 --- 一、為什麼要特別講特約條款? 張倍齊律師說,有些當事人不太了解契約條款是怎麼生成的。事實上,很多人簽約拿到的是制式文件:文具店賣的租賃契約,或房仲的制式買賣契約,裡面大部分的條款都是固定的,只留幾個空格讓代書填入標的物、價金等資訊。 二、制式契約可以客製化嗎? 可以。即使是整本印好的制式合約,雙方仍然可以透過「特約條款」加入個人的特殊需求,讓契約具有客製化的色彩。知道這件事的人不一定多,很多人看到整本合約印好了,不敢再加條款。 三、哪些需求適合寫成特約? 張倍齊律師舉了兩個例子。 其一是「回租條款」:房子賣掉後,賣方可能還沒找好新房子,希望先繼續住在原屋。實際上先買再賣、先賣再買都各有時間差的問題,回租是解決這個銜接空窗的方式——透過特約約定回租期間、租金金額與確定交屋時點。 其二是租屋的客製化條款:文具店的制式租約不會把所有房東需求都寫進去,例如「禁止在牆面釘釘子」這種細節,就要靠特約補充。 四、特約條款要寫在哪裡? 可以寫在契約末頁,也可以製作一份獨立附件,從第一條列到最後一條。如果選擇附件方式,裝訂時要在附件與契約本文的騎縫處蓋上雙方的章。這樣做的原因是:日後如果對方說「我手上那份沒有附件」,有騎縫章就能證明附件是同一份契約的一部分,避免舉證困難。 五、特約條款的兩個注意事項 第一,特約仍須雙方合意。不是你自己想寫什麼就寫什麼,對方也要同意。 第二,特約不能和契約本文矛盾,否則法官解釋契約時會很棘手。坊間有「附件以本文為主」或「特約以附件為主」的都市傳說,但實際上法院並沒有固定的優先順序,而是要看整體契約架構與當事人意思來判斷,結果難以預料。 六、如果真的需要修改本文怎麼辦? 張倍齊律師建議,如果是要修改本文中既有的條款,有兩種做法:一是直接在本文上修改並加蓋確認章;二是在特約中明確寫明「本特約第幾條係修改前述契約本文第幾條」,不能讓特約和本文並存但模糊,否則日後雙方爭議、還要花裁判費和律師費解決,得不償失。

延伸閱讀

本集提醒

制式合約是起點,而不是終點。如果你在簽租約、買賣契約或其他協議時,有任何制式條文無法涵蓋的特殊需求,記得在對方同意的前提下,以書面方式寫成特約條款或附件,並確實完成裝訂與騎縫章。 如果你不確定特約內容是否有法律疑慮、是否與本文產生衝突,或需要針對特定情境設計保護性條款,張倍齊律師可以在諮詢中協助你逐條檢視,確保客製化的約定能夠在法律上站得住腳。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歡迎追蹤、訂閱、分享
FB臉書粉專SpotifyAppleKKB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