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243|裁判離婚有責配偶新見解(下):節目筆記、逐字稿與延伸閱讀

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243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本集收聽與收看

本集摘要

本集為「裁判離婚變更簡單了」的下集,張倍齊律師從民法第 1052 條出發,逐條白話說明十款法定離婚事由:重婚、與配偶以外他人合意性交(外遇需達性交程度)、不堪同居虐待、虐待對方直系親屬、惡意遺棄、意圖殺害他方、不治惡疾、重大不治精神病、生死不明逾三年,以及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超過六個月確定。 這十款是「不用比責任輕重」的絕對事由。但現實中大多數婚姻破裂是第十一款「重大事由」,例如冷戰、分居、性生活不協調、價值觀不合等。過去最高法院在民國 95 年決議:雙方都有錯時,要比較責任輕重,責任較輕一方才能訴請離婚。 而本集的核心:最高法院以節目口述的判決認為,過去「比較責任輕重」的見解應該調整——只要雙方對婚姻破裂都有責任,雙方各自都可提起裁判離婚,不再強制比較誰錯比較多。張倍齊律師預測:未來裁判離婚的成功率將提高,訴訟中的互相攻擊也可能減少。

本集重點

  • 民法第 1052 條第一款至第十款為法定離婚事由,有其中一款即可訴請離婚,不用比較責任輕重。
  • 第二款「與配偶以外他人合意性交」需達性交程度,約會曖昧、傳曖昧訊息不在此款,但可能構成第十一款重大事由。
  • 第十一款「重大事由」涵蓋現實常見情形:冷戰、分居、性生活不協調、金錢觀不合、長期吵架等。
  • 過去實務(民國 95 年最高法院決議)要求雙方都有錯時,需比較責任輕重,責任較重者不得訴請離婚。
  • 最高法院近年新見解認為應調整舊見解:雙方都有責任時,各方均可依第十一款訴請裁判離婚。
  • 此變更的背景:大法官曾認為,讓 20 年前外遇者永遠無法訴請離婚,有違憲疑慮,應請立法院重新檢討。
  • 張倍齊律師觀察:未來裁判離婚成功率將提升,訴訟中比拼誰錯比較多的對抗模式也可能改變。
  • 若一方有明確過錯而另一方完全無錯,無過錯方仍有較高機率阻止離婚;有錯一方若想離婚,協商條件仍是務實選項。

如果您遇到類似問題,建議先準備

  • 婚姻存續期間的通訊記錄(若有冷戰、分居情形)
  • 分居起訖時間的相關證明(租屋合約、戶籍異動、郵件地址)
  • 曾發生衝突或虐待事件的紀錄(醫院驗傷、報警記錄、證人聯絡方式)
  • 與另一半往來的訊息、電子郵件(注意蒐證合法性)
  • 子女就學、生活安排等相關文件(若涉及監護權)
  • 財產現況清單(婚後財產、不動產、存款)
  • 確認自己主張的離婚事由屬於第一款至第十款,還是第十一款,再評估舉證策略

精華逐字稿整理

開場與核心判決 張倍齊律師:歡迎收聽法律護身符。這集延續上集,繼續討論「裁判離婚變更簡單了」這個主題。現在最高法院有一個新判決(節目口述:112 年度台上字第 1612 號),我認為它會讓離婚率變更高,但我樂見其成。這個判決顛覆了過去二三十年最高法院的見解。 民法第 1052 條:十款法定離婚事由 我先把民法第 1052 條的十款白話說給大家聽。這十款只要符合其中一款,夫妻的一方就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不用再比誰責任輕、誰責任重。 第一款:重婚——已婚又去跟另外一個人結婚。 第二款:與配偶以外他人合意性交——就是外遇,但要到「性交」的程度。手牽手、約會曖昧、傳曖昧訊息,不是這一款。可不可以用其他理由離婚?可以,但不是這款。 第三款:對他方為不堪同居的虐待——同居中虐待配偶。 第四款:虐待對方的直系親屬——比如公婆虐待媳婦,或岳父母虐待女婿。反過來,配偶的直系親屬虐待你,你也可以用這款訴請離婚。 第五款:惡意遺棄他方——節目口述語意為對方在困境中一走了之。 第六款:意圖殺害他方——真的要殺人的情形,不是吵架時拿東西威嚇。 第七款:有不治之惡疾——注意:不是所有不治之症,而是特定類型(過去法院曾認定類似麻風病、花柳病,現在這款幾乎已少用)。 第八款:有重大不治的精神病——現在也較少人用這款。 第九款:生死不明逾三年——通常用在山難、空難後失蹤的情形。 第十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超過六個月確定——注意是「故意」犯罪,過失致死不算。 第十一款:重大事由(最常用、也最複雜) 你有沒有發現,朋友跟你說的離婚原因,通常不是上面那十款?常見的是:冷戰(沒有到虐待程度,只是不說話)、分居、性生活不協調、價值觀不合、金錢觀念不同、長期爭吵——這些都是「重大事由」的範圍。 法律設計「重大事由」是因為不可能把所有情形都列舉完。但這款有個但書:如果婚姻破裂是其中一方的責任,只有「無責的那一方」才能訴請離婚。有責方不能自己製造分居情境,然後反過來要求離婚。 過去的實務(民國 95 年最高法院決議) 但問題是:一段婚姻裡,真的只有一方有錯嗎?通常雙方都多少要負責。婚姻就像打乒乓球,是互動的。一方不做家事,另一方的反應是大吵還是默默忍、有一天大爆發?誰更有責,很難切割乾淨。 所以最高法院在民國 95 年做了一個決議:雙方都有錯時,比較責任輕重——責任較輕一方可以向責任較重一方訴請離婚,反之不行。這導致離婚訴訟幾乎變成互相攻擊、比誰錯比較多的戰場。 大法官的介入 曾有人提出憲法訴訟挑戰這個規定。大法官認為民法第 1052 條原則上合憲,但指出:如果一個人 20 年前外遇,20 年後因長期分居提出離婚,卻因為舊外遇被認定是「有責方」而永遠離不了婚——這樣也有問題。大法官因此建議立法院重新檢討。 最高法院新見解(節目口述) 最高法院在修法之前,主動重新思考舊決議。本庭(審理該案的五位法官)認為舊見解需要調整。他們特別去徵詢其他最高法院法官的意見,其他法官也同意應該變更,以免過度限制離婚自由。 新見解的結論:只要雙方對婚姻破裂都有責任,雙方都可以依「重大事由」訴請離婚,不再強制比較責任輕重。 張倍齊律師的觀察與預測 我預測:未來裁判離婚的成功率會提高,透過法院訴請離婚的人也可能增加。法官也不用再執著於比出你錯 46%、對方錯 54% 這種數字——只要認定雙方都有責,可能就結案了。 當然,如果其中一方明確完全無過錯,那一方阻止離婚的機率仍然相當高。但這種「完全無過錯」在現實中其實不那麼容易認定。 最後,裁判離婚是最後手段。法院判決雖然開了一道門,但能不能離婚,很多時候還取決於雙方溝通的技巧與協商誠意。我說的溝通,不是說溝通之後繼續維持婚姻,而是好好談離婚的條件。真的談不成,才委託律師打訴訟或進行協商。

延伸閱讀

本集提醒

裁判離婚的法律規則正在改變,但每一段婚姻的細節都不同。如果你正在考慮裁判離婚,或擔心自己也有過錯是否還有機會,建議先釐清你的婚姻事由屬於哪一款,再評估舉證策略與協商空間。 張倍齊律師提供離婚、裁判離婚與婚姻財產諮詢。若想了解個案適用,歡迎透過亮遠法律事務所官網預約諮詢。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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