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306|遺囑五種類型與立遺囑常見錯誤(中):節目筆記、逐字稿與延伸閱讀

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306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本集收聽與收看

本集摘要

EP306 是「從張榮發遺囑看普通人的財產傳承」系列的第二集。本集聚焦最核心的實務問題:法律究竟承認哪幾種遺囑?每一種要怎麼做才有效? 張倍齊律師首先說明,立遺囑人的意識能力是遺囑糾紛最常見的爭點,必須讓當事人理解「這份文件叫做遺囑,會在百年後依其意思分配財產」,不需要背誦法條,但基本理解不能缺少。 接著,律師逐一介紹法律上的五種遺囑形式:自書遺囑、公證遺囑、代筆遺囑、密封遺囑與口授遺囑。每一種都有嚴格的程序要件,任何一個環節出錯,整份遺囑可能被認定無效。律師最推薦的是公證遺囑或代筆遺囑,兩者相對較不容易出錯,也較難被事後否認。口授遺囑則屬緊急情況下的最後手段,病危情形解除後三個月即失效。 本集以張榮發的密封遺囑為引子,但重點放在讓每一位聽眾都能了解:立遺囑不是有錢人的專利,提早規劃才能確保心願能夠實現。

本集重點

  • 立遺囑人的意識能力是遺囑糾紛最常見的爭點,醫院病歷是判斷依據之一;未被宣告監護的人通常具備立遺囑能力。
  • 法律只承認五種遺囑形式:自書、公證、代筆、密封、口授遺囑;不符合任何一種即為無效。
  • 自書遺囑必須親筆書寫全文(不能打字)、記載年月日、親自簽名;增刪塗改也有額外要求,格式出錯即無效。
  • 自書遺囑最大風險:筆跡真偽易遭質疑、用語不精準(如「夜市後面那塊地」)可能引發繼承爭議。
  • 公證遺囑需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及公證人,費用依遺產金額計算,但保障最強、最難被推翻。
  • 代筆遺囑需有三名以上見證人(其中一名為代筆人),常由律師協助,費用按工時計費;程序稍鬆但仍嚴格。
  • 密封遺囑(張榮發採此形式)保密性最高,開封須在法院公證或親屬會議前進行,但內容仍可能被爭議。
  • 口授遺囑為緊急狀況下的最後手段:病危情形解除後三個月失效;不符合生命危急前提者不得使用。
  • 張倍齊律師個人最推薦:公證遺囑或代筆遺囑(最好由律師協助規劃後再至公證人處公證)。

如果您遇到類似問題,建議先準備

  • 財產清單:不動產(地號、建號、地址)、金融帳戶、存款、投資、保險等,建議記錄完整地號建號,避免僅以俗稱描述(例如「夜市後面那塊地」)。
  • 受益人名單:受遺贈人或繼承人的完整姓名、身分證字號與聯絡方式。
  • 財產分配意願:哪些財產要給誰、是否有附條件或附負擔,以文字具體描述。
  • 醫療相關記錄(如立遺囑人年長或健康狀況有疑慮):近期門診病歷、認知功能評估記錄,可備而不用。
  • 見證人人選:代筆遺囑需三名以上見證人,公證遺囑需兩名以上,見證人資格有法定限制,建議事先與律師確認。

精華逐字稿整理

--- 開場:張榮發遺囑給我們的啟示 上一集介紹了張榮發遺囑案的整體爭議。今天要進一步說明:這個案子對普通人有什麼啟示? 在所有遺囑糾紛裡,最常見、最難避免的爭議,是立遺囑人的「意識能力」問題。大家會問:他立遺囑的時候,到底清不清楚自己在做什麼? 立遺囑人不需要了解民法第幾條,但他必須知道:他現在簽的這份文件叫做遺囑,遺囑會在他百年之後,讓財產依照他的意思來分配。有這個基本認識,才叫做具備立遺囑能力。 醫院病歷是判斷依據之一。如果當事人沒有被宣告監護(以前叫「禁治產」),也沒有明顯意識障礙,原則上就可以進行立遺囑的程序。 --- 遺囑的效力為什麼這麼強? 因為遺囑的效力很強大,所以每一種遺囑的程序都有嚴格要求。張榮發的遺囑牽涉上百億財產,一份薄薄的紙,卻可以決定龐大財富的去向。正因如此,法律才設下嚴格的程序要求。 一份遺囑可能因為某個瑕疵被認定無效,這不只是錢的問題,也是立遺囑人奮鬥一輩子的心願,可能就此落空。 --- 五種法定遺囑類型 法律只承認五種遺囑。只要不是這五種,一定無效: 1. 自書遺囑 2. 公證遺囑 3. 代筆遺囑 4. 密封遺囑 5. 口授遺囑 口頭交代不算。就算是在過年圍爐時,當著全家人說「錢要給誰」,在法律上也不是遺囑。 --- 第一種: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不能打字。要寫清楚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果有增刪塗改,要在塗改處註明並另行簽名。 優點:方便、隱密,不用讓別人知道,不需公證。 缺點: - 容易出錯。年月日忘了寫,遺囑就無效。 - 筆跡真偽常遭爭議:繼承人可能主張「這不是爸爸媽媽的筆跡」,申請鑑定。 - 用語不精準:如果寫「夜市後面那塊地」,法院看不懂,繼承人之間也可能各執一詞。律師在代筆時會寫清楚地址、地號和建號,就不會有這種爭議。 基於以上缺點,通常不建議採用自書遺囑。 --- 第二種: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需要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並宣讀講解,立遺囑人認可後,全員簽名(不能簽名者可按指印)。 優點:法律效力最強,很難事後推翻;推定為真正,不會有「不是本人筆跡」的問題。 缺點:需支付公證費用(依遺產金額計費,遺產越多費用越高),程序也比較正式。 整體而言,推薦使用公證遺囑。 --- 第三種: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需要三名以上見證人,其中一名擔任代筆人。由立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代筆人筆記並宣讀講解,立遺囑人確認後,見證人全體與立遺囑人共同簽名。代筆遺囑不限定要律師,一般人也可以擔任代筆人。 優點:相對簡便,律師費用通常依工時計算,對財產較多卻不想走公證程序者較為靈活。 缺點:仍有見證人或代筆人與遺囑人勾串的質疑空間。 張倍齊律師個人最推薦公證遺囑與代筆遺囑,其中最理想的做法是:由律師協助規劃遺囑內容,再至公證人處公證,雙重保障。 --- 第四種:密封遺囑(張榮發採此形式) 在遺囑上簽名後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兩名以上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並陳述「這是我的遺囑,由我本人書寫」或說明代筆人姓名住所。公證人在封面記明提出年月日及立遺囑人的陳述,由立遺囑人、公證人共同簽名。 優點:保密性最高,子孫不會提早知道遺囑內容。密封遺囑也可以由他人代筆。 缺點:開封必須在法院公證或親屬會議時進行;密封過的內容仍可能被質疑是否偽造。 --- 第五種:口授遺囑 口授遺囑是緊急情況下的最後手段,僅限於立遺囑人因生命危急、無法以其他四種方式立遺囑時使用。有兩種方式: 方式一:由立遺囑人指定兩名以上見證人,口述遺囑意旨,其中一名見證人筆記、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共同簽名。 方式二:由見證人全體口述並錄音(法條文字為「錄音帶」),現場密封,封縫處由全體見證人簽名。 特別提醒:節目中張倍齊律師提到,法條規定的是「錄音帶」,若用 MP3 等數位裝置錄音,日後是否被承認,可能另生爭議。 病危情形解除後,口授遺囑三個月內失效。因此,口授遺囑只是權宜之計,不建議作為主要規劃方式。 --- 結語 提早安排,是保護自己與家人最有效的方法。遺囑不是有錢人的專利,每個人都應該認真看待。張倍齊律師最推薦的方式是:公證遺囑或律師代筆遺囑。

延伸閱讀

本集提醒

遺囑看似簡單,實際上每種形式都有嚴格的程序要求,一個環節出錯,整份遺囑可能無效,讓立遺囑人的心願落空。如果您正在考慮為自己或長輩規劃遺囑,或是對手邊的遺囑效力有疑問,歡迎諮詢張倍齊律師,協助評估最適合的遺囑形式,並提前做好完整的財產傳承規劃。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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