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AUG 2025 張倍齊律師
民事案件進行證據調查時,法院可能詢問當事人是否爭執某份私文書的形式上真正。這項詢問在確認文件是否確由名義人製作,尚未直接判斷文件記載的內容是否符合事實。
回答前應先核對證物編號、文件頁數及法院詢問的範圍。簽名確為本人所簽,不代表文件所載款項已經交付;對文件來源不爭執,也不等於接受對方對條款的解釋。不同問題可以分別陳述。
對私文書而言,形式上真正主要在確認文件是否出自所載名義人。例如簽名、蓋章是否本人或代理人所為,文件是否遭抽換、增刪或事後填載。若一方否認簽名或主張文件頁面遭替換,就需要說明具體爭執之處。
民事訴訟法第 357 條規定,私文書原則上應由提出該文書的人證明其真正;他方不爭執者,才不需要另行證明。第 358 條則規定,私文書有本人或代理人的簽名、蓋章、按指印,或有法院、公證人認證者,推定為真正。當事人表示不知或不記得本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時,是否仍作此推定,由法院依具體情形判斷。
確認文件來源後,法院仍會依待證事實及其他資料判斷其證明力。借據由本人簽署,可以支持文件來源;是否確有款項交付、雙方約定的性質及清償情形,仍可能需要匯款紀錄、對話及履行資料。
契約文字沒有遭變造,也不表示其中每一項主張都會被法院採納。法院可能同時檢視締約經過、條款文字及履行情形。遺囑筆跡確屬本人,亦不當然排除遺囑方式、意思能力或受脅迫等爭議。
當事人明確表示不爭執私文書的真正,提出文件的一方原則上不必再就該項真偽聲請筆跡鑑定或提出其他證明。但法院仍須判斷文件與待證事實的關聯,以及內容可否支持對方主張。
如果簽名確為本人所簽,可以說明「不爭執本人簽名,但爭執款項是否交付」;如果只承認其中一頁,可以指出承認的頁次及對其他頁面的疑問。無法辨識時,不宜猜測,也不宜在沒有依據的情況下否認。可說明為何目前無法確認,並請求查看原本、完整檔案或相關製作資料。
先前陳述能否更正,法院會依程序進度、前後說明及具體資料處理。為避免爭執範圍不清,開庭前可先核對對方提出的證物及自己留存的版本。
書面文件可核對簽名、印章、頁數、裝訂、日期與金額欄位。若主張空白欄位事後遭填載,或簽名頁與條款頁並非同時製作,應指出文件外觀及雙方留存版本的差異,並提出可供比對的資料。
錄音或錄影的爭議可能包括說話者身分、檔案來源、內容是否完整,以及是否經剪輯。只承認其中有自己的聲音,不代表承認片段完整或接受對方對語意的解釋。可請提出原始檔案、完整前後內容及檔案資訊,再依具體疑點決定是否聲請鑑定。
對話截圖應核對帳號、日期、前後文及取得方式。截圖遭裁切時,可要求提出較完整的對話、匯出檔或原始裝置供法院調查。電子資料的真實性與證明力,仍須依個案中的來源、內容及其他資料綜合判斷。
筆跡、印文、聲紋或數位鑑識並非提出聲請後就一定會進行。聲請人應說明待鑑定事項與案件爭點的關聯,法院也會考量是否有其他方法可先查明。
鑑定結果可能支持任何一方,費用及所需時間也會依項目與機關而異。聲請前應先釐清爭執事項及鑑定結果對案件的影響,不宜用鑑定取代具體陳述。
可對簽名不爭執,同時說明借款有無交付、交付原因及清償情形仍有爭議。匯款紀錄、資金流向、對話及後續催討內容,可能比單純否認簽名更能對應爭點。
可明確指出承認簽名,但爭執整份文件的完整性。雙方各自留存的版本、寄送紀錄、電子檔案及裝訂痕跡,都可能影響法院判斷。
可承認帳號或特定訊息,並爭執截圖是否完整及對方的語意解釋。提出完整對話時,應保留時間、帳號與上下文,不只另截取對自己有利的片段。
形式上真正與內容證明力是不同問題。開庭前可依證物編號列出:是否承認來源、爭執哪個部分、理由及可供核對的資料。法院詢問時再依每份證據分別回答,可減少概括陳述造成的誤解。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仍須依案件資料與程序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