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274|不能撤告還要談和解?刑事和解的真正意義:節目筆記、逐字稿與延伸閱讀

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274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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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摘要

很多人碰到不能撤告的刑事案件,第一反應是:「既然撤不了,和解有什麼用?」這個問題不論被告或被害人都常有,也都常答錯。 本集張倍齊律師先從概念釐清切入:「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是一組概念,決定的是被害人能不能自行決定要不要啟動刑事追訴;「公訴」與「自訴」是另一組概念,說的是程序上有沒有透過檢察官偵查起訴。一般人習慣說的「公訴罪」其實對應的不是「告訴乃論罪」,兩組概念分屬不同層次。 釐清概念之後,本集回答核心問題:非告訴乃論案件不能撤告,但被告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仍可能影響檢察官是否給予緩起訴的裁量,也可能影響法院量刑時對被告犯後態度的評價。對被害人來說,接受和解能一次解決民事賠償,省去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成本,是務實的選項之一。

本集重點

  • 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是一組概念:前者被害人可以撤告,後者不行;撤告可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 公訴與自訴是另一組概念,說的是有沒有透過檢察官偵查起訴這道程序,與能不能撤告無關。
  • 「公訴罪」的說法在法律上並不精確,不應與「告訴乃論罪」對應使用,兩者屬不同層次的概念。
  • 告訴乃論的常見罪名包括:公然侮辱罪、誹謗罪、過失傷害罪,以及一般情況下的故意傷害罪。
  • 非告訴乃論的常見罪名包括:強制性交、殺人罪、強制猥褻罪,以及一般情況下的竊盜罪(親屬間竊盜為例外,屬告訴乃論)。
  • 非告訴乃論案件中,被告若認罪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檢察官有機會給予緩起訴,案件不需進入法院審判。
  • 對被害人而言,接受和解可同步處理民事賠償,免去另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獨立民事訴訟的時間與費用成本。

本集提到的法律概念

  • 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可決定是否提起告訴,可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節目口述)
  • 非告訴乃論之罪:檢警主動偵辦,被害人不得撤告(節目口述)
  • 公訴:檢察官偵查後向法院提起起訴(節目口述)
  • 自訴:被害人繞過檢察官直接向法院提起,需委任律師強制代理(節目口述)
  • 緩起訴:檢察官裁量不起訴但附一定期間(節目口述:一年或兩年或三年)及條件(期間內不得再有故意犯罪,否則案件仍被起訴)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刑事程序附帶提起民事求償(節目口述)
  • 親屬間竊盜:屬告訴乃論(節目口述);一般竊盜屬非告訴乃論(節目口述)

如果您遇到類似問題,建議先準備

  • 確認案件罪名屬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可向律師諮詢)
  • 釐清目前案件所在階段:警詢、偵查、起訴、審判
  • 整理被害情形與損失(含財產損害、身心傷害)的具體內容
  • 若考慮和解,估算可接受的和解金額範圍(含民事賠償)
  • 若為被害人:了解除刑事程序外,是否仍保有獨立提起民事訴訟的選擇
  • 若為被告:了解認罪態度、和解達成時間點對緩起訴裁量的實際影響
  • 相關和解書、道歉書、匯款紀錄等書面文件留存備用

精華逐字稿整理

以下為校正 ASR 錯字、刪除重複贅句後的可讀版整理,非完整逐字稿: --- 歡迎收聽法律護身符,我是張倍齊律師。今天的主題是:不能撤告,還要談和解嗎? 會講這個主題,是因為許多當事人——不管是被告方還是被害人方——碰到不能撤告的刑事案件,常有一樣的誤解:「既然都撤不了,還需要和解嗎?」 先把兩組觀念分清楚 刑事案件有兩組容易混淆的概念,我們要分開來談。 第一組:「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乃論,顧名思義,需要被害人主動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偵辦、起訴,法院才能審判——不告不理。而且被害人提告之後,還可以在第一審最後一庭結束之前決定撤回告訴。常見罪名如公然侮辱罪、誹謗罪、過失傷害罪,都屬此類。 非告訴乃論之罪,則由國家主動發動追訴,不交由被害人決定。殺人罪、強制性交,就是這類。竊盜罪一般情況也是非告訴乃論,但親屬間竊盜例外,屬告訴乃論。 第二組:「公訴」與「自訴」。這說的是程序,不是能不能撤告。公訴是檢察官偵查後提起起訴;自訴是被害人繞過地檢署,直接向法院提起,但法律規定需要律師強制代理。實務上自訴案件相對少見,多出現在不信任檢察官的特殊政治案件,例如要告地檢署檢察長、或涉及特定公權力的案件。 很多人習慣說「公訴罪」對應「告訴乃論罪」,其實這是不正確的對應方式。這是兩組不同層次的概念。 回到核心問題:非告訴乃論案件,還要談和解嗎? 答案是:要談。 以強制猥褻罪為例。這是非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就算想撤告也不行。但如果被告沒有前科、犯行情節相對輕微,又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這時候檢察官其實有機會考量給予緩起訴。緩起訴等於案件不進法院,被告在一定期間(節目口述:一年、兩年或三年)內若沒有再犯故意罪,案件就此落幕。 所以被告的角度是:認罪加上和解,有機會爭取緩起訴,值得積極談。 被害人的角度也要想清楚:和解雖然不能讓刑事案件消失,但可以拿到賠償金,同時省去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時間與費用。如果被告願意和解,被害人也可以評估是否接受,讓自己早點回歸正常生活。 偵查過程中,如果遇到檢察官勸和,不要誤會是偏袒對方。能談和解的空間,對雙方往往都有實質意義。 總結三個觀念: 一、告訴乃論的相反不是公訴罪,是非告訴乃論。 二、公訴與自訴才是對應的一組概念,說的是程序問題。 三、非告訴乃論案件雖然不能撤告,被告與被害人仍可以談和解,對雙方都可能有實質好處。 如果和解金差距過大、雙方沒有共識,那就讓法院來裁判。

延伸閱讀

本集提醒

本集釐清了一個普遍的誤解:不能撤告,不代表和解沒有意義。非告訴乃論案件的和解,可能影響緩起訴裁量、量刑評價,也能同步處理民事賠償,對被告與被害人都有實質考量價值。 每個案件的罪名、前科紀錄、犯行情節與被害程度不同,和解的策略與時機也會有所差異。 如果您正面臨不能撤告的刑事案件,不確定是否該談和解、或如何評估和解條件,歡迎預約張倍齊律師諮詢,協助您在個案情況下做出最合適的判斷。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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