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JUN 2025 張倍齊律師
雙方簽署和解書並完成付款後,仍可能收到檢察署或法院的通知。原因不一定是和解沒有被考量,而是民事賠償、雙方契約、撤回告訴及國家刑事程序各有不同的法律效果。偵查機關也可能需要確認罪名、撤回意思或其他犯罪事實。
如果案件屬告訴乃論之罪,合法撤回告訴可能使該部分程序終結;如果不是告訴乃論,雙方和解通常不能停止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處理案件。和解書因此應分別記載賠償內容、履行方式及當事人就刑事程序同意辦理的事項,不能只寫「雙方和解,互不追究」。
罪名分類可先參考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提告方式與告訴期間可參考刑事提告程序。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期間,原則上是從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依同法第238條,告訴人可以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另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這項效力以同一告訴乃論犯罪事實為前提;若案件另涉不同犯罪事實或非告訴乃論罪名,仍須分別判斷。
告訴依法撤回後,偵查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為不起訴處分;案件已起訴者,則涉及同法第303條第3款的不受理判決。和解書中的「不再追究」或「同意撤告」,本身不等於已向承辦檢察署或法院完成撤回。
和解時可以約定由告訴人於特定日期前,向明確的檢察署或法院提出撤回告訴狀,並提供收件證明。撤回告訴狀通常應載明告訴人資料、案號、所涉事實、明確的撤回意思、日期及簽章;實際要求仍應依承辦機關及案件狀態確認。
若由告訴人以外的人遞交已簽署的撤回告訴狀,承辦機關仍可能核對簽署真意、文件內容或授權。事先保管一份空白或預簽文件,不能確保日後一定發生撤回效力。較明確的作法是把付款與提出撤回告訴的時間、地點及確認方式寫清楚,並在履行後保存收件資料。
鄉鎮市調解另有特別規定。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在偵查中或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調解書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告訴或自訴的意思,並經法院核定時,視為在調解成立時撤回。私下和解不能直接比照這項效果。
非告訴乃論案件中,被害人表示和解或不再追究,通常不會使案件自行終結。和解書、付款證明及被害人意見可以作為案件資料,但是否起訴、如何量刑或是否符合其他處分條件,仍由檢察官或法院依法判斷。
刑法第57條把犯罪後態度列為科刑時應注意的事項之一,因此實際賠償及履行情形可能受到法院審酌。偵查中,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的職權不起訴只適用該條所定案件範圍;第253-1條的緩起訴也有罪名法定刑、公共利益及其他要件。和解不是取得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的充分條件。
緩刑同樣須符合刑法第74條所定的宣告刑及前案紀錄等條件,再由法院判斷是否適當。被害人可以在和解書中如實表明已受領賠償及其意見,但不能以契約要求檢察官或法院作成特定處分或裁判。非告訴乃論案件中的和解效果,可另參考非告訴乃論案件的和解及刑事和解與緩刑條件。
告訴提出前,雙方可以約定被害人不提出告訴,但私下約定不能使警察或檢察官拒絕受理依法提出的告訴,也不能排除非告訴乃論案件的偵查。若一方違反不提告約定,是否須負民事責任,仍須依條款效力、契約解釋、具體損害及其他事實判斷,不能一概而論。
訊息或存證信函中寫「保留法律追訴權」,也不表示已經完成刑事告訴。是否已提出告訴,仍要看當事人是否向有權機關表示追訴犯罪的意思。可參考保留法律追訴權的法律效果。
已提出告訴且案件仍在偵查時,應先確認所涉罪名是否告訴乃論。告訴乃論部分可以約定告訴人提出撤回告訴的期限及方式;非告訴乃論部分則應把和解、賠償及履行資料提供承辦檢察官,由檢察官依案件事實及法定要件處理。
案件已起訴時,告訴乃論部分仍須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才有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的程序效果。超過該期限後,即使雙方已和解,也不能再以撤回告訴終結該部分審判。非告訴乃論部分的和解及履行情形,則由法院在法定範圍內審酌。
裁判確定後的和解不會使確定裁判失去效力。雙方仍可處理尚未履行的民事賠償,但刑罰執行、易科罰金、緩刑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各有個別法定要件,不會因事後簽署和解書而直接改變。相關制度可參考刑事紀錄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和解書應核對簽約人身分及代理權,並以事發日期、地點、事件概要及案號界定和解範圍。若同一事件涉及多項民事請求或數個刑事犯罪事實,應分別說明哪些事項已納入和解,避免只用「所有事情均已解決」概括處理。
金額、付款人、收款人、帳戶、到期日及分期方式均應明確。採分期給付時,還要寫明任一期逾期的效果,以及其餘民事請求權是在簽約時或全部款項付清後才拋棄。實際付款後應保留匯款紀錄或收據。
告訴乃論案件可以記載由誰、在何期限、向哪個機關提出撤回告訴,並約定如何確認收件。非告訴乃論案件則可記載被害人願如實向承辦機關陳述已和解、已收受多少賠償及其意見;不宜寫成「撤告後案件一定結束」或「法院應宣告緩刑」。
若金錢給付與撤回告訴互為和解條件,可以在契約中安排同日履行、分段履行或其他可供確認的順序。條款應處理付款未完成、文件未提出或收件遭退補時的後續方式,而不是只要求一方先完成全部義務。
雙方可以就契約義務及違約後果作約定,例如返還特定款項、負擔已發生的損害或給付違約金。不過,條款是否有效、違約是否成立及可請求的範圍,仍要依契約內容與具體事實判斷。約定違約金過高時,法院得依民法第252條減至相當數額。
即使和解書約定違約金,仍不能阻止當事人向偵查機關陳述犯罪嫌疑,也不能要求檢察官或法院不受理案件。若條款直接以提出告訴作為處罰事由,還可能涉及其效力及適用範圍的爭議。因此,和解書應以明確履行義務及保存履行資料為重點,不宜把高額違約金寫成刑事程序結果的替代品。
依公證法第13條,特定法律行為經公證,且公證書載明債務人願逕受強制執行時,才可能成為強制執行名義。刑事和解中常見的是一定金額的給付義務;實際是否符合條文,仍要由公證人依契約內容確認。
撤回告訴並不是公證法第13條列舉的金錢或其他法定給付類型。因此,即使整份和解契約經過公證,也不能直接強制告訴人向檢察署或法院撤回告訴。簽名認證、一般公證及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法律效果也不相同。
如果對方尚未依約辦理撤回告訴,可以依和解書聯繫履行並保存往來紀錄。是否另有返還款項、損害賠償或違約金請求,則應依契約條款及實際損害判斷;民事爭議不會自行取代正在進行的刑事程序。
刑事和解的效果取決於罪名、程序階段及實際履行。告訴乃論案件要在法定期限內另行完成撤回告訴;非告訴乃論案件則不因當事人和解而停止,和解與賠償只是檢察官或法院依法審酌的資料。簽約時把事件範圍、付款、撤回告訴或陳述意見的方式及履行證明分別寫清楚,較能避免當事人對和解效果產生不同理解。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實際適用仍須依個案事實及最新法令、實務見解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