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了還被告刑事?律師教你簽和解書時的四個自保條款

24 JUN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簽了和解書,為什麼還收到傳票?

「律師,我明明已經簽了和解書,也把錢匯過去了,為什麼還收到地檢署的傳票?」這是實務上屢見不鮮的問題。

許多人會把和解誤認成刑事風險也已收尾,但和解書主要處理雙方約定的民事賠償與撤回告訴義務,不因和解書本身免除刑事責任。尤其可由告訴人撤回的案件,付款、簽和解書與完成撤回告訴是三件事;若對方收錢後未主動撤回告訴,程序未必會因和解而停止。不能單靠撤回告訴的案件,也通常仍要由檢察官或法院依個案判斷。本文拆解和解書的常見漏洞、四個常見自保條款、以及對方毀約時的補救路徑。

(本文是和解主題群第三篇。若要先釐清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差異,可先看本所告訴乃論和非告訴乃論重點整理;為何不能撤告仍要談和解,請看不能撤告還要和解嗎?;若還在提告前或收到對方主張,可對照刑事提告流程與告訴期限保留法律追訴權的真正效果;緩刑與易科罰金的真實制度,請看刑事和解何時可能影響緩刑?;若重點是前科與良民證,可看前科與良民證整理)

貳、民事和解與刑事責任的關鍵脫鉤

一、可撤回告訴的案件:和解並非已撤回告訴

告訴乃論罪(例如普通傷害、公然侮辱、誹謗、過失傷害、毀損等,但仍須依個別罪名與例外判斷),在法定時點內合法撤回告訴後,就該告訴乃論部分,偵查中通常會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5 款為不起訴處分;起訴後則可能由法院依第 303 條第 3 款諭知不受理判決。依同法第 238 條,告訴人須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撤回告訴後不得再行告訴;依第 239 條,對同一告訴乃論犯罪事實的共犯之一人撤回告訴者,效力及於其他共犯。若另有不同犯罪事實或非告訴乃論罪名,仍要另外判斷。問題是:

  • 和解書上可能只寫「民事賠償」,對刑事告訴未明確處置。
  • 對方收了錢後,可能惰於、甚至刻意不去撤回告訴
  • 若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未合法撤回告訴,刑事程序仍會依法進行,檢察官或法院仍須依案件狀態作成處分或裁判。

二、不能單靠撤回告訴的案件:和解多是量刑與處分因素

重傷、酒駕致死、強制性交、詐欺、販毒等案件,被害人通常難以單靠撤回告訴左右偵查或審判方向。和解的實益改為:

  • 影響緩起訴、緩刑、量刑等裁量(詳見本所非告訴乃論案件的和解策略解析)。
  • 讓被害人及時取得賠償。
  • 但刑事程序仍可能繼續,是否起訴、緩起訴、量刑或處罰,仍由檢察官或法院依個案判斷。

因此,無法撤告的案件更需要把和解書定位寫清楚:它不是命令檢察官或法院結案的文件,而是用來證明賠償、犯後態度、被害人意見與履行狀況的資料。

三、常見的誤解組合

高風險情境是:雙方和解時,被告付了錢以為「結案了」,對方則心裡還留著一張刑事告訴狀未撤,甚至案件已在偵查中繼續進行。等到被告收到偵查傳票、甚至起訴書時,雙方關係可能已經惡化,和解金也可能已經付完,後續還要另行處理違約與程序風險。

參、和解時機對撤回告訴效力的影響

一、告訴前和解

被害人尚未提告,加害人找上和解。此時對方的承諾多為「不提告」。風險:

  • 對方可能事後反悔;可由告訴人提出告訴的案件,仍須回到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確認法定告訴期間。
  • 和解書中的「承諾不提告」條款,違反時可作為民事違約求償依據,但通常難以禁止對方在告訴期間內提告,也難以讓偵查機關因此不受理案件。
  • 對於不能單靠撤回告訴處理的案件,國家是否追訴並非由被害人單方決定,承諾的法律效果有限。

若雙方只是互傳訊息、存證信函或和解草稿,常會出現「保留法律追訴權」等字句。這類聲明多半只是提醒對方仍可能主張權利,並不等於已經完成刑事告訴;是否已進入偵查程序,仍須回到有無實際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或告發判斷,可延伸閱讀本所保留法律追訴權解析刑事提告流程整理

二、告訴後、起訴前和解(偵查階段)

對方已提告,案件在地檢署偵查中。和解時:

  • 可撤回告訴的案件:可約定對方於收款或特定條件完成後,儘速具狀向檢察官撤回告訴。
  • 不能單靠撤回告訴處理的案件:檢察官可視罪名、情節、刑法第 57 條量刑事項與公共利益,參考和解事實評估刑事訴訟法第 253-1 條緩起訴;少數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案件範圍與裁量要件者,也可能評估職權不起訴。是否起訴、緩起訴或作成其他處分,仍須由檢察官依個案判斷,並非各類案件均能因和解取得不起訴。

三、起訴後、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和解

案件已起訴至法院。告訴乃論罪須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才有撤回告訴的程序效果(刑訴法 238 條)。逾期即便和解,也已無從再以撤回告訴影響後續程序。

四、裁判確定後

告訴乃論罪已無從撤回,事後和解主要會影響民事責任的履行或個別執行階段的評估;非告訴乃論罪也難以因事後和解改變已確定裁判結果,但仍可能作為民事履行、假釋或其他執行事項的參考因素。

若案件已經形成有罪判決,後續就要分別看宣告刑、是否緩刑、是否易科罰金,以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 6 條的不予記載規則。易科罰金不是無罪,也不代表良民證問題自然消失;相關分層可參考本所前科與良民證整理,易科罰金與刑罰嚇阻的制度討論可延伸閱讀天下雜誌採訪整理

肆、和解書的四個常見自保條款

一、同步簽署「刑事撤回告訴狀」並約定提出方式

這是常見的核心自保條款。在簽和解書的同時,可讓告訴人另行簽署一份「刑事撤回告訴狀」,並在和解書中清楚約定何時、由誰、向哪個機關提出。撤回告訴狀的內容通常包括:

  • 告訴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
  • 刑事案件案號(偵查中為他字/偵字案號,審理中為法院案號)。
  • 明確的撤回意思表示。
  • 告訴人簽章、日期。

實務作法:

  • 對方若主動撤回告訴,撤回告訴狀即毋庸使用。
  • 對方若食言拒絕撤回告訴,被告方可評估將該撤回告訴狀及和解書陳報檢察官或法院,但仍須確認告訴人簽署真意、授權範圍、案件範圍、法定時點與機關要求;檢察署或法院必要時仍可能要求補正或確認。
  • 撤回告訴狀的格式可由律師擬定,確認內容與格式符合案件需要。

二、違約加倍條款

在和解書中可明定:若對方違反承諾(例如承諾不提告卻提告、或承諾撤回告訴卻拒絕辦理),應依約返還已收取的和解金、並負擔約定違約金。這讓對方在財產上有違約成本,減少惡意食言的誘因;但違約金若過高,法院仍得依民法第 252 條酌減至相當數額。條款範例:

「乙方(被害人)承諾於收款後 X 日內具狀向 XX 地檢署/法院撤回本案刑事告訴。若乙方違反此項義務,應返還甲方(加害人)已給付之和解金新臺幣 ___ 元,並給付違約金新臺幣 ___ 元。」

若是非告訴乃論案件,條款不宜寫成「撤回告訴即結案」,而應改寫為「乙方確認已受領賠償,願向檢察官或法院陳明和解、請求從輕或給予緩起訴/緩刑機會」。文字目標不同,法律效果也不同。

三、權利義務明確列舉,避免模糊空間

  • 條款以清單方式列舉,避免「一切其他事項」「不再有任何爭議」等模糊用語被對方事後解釋。
  • 本件事實的對象範圍具體描述(案號、事發日期、事件概要),避免對方事後主張「這件事沒寫」另行提告。
  • 若涉及多項可能主張(刑事、民事、勞動、侵害配偶權等),宜全面列明。

四、保留條款與辦理公證

  • 若給付為分期,宜評估保留尾款作為履行擔保,避免對方取得全額或大部分金錢後拒絕撤回告訴。
  • 就金錢給付等屬公證法第 13 條範圍的事項,可評估辦理公證並於公證書中載明該條所需內容,讓明確的給付義務有機會依公證書銜接後續法院程序,減少另行取得判決的時間。
  • 金額較大或涉及不動產交付、移轉等複雜條件時,應先確認是否屬公證法第 13 條範圍,必要時另設擔保或保全安排。

伍、常見的對方食言情境

一、收錢後聲稱「誤會」

對方事後表示「當時不是這個意思」「我以為只是民事和解」。應對:和解書的具體條款與撤回告訴狀的文字,可作為反駁這類說法的重要證據。

二、假藉對方未履行為由拒絕撤回告訴

對方抓住「和解金分期未付清」或「附加條件尚未履行」為由拒絕撤回告訴,實際上主給付多已履行。應對:條款中把「撤回告訴」與「主要金錢給付」綁定,可約定主給付到位後即負撤回告訴義務,附加條件違反另走民事追償。

三、拖延撤回告訴時間

對方拖到言詞辯論終結前才撤回告訴,過程中讓您反覆應付刑事程序。應對:

  • 在和解書明訂「收款後 X 日內撤回告訴」。
  • 逾期未合法撤回告訴,可評估提出手中的撤回告訴狀與和解書,同時保留對方違約的求償證據。

四、另外追加刑事主張

對方就同一事實的其他罪名再提刑事告訴,主張「我撤回的是 A 罪、沒撤回 B 罪」。應對:和解書應列明事件範圍與撤回告訴義務,例如案號、事發日期與事件概要;但這種約定主要是民事違約與撤回告訴義務的依據,通常不足以排除非告訴乃論案件的國家追訴。

陸、何時特別需要加強自保條款

  • 對方態度反覆、情緒化,或在談判中多次變更要求。
  • 和解金額較高,對方違約誘因強。
  • 雙方長期糾紛、關係已嚴重破裂。
  • 對方有訴訟紀錄,熟悉法律程序。
  • 涉及名譽、隱私議題,事件影響延續時間長。

柒、律師的核心工作

  • 依案件性質與能否撤回告訴,擬定條款結構。
  • 撰寫或審閱和解書,確認條款周延。
  • 同步準備撤回告訴狀、聲請狀等配套文件。
  • 代為談判,避免雙方情緒化對話。
  • 評估可公證事項,必要時確認公證法第 13 條條款與後續法院程序。
  • 發生違約時提出民事求償與違約處置。

延伸閱讀

捌、結語

民事和解與刑事責任是兩條不同的軌道。和解書若沒寫好,付了錢也可能變成「錢也給了、刑事風險仍未處理」的雙輸。簽和解書不是談判的終點,而是風險管理的開始;和解書通常是證明雙方約定與犯後態度的資料,不是足以拘束檢察官或法院結案的命令文件。同步準備刑事撤回告訴狀、明訂違約條款、就金錢給付評估辦理公證並確認公證法第 13 條條款,是告訴乃論案件和解時常見的重要配套;非告訴乃論案件則要把和解、履行與被害人意見整理成可供檢察官或法院審酌的資料。

若您正在進行刑事案件的和解談判,或擔心已簽的和解書有漏洞被對方利用,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會協助您擬定或審閱和解書、配套撤回告訴狀、並評估對方違約時的法律處置路徑。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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