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JUN 2025 張倍齊律師
「律師,我明明已經簽了和解書,也把錢匯過去了,為什麼還收到地檢署的傳票?」這是實務上屢見不鮮的問題。
許多人會把和解誤認成刑事風險也已收尾,但和解書主要處理雙方約定的民事賠償與撤回告訴義務,不因和解書本身免除刑事責任。尤其可由告訴人撤回的案件,付款、簽和解書與完成撤回告訴是三件事;若對方收錢後未主動撤回告訴,程序未必會因和解而停止。不能單靠撤回告訴的案件,也通常仍要由檢察官或法院依個案判斷。本文拆解和解書的常見漏洞、四個常見自保條款、以及對方毀約時的補救路徑。
(本文是和解主題群第三篇。若要先釐清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差異,可先看本所告訴乃論和非告訴乃論重點整理;為何不能撤告仍要談和解,請看不能撤告還要和解嗎?;若還在提告前或收到對方主張,可對照刑事提告流程與告訴期限、保留法律追訴權的真正效果;緩刑與易科罰金的真實制度,請看刑事和解何時可能影響緩刑?;若重點是前科與良民證,可看前科與良民證整理)
告訴乃論罪(例如普通傷害、公然侮辱、誹謗、過失傷害、毀損等,但仍須依個別罪名與例外判斷),在法定時點內合法撤回告訴後,就該告訴乃論部分,偵查中通常會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5 款為不起訴處分;起訴後則可能由法院依第 303 條第 3 款諭知不受理判決。依同法第 238 條,告訴人須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撤回告訴後不得再行告訴;依第 239 條,對同一告訴乃論犯罪事實的共犯之一人撤回告訴者,效力及於其他共犯。若另有不同犯罪事實或非告訴乃論罪名,仍要另外判斷。問題是:
重傷、酒駕致死、強制性交、詐欺、販毒等案件,被害人通常難以單靠撤回告訴左右偵查或審判方向。和解的實益改為:
因此,無法撤告的案件更需要把和解書定位寫清楚:它不是命令檢察官或法院結案的文件,而是用來證明賠償、犯後態度、被害人意見與履行狀況的資料。
高風險情境是:雙方和解時,被告付了錢以為「結案了」,對方則心裡還留著一張刑事告訴狀未撤,甚至案件已在偵查中繼續進行。等到被告收到偵查傳票、甚至起訴書時,雙方關係可能已經惡化,和解金也可能已經付完,後續還要另行處理違約與程序風險。
被害人尚未提告,加害人找上和解。此時對方的承諾多為「不提告」。風險:
若雙方只是互傳訊息、存證信函或和解草稿,常會出現「保留法律追訴權」等字句。這類聲明多半只是提醒對方仍可能主張權利,並不等於已經完成刑事告訴;是否已進入偵查程序,仍須回到有無實際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或告發判斷,可延伸閱讀本所保留法律追訴權解析與刑事提告流程整理。
對方已提告,案件在地檢署偵查中。和解時:
案件已起訴至法院。告訴乃論罪須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才有撤回告訴的程序效果(刑訴法 238 條)。逾期即便和解,也已無從再以撤回告訴影響後續程序。
告訴乃論罪已無從撤回,事後和解主要會影響民事責任的履行或個別執行階段的評估;非告訴乃論罪也難以因事後和解改變已確定裁判結果,但仍可能作為民事履行、假釋或其他執行事項的參考因素。
若案件已經形成有罪判決,後續就要分別看宣告刑、是否緩刑、是否易科罰金,以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 6 條的不予記載規則。易科罰金不是無罪,也不代表良民證問題自然消失;相關分層可參考本所前科與良民證整理,易科罰金與刑罰嚇阻的制度討論可延伸閱讀天下雜誌採訪整理。
這是常見的核心自保條款。在簽和解書的同時,可讓告訴人另行簽署一份「刑事撤回告訴狀」,並在和解書中清楚約定何時、由誰、向哪個機關提出。撤回告訴狀的內容通常包括:
實務作法:
在和解書中可明定:若對方違反承諾(例如承諾不提告卻提告、或承諾撤回告訴卻拒絕辦理),應依約返還已收取的和解金、並負擔約定違約金。這讓對方在財產上有違約成本,減少惡意食言的誘因;但違約金若過高,法院仍得依民法第 252 條酌減至相當數額。條款範例:
「乙方(被害人)承諾於收款後 X 日內具狀向 XX 地檢署/法院撤回本案刑事告訴。若乙方違反此項義務,應返還甲方(加害人)已給付之和解金新臺幣 ___ 元,並給付違約金新臺幣 ___ 元。」
若是非告訴乃論案件,條款不宜寫成「撤回告訴即結案」,而應改寫為「乙方確認已受領賠償,願向檢察官或法院陳明和解、請求從輕或給予緩起訴/緩刑機會」。文字目標不同,法律效果也不同。
對方事後表示「當時不是這個意思」「我以為只是民事和解」。應對:和解書的具體條款與撤回告訴狀的文字,可作為反駁這類說法的重要證據。
對方抓住「和解金分期未付清」或「附加條件尚未履行」為由拒絕撤回告訴,實際上主給付多已履行。應對:條款中把「撤回告訴」與「主要金錢給付」綁定,可約定主給付到位後即負撤回告訴義務,附加條件違反另走民事追償。
對方拖到言詞辯論終結前才撤回告訴,過程中讓您反覆應付刑事程序。應對:
對方就同一事實的其他罪名再提刑事告訴,主張「我撤回的是 A 罪、沒撤回 B 罪」。應對:和解書應列明事件範圍與撤回告訴義務,例如案號、事發日期與事件概要;但這種約定主要是民事違約與撤回告訴義務的依據,通常不足以排除非告訴乃論案件的國家追訴。
民事和解與刑事責任是兩條不同的軌道。和解書若沒寫好,付了錢也可能變成「錢也給了、刑事風險仍未處理」的雙輸。簽和解書不是談判的終點,而是風險管理的開始;和解書通常是證明雙方約定與犯後態度的資料,不是足以拘束檢察官或法院結案的命令文件。同步準備刑事撤回告訴狀、明訂違約條款、就金錢給付評估辦理公證並確認公證法第 13 條條款,是告訴乃論案件和解時常見的重要配套;非告訴乃論案件則要把和解、履行與被害人意見整理成可供檢察官或法院審酌的資料。
若您正在進行刑事案件的和解談判,或擔心已簽的和解書有漏洞被對方利用,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會協助您擬定或審閱和解書、配套撤回告訴狀、並評估對方違約時的法律處置路徑。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