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JUN 2025 張倍齊律師
「律師,我明明已經簽了和解書,也把錢匯過去了,為什麼還收到地檢署的傳票?」這是實務上屢見不鮮的問題。
許多人誤以為和解等於事情結束,但民事和解只解決民事賠償,不必然等於刑事責任免除。尤其告訴乃論罪,若對方收錢後未主動撤回告訴,檢察官依法仍會繼續偵辦;非告訴乃論罪,更是連撤告都無從撤起。本文拆解和解書的常見漏洞、四個必備自保條款、以及對方毀約時的補救路徑。
(本文是和解主題群第三篇。為何要和解請看 不能撤告還要和解嗎?(ID 228);付錢免關的真實制度請看 付錢就免關是真的嗎?(ID 298)。)
告訴乃論罪(傷害、公侮、誹謗、過失傷害、毀損等),撤回告訴才會讓刑事程序終止。問題是:
重傷、酒駕致死、強制性交、詐欺、販毒等非告訴乃論罪,被害人不論是否同意都無法讓檢方停辦。和解的實益改為:
最危險的情境:雙方和解時,被告付了錢以為「結案了」,對方則心裡還留著一張刑事告訴狀未撤,甚至案件已在偵查中繼續進行。等到被告收到偵查傳票、甚至起訴書時,雙方關係已極度惡化,和解金早已付完、追不回來。
被害人尚未提告,加害人找上和解。此時對方的承諾多為「不提告」。風險:
對方已提告,案件在地檢署偵查中。和解時:
案件已起訴至法院。告訴乃論罪必須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才有效(刑訴法 238 條)。逾期即便和解,也無法再撤回。
告訴乃論罪已無從撤回,只能影響民事責任的履行;非告訴乃論罪則僅影響執行階段(假釋考量、民事求償履行)。
這是最關鍵的自保條款。在簽和解書的同時,讓被害人另行簽署一份「刑事撤回告訴狀」,由加害方保管。撤回告訴狀的內容通常包括:
實務作法:
在和解書中明定:若對方違反承諾(例如承諾不提告卻提告、或承諾撤告卻拒撤),需返還已收取的和解金、並加倍賠償違約金。這讓對方在財產上有違約成本,減少惡意食言的誘因。條款範例:
「乙方(被害人)保證於收款後 X 日內具狀向 XX 地檢署/法院撤回本案刑事告訴。若乙方違反此項義務,應返還甲方(加害人)已給付之和解金新臺幣 ___ 元,並加倍給付違約金新臺幣 ___ 元。」
對方事後表示「當時不是這個意思」「我以為只是民事和解」。應對:和解書的具體條款與撤回告訴狀的文字,本身就是反駁這類說法最強的證據。
對方抓住「和解金分期未付清」或「附加條件尚未履行」為由拒絕撤告,實際上主條件多已履行。應對:條款中把「撤告」與「主要金錢給付」綁定,主給付到位即應撤告,附加條件違反另走民事追償。
對方拖到言詞辯論終結前才撤告,過程中讓您反覆應付刑事程序。應對:
對方就同一事實的其他罪名再提刑事告訴,主張「我撤的是 A 罪、沒撤 B 罪」。應對:和解書必須列明事件範圍,「本事件相關之一切刑事、民事、行政責任」全面涵蓋。
民事和解與刑事責任是兩條不同的軌道。和解書若沒寫好,付了錢也可能變成「錢也給了、刑事也沒躲掉」的雙輸。簽和解書不是談判的終點,而是風險管理的開始。同步準備刑事撤回告訴狀、明訂違約條款、辦理公證賦予執行力 — 這三件事是告訴乃論案件和解的基本配備。
若您正在進行刑事案件的和解談判,或擔心已簽的和解書有漏洞被對方利用,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會協助您擬定或審閱和解書、配套撤回告訴狀、並評估對方違約時的法律處置路徑。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