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了還被告刑事?律師教你簽和解書時的四個自保條款

24 JUN 2025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簽了和解書,為什麼還收到傳票?

「律師,我明明已經簽了和解書,也把錢匯過去了,為什麼還收到地檢署的傳票?」這是實務上屢見不鮮的問題。

許多人誤以為和解等於事情結束,但民事和解只解決民事賠償,不必然等於刑事責任免除。尤其告訴乃論罪,若對方收錢後未主動撤回告訴,檢察官依法仍會繼續偵辦;非告訴乃論罪,更是連撤告都無從撤起。本文拆解和解書的常見漏洞、四個必備自保條款、以及對方毀約時的補救路徑。

(本文是和解主題群第三篇。為何要和解請看 不能撤告還要和解嗎?(ID 228);付錢免關的真實制度請看 付錢就免關是真的嗎?(ID 298)。)

貳、民事和解與刑事責任的關鍵脫鉤

一、告訴乃論罪:和解 ≠ 自動撤告

告訴乃論罪(傷害、公侮、誹謗、過失傷害、毀損等),撤回告訴才會讓刑事程序終止。問題是:

  • 和解書上可能只寫「民事賠償」,對刑事告訴未明確處置。
  • 對方收了錢後,可能惰於、甚至刻意不去撤回告訴
  • 若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撤告,刑事程序仍持續,檢察官最終仍需作起訴或不起訴處分。

二、非告訴乃論罪:即便撤告也無效

重傷、酒駕致死、強制性交、詐欺、販毒等非告訴乃論罪,被害人不論是否同意都無法讓檢方停辦。和解的實益改為:

  • 影響緩起訴、緩刑、量刑的裁量(詳見 不能撤告還要和解嗎?ID 228)。
  • 讓被害人及時取得賠償。
  • 但刑事處罰仍會發生,只是程度可能較輕。

三、常見的誤解組合

最危險的情境:雙方和解時,被告付了錢以為「結案了」,對方則心裡還留著一張刑事告訴狀未撤,甚至案件已在偵查中繼續進行。等到被告收到偵查傳票、甚至起訴書時,雙方關係已極度惡化,和解金早已付完、追不回來。

參、和解時機對撤告效力的影響

一、告訴前和解

被害人尚未提告,加害人找上和解。此時對方的承諾多為「不提告」。風險:

  • 對方可能事後反悔,在 6 個月告訴期內仍可提告。
  • 和解書中的「承諾不提告」條款,違反時可作為民事違約求償依據,但不能阻止刑事追訴。
  • 對於非告訴乃論罪,被害人本就無「告與不告」的實權,承諾空洞。

二、告訴後、起訴前和解(偵查階段)

對方已提告,案件在地檢署偵查中。和解時:

  • 告訴乃論罪:對方應立即具狀向檢察官撤回告訴。
  • 非告訴乃論罪:檢察官可參考和解事實,做緩起訴或相對不起訴處分。

三、起訴後、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和解

案件已起訴至法院。告訴乃論罪必須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才有效(刑訴法 238 條)。逾期即便和解,也無法再撤回。

四、確定判決後

告訴乃論罪已無從撤回,只能影響民事責任的履行;非告訴乃論罪則僅影響執行階段(假釋考量、民事求償履行)。

肆、和解書的四個必備自保條款

一、同步簽署「刑事撤回告訴狀」並由加害方保管(告訴乃論罪)

這是最關鍵的自保條款。在簽和解書的同時,讓被害人另行簽署一份「刑事撤回告訴狀」,由加害方保管。撤回告訴狀的內容通常包括:

  • 告訴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
  • 刑事案件案號(偵查中為他字/偵字案號,審理中為法院案號)。
  • 明確的撤回意思表示。
  • 告訴人簽章、日期。

實務作法:

  • 對方若主動撤告,撤回告訴狀即毋庸使用。
  • 對方若食言拒撤,加害方可持該撤回告訴狀遞交地檢署或法院,即生撤告效力。
  • 撤回告訴狀的格式可由律師擬定,確保內容完整、格式符合要求。

二、違約加倍條款

在和解書中明定:若對方違反承諾(例如承諾不提告卻提告、或承諾撤告卻拒撤),需返還已收取的和解金、並加倍賠償違約金。這讓對方在財產上有違約成本,減少惡意食言的誘因。條款範例:

「乙方(被害人)保證於收款後 X 日內具狀向 XX 地檢署/法院撤回本案刑事告訴。若乙方違反此項義務,應返還甲方(加害人)已給付之和解金新臺幣 ___ 元,並加倍給付違約金新臺幣 ___ 元。」

三、權利義務明確列舉,避免模糊空間

  • 條款以清單方式列舉,避免「一切其他事項」「不再有任何爭議」等模糊用語被對方事後解釋。
  • 本件事實的對象範圍具體描述(案號、事發日期、事件概要),避免對方事後主張「這件事沒寫」另行提告。
  • 若涉及多項可能主張(刑事、民事、勞動、侵害配偶權等),宜全面列明。

四、保留條款與辦理公證

  • 若給付為分期,務必保留尾款作為履行擔保,避免對方取得全部金錢後拒絕撤告。
  • 辦理公證並於公證書中載明「逕受強制執行」,讓和解書本身具強制執行力,省去另行訴訟的時間。
  • 金額較大或涉及不動產時,公證更有必要。

伍、常見的對方食言情境

一、收錢後聲稱「誤會」

對方事後表示「當時不是這個意思」「我以為只是民事和解」。應對:和解書的具體條款與撤回告訴狀的文字,本身就是反駁這類說法最強的證據。

二、假藉對方未履行為由拒撤

對方抓住「和解金分期未付清」或「附加條件尚未履行」為由拒絕撤告,實際上主條件多已履行。應對:條款中把「撤告」與「主要金錢給付」綁定,主給付到位即應撤告,附加條件違反另走民事追償。

三、拖延撤告時間

對方拖到言詞辯論終結前才撤告,過程中讓您反覆應付刑事程序。應對:

  • 在和解書明訂「收款後 X 日內撤告」。
  • 逾期未撤告,直接以您手中的撤回告訴狀遞交法院。

四、另外追加刑事主張

對方就同一事實的其他罪名再提刑事告訴,主張「我撤的是 A 罪、沒撤 B 罪」。應對:和解書必須列明事件範圍,「本事件相關之一切刑事、民事、行政責任」全面涵蓋。

陸、何時特別需要加強自保條款

  • 對方態度反覆、情緒化,或在談判中多次變更要求。
  • 和解金額較高,對方違約誘因強。
  • 雙方長期糾紛、關係已嚴重破裂。
  • 對方有訴訟紀錄,熟悉法律程序。
  • 涉及名譽、隱私議題,事件影響延續時間長。

柒、律師的核心工作

  • 依案件性質(告訴乃論 / 非告訴乃論)擬定條款結構。
  • 撰寫或審閱和解書,確認條款周延。
  • 同步準備撤回告訴狀、聲請狀等配套文件。
  • 代為談判,避免雙方情緒化對話。
  • 辦理公證並賦予強制執行力。
  • 發生違約時提出民事求償與違約處置。

延伸閱讀

捌、結語

民事和解與刑事責任是兩條不同的軌道。和解書若沒寫好,付了錢也可能變成「錢也給了、刑事也沒躲掉」的雙輸。簽和解書不是談判的終點,而是風險管理的開始。同步準備刑事撤回告訴狀、明訂違約條款、辦理公證賦予執行力 — 這三件事是告訴乃論案件和解的基本配備。

若您正在進行刑事案件的和解談判,或擔心已簽的和解書有漏洞被對方利用,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會協助您擬定或審閱和解書、配套撤回告訴狀、並評估對方違約時的法律處置路徑。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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