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291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台灣訴訟文化與歐美影集呈現的大庭激辯截然不同:在地方法院或地檢署,每次開庭通常只有二十至三十分鐘,書記官記載的也是重點概要,而非逐字稿。更重要的是,兩次開庭之間常常相隔一個月甚至更長,若沒有書狀存底,法官、律師乃至當事人都很難在下一庭還原上一次討論的細節。 張倍齊律師在本集說明,書狀的作用不只是「輔助說話」,更是讓案件事實、證據清單與法律主張完整呈現的正式文件,優先於當庭的口頭陳述。筆錄則是記載攻防概要、整理爭執與不爭執事項的法院紀錄,一旦笔錄沒有記載,等同於那句話在法律上沒有說過。律師親自出庭,才能即時掌握現場氣氛、確認筆錄記載是否正確,並在事後持續以書狀回應對方攻防,這也是張倍齊律師說明自己不傾向「只接書狀委任」的原因。
以下為節目內容的可讀整理版,已校正 ASR 錯字並刪除重複贅句,保留原意。 --- 打訴訟時,不管刑事還是民事,都需要說服一個對象。在偵查階段,要說服的是檢察官,決定要不要起訴;進入法院之後,要說服的是法官。一般人看歐美影集,印象裡的法庭都是律師慷慨激昂、當庭辯論、把證人問到說不出話來。但那是因為影集需要畫面張力,現實不是這樣。 台灣的訴訟實務非常重視書狀和筆錄。主要原因是開庭間隔很長——每次開庭通常二十到三十分鐘,下一次可能要隔一個月甚至兩個月以上。時間一長,法官、律師,包括當事人自己,都很難只靠記憶回想上一庭討論了什麼。法官手上同時有大量案件,書狀是讓他們能夠快速掌握案情、了解雙方主張的核心工具。 書記官在開庭時記的是重點摘要,不是逐字稿。交互詰問時有時才會引進外部廠商做逐字記錄,但一般庭期不是如此。這也是為什麼很多人去旁聽開庭,卻完全聽不懂在講什麼——因為法官和雙方律師早就看過書狀,他們在庭上補充的只是部分細節,外人沒有閱讀書狀的前提,當然難以理解。 書狀的重要性,不亞於開庭時你說的話,甚至可以說多數時候比說的話更重要。如果被告沒有書狀,只靠口頭陳述,法官必須把你說的摘要記在筆錄裡,既耗開庭時間,記載也未必完整。更麻煩的是,你在庭上說的話邏輯往往不連貫,「講到這裡想到那裡」,但書狀可以整理成一段一段有邏輯的陳述,對法官來說易於理解。 等到案子到了二審,換了新法官,要找之前陳述過的內容,只有筆錄可查。如果重要的主張都只在庭上說過、沒有寫進書狀,就比有書狀的一方弱得多。把法官當秘書、期待他自己整理、自己去調查,這個想法是錯的。法官需要雙方把案情整理成完整的書狀,讓他看清楚。 一個審級的書狀通常不只一份。對方回應之後,我方要再補充;法官有新疑問,也要再補。訴訟像打乒乓球,事先不可能把所有球路都想到,是一來一往慢慢展開的。 筆錄除了記載庭上陳述,也記載法官整理出的「不爭執事項」——也就是雙方都同意的部分,不需要再去一一調查。舉個例子:離婚訴訟裡,結婚日期、離婚日期、小孩現在跟誰同住,這些可能雙方都沒爭議;監護權歸屬才是爭點。把沒爭議的先確認下來,後續法院只需針對有爭議的部分進行調查,程序就能縮短。在車禍案件裡也類似,假如修車費二十萬大家都同意,只有過失比例有爭議,就把修車費列為不爭執事項,只針對過失比例進行審理。一旦法官當庭整理了不爭執事項記入筆錄,原則上雙方事後就不能再翻案,避免程序無限延長。 律師只幫寫書狀卻不出庭,會失去現場觀察法官反應、及時補充陳述、確認筆錄記載是否正確的機會。這些都會影響後續對案件的評估與策略調整。這也是我不傾向只接書狀委任、不出庭的原因。
打官司不是只靠開庭說話。書狀是讓法院理解你立場的正式工具,筆錄是訴訟歷程的法律紀錄;兩者都不能輕忽。如果你正在面對訴訟,或擔心書狀、筆錄有疏漏,歡迎諮詢張倍齊律師,讓律師協助評估案件準備方向與訴訟策略。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