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294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本集張倍齊律師以「分居與離婚」為主題,從離婚人數逐漸增加談起,說明分居在台灣婚姻法律上的定位:分居本身目前並不是獨立的離婚事由,但可以作為婚姻感情已破裂的重要佐證。 節目聚焦兩個面向。第一,現行法律路徑:分居很久、感情淡薄的夫妻,可以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訴請裁判離婚,但運用上涉及雙方可歸責程度的攻防。第二,法務部修正草案方向:最新版本提出「5 年內累計分居達 3 年」即可訴請離婚,不須連續,並保留法院因顯失公平而駁回的裁量空間。 張倍齊律師提醒:目前草案尚未通過,但如果有離婚需求,可考慮讓分居狀態持續以累積事實;若不想離婚,則要注意分居狀態在法律上正在被評價,對方可能正在默默累積證據。
以下為節目內容精華整理,已校正 ASR 錯字、刪除口語贅句,保留主要論述。 --- 為什麼分居值得認真看待 離婚現在越來越多人考慮,原因各種各樣:價值觀不合、經濟問題,其中分居既可能是離婚的原因,也可能是婚姻破裂的結果。有人分居之後和好,也有人分居越來越久,慢慢就覺得這樣過也不錯。 但婚姻不只是一個名目。在法律上,夫妻關係代表互為繼承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勞保受益人資格等實質效力。如果感情已經交惡,這些關係可能會讓你最不想讓財產流向的人,在你過世後合法地分走遺產。 分居在現行法律下能做什麼 目前台灣沒有「分居滿幾年就自動可以離婚」的規定。節目第 58 集曾提到,「分居三年可離婚」只是某版本的法務部修正草案,現行法律並無此規定。 如果分居很久、感情很淡,目前的實務路徑是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但這個條款運用上有攻防:法院會考量對方是否也有可歸責之處,如果對方完全沒有可歸責事由,就比較難走這條路。 法務部最新修正草案的方向 最近法務部推出新版修正草案,提出「5 年內累計分居達 3 年」即可訴請離婚。這裡強調幾個重點: 第一,是「累計」,不是連續。例如半年分居、半年同住、一年分居、半年同住,最後累計分居滿三年,就符合條件。出席小孩畢業典禮等特殊原因偶爾同住,也不中斷計算。 第二,草案還有「顯失公平」條款,讓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駁回離婚請求。草案舉例,若夫妻有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者要照顧,離婚一走了之把照顧責任全部丟給另一方,就可能對拒絕離婚方顯失公平,法院可以拒絕判離。 這個設計讓分居條款不至於太僵化,保留法院綜合考量的空間。 草案通過前後的實務建議 草案目前還沒有正式通過。但分居計算期間很長(5 年內需累計 3 年),所以張倍齊律師提醒:如果你有離婚需求,現在就可以讓分居事實持續、累積。等草案通過時,或許你已經達到新法所需的分居年限,可以直接適用新法提起離婚訴訟。 反過來,如果你不想離婚,而你們目前處於分居狀態,要特別注意:對方可能正在默默累積分居的證據和事實。就算法院最後還有裁量權,訴訟上你已先居於不利位置。分居狀態在法律上是有評價的,這點要清楚。
分居不只是搬出去住那麼簡單,它在法律上正在被評價,可能成為日後離婚訴訟的關鍵事實,也可能影響財產、繼承與子女照顧的安排。 如果你目前處於分居狀態,不論是主動選擇分居,還是已分居卻不確定下一步,張倍齊律師建議先釐清自己的法律處境。法律問題有時候等到發現才處理,已經少了幾條路。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