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397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本集張倍齊律師從一個常見的社會觀感出發:為什麼性侵害或酒駕撞死人的加害人,有時候付了錢、取得和解之後,最後反而能拿到緩刑、不用入監?這樣的制度安排公平嗎? 張倍齊律師先區分「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罪的根本差異。輕罪(如傷害、公然侮辱)屬告訴乃論,被害人撤告後程序終結;重罪(如性侵害、酒駕致死)屬非告訴乃論,不能撤告,但和解仍可作為法院量刑的重要參考。 制度設計的邏輯不是「有錢人可以買通司法」,而是:若司法無法對認罪賠償者與拒不賠償者做出區隔,加害人就喪失積極賠償的誘因,最終受害最深的反而是需要賠償金維持生計的被害人家屬。緩刑並非隨意給予,節目口述緩刑的法定條件包含:宣告刑在兩年以下,且過去無因故意犯罪被判刑的前科。 本集也特別指出,被害人選擇和解往往有現實苦衷:訴訟折磨漫長,民事求償不一定拿得到錢,眼前的生活需求更為迫切。旁觀者無法代替被害人決定什麼才是正義。
以下為 ASR 逐字稿經校正、刪除重複贅字後的可讀整理版,保留主要論點結構,非完整逐字稿。 --- 張倍齊律師: 今天要講的是「付錢就免關」這件事。 很多人看到新聞——性侵害案件的加害人,或是酒駕撞死人的案件,最後因為跟被害人和解,法院給了緩刑、不用關——心裡就浮現一句話:「有錢判生,沒錢判死。法律是有錢人的工具。」 我念法律以前也覺得這樣很奇怪。但我們要去了解,為什麼制度會變成這樣。 首先要區分罪的性質。比較輕的罪,像是傷害罪、公然侮辱罪,屬於告訴乃論。和解之後,被害人可以撤告,程序就結束了。這個大家不會太激憤。 真正讓人激憤的,是那種性侵害或酒駕致死的案件——這些是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不能撤告。法院看到被害人和加害人已經和解,被害人也表示不願意再追究,但案子仍然要繼續走。那為什麼法院最後還是可能給緩刑? 關鍵在於:如果司法無法對「賠償者」和「不賠償者」做出區隔,加害人就沒有動機積極籌錢去補償被害人。這對誰最不利?是被害人。 舉個例子:被害人的家人被酒駕撞死,家中的經濟支柱沒了,三餐從此沒有著落。這時候外人看到加害人被關進去,覺得正義伸張,很爽。但被害人呢?他每天還是要生活。訴訟結束了,他要生活;訴訟打了半年一年,家裡都沒人賺錢,現實問題還是擺在那裡。 如果能盡快拿到賠償,對被害人家屬來說,或許比加害人進監獄更有幫助。這是很現實的問題,不是說被害人不生氣,而是生活比情緒更迫切。 所以法院在衡量「犯後態度良好」時,除了認罪之外,還要看加害人有沒有實質賠償、有沒有取得被害人的諒解。身為被告,認罪又賠錢、取得被害人原諒,法官就會認為:事情已經發生了,但你盡了力去彌補。 當然,賠錢不等於沒罪。非告訴乃論的案子,法官在刑度的部分可能重新酌量,甚至給予緩刑。但緩刑有法定條件:(一)宣告刑必須在兩年以下;(二)過去沒有因故意犯罪被判刑的前科。所以如果犯的是殺人、強盜這種重罪,根本不會判在兩年以下,賠再多錢也不會有緩刑;和解只能讓刑度輕一點,不是完全免責。 還有一點:被害人選擇和解,往往是有苦衷的。訴訟的折磨漫長,還要一直被傳喚開庭作證,談不成還要第二次、第三次;堅持不和解、等對方進監獄再去打民事官司,拿到錢的機率也不高——因為加害人可能脫產,或在外面工作的時候才有辦法籌錢還。 所以我們身為外人,要尊重被害人的選擇,而不是說「你為什麼要和解?這種人就該讓他進監獄。」每個家庭有不同的故事,每個人心中對正義的想像也不一樣。對被害人來說,能拿到真正實際的賠償,或許比你把加害人關進去更有幫助。
聽完這集,如果你或家人正面對刑事案件的和解決定——不管是加害方還是被害方——和解策略、緩刑條件與民事求償的時機都環環相扣,一個決定可能影響整個案件走向。 建議在簽任何和解書之前,先讓張倍齊律師看過合約內容,確認條款是否對你不利,再決定要不要點頭。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