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怎麼聲請?對方脫產怎麼辦?擔保金、撤銷詐害債權與損害債權罪解析

13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壹、前言:判決確定那天,他的帳戶早就空了

借出去 300 萬,官司打了兩年,終於拿到勝訴確定判決。帶著判決去聲請強制執行,執行處查詢的結果卻是:名下無不動產、存款餘額幾百元。回頭調土地謄本才發現,對方在訴訟第一年就把房子過戶給兒子了。

這種結局不是運氣差,而是順序錯了。民事訴訟只解決「誰欠誰多少錢」,法院不會自動幫你看住對方的財產。想讓判決變成真正拿得回來的錢,保全動作必須在起訴前後就佈局。本文聚焦兩件事:起訴前怎麼用假扣押凍結對方財產;對方已經脫產時,民事與刑事各有哪條路可以追。至於勝訴之後的假執行與強制執行流程,本所已有假扣押、假執行、強制執行全流程指南專文,本文不重複。

貳、假扣押怎麼聲請

一、假扣押在保全什麼

依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可以換算成金錢的請求),為了保全將來的強制執行,可以聲請假扣押。這個「假」是「暫時」的意思,不是真假的假——法院暫時凍結對方財產,房屋查封、存款圈存,禁止他處分,等本案判決確定後再執行取償。

它的價值在時間點:本案訴訟還沒起訴、或還在進行中,就能先下手。對方財產被凍住,脫產之路被堵死,很多案件也因此提前走向和解。

二、兩個門檻:「請求」與「假扣押之原因」

聲請時要釋明兩件事。第一是請求:你對他有什麼債權,原因事實是什麼,借據、契約、匯款紀錄都拿出來。第二是假扣押之原因,也就是民事訴訟法第 523 條說的「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白話講,就是不先扣住,將來恐怕執行不到。

注意這裡用的是「釋明」,不是「證明」。釋明只要求提出能讓法院即時調查的證據,使法院產生「大致為正當」的心證就夠了,門檻比審判中的證明低。但也不能兩手空空——依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抗字第 889 號裁定意旨,假扣押原因絲毫未提出證據釋明的,法院應駁回聲請;釋明了但不夠充分,才可以用供擔保來補。

三、什麼樣的事證算「有脫產之虞」

同一則最高法院裁定也把標準說得很清楚:假扣押原因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移住遠方、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這些積極行為為限,只要客觀上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的疑慮就可以。實務上常被法院接受的事證類型包括:

  • 名下不動產近期移轉給親人,或唯一房產突然出售(調土地、建物謄本與異動索引即可呈現)。
  • 財產上新設定高額抵押權,負擔明顯增加。
  • 車輛過戶、公司停業歇業、避不見面拒絕協商。
  • 債務金額遠大於名下可查得的財產,資力明顯不足。

反過來說,最常見的駁回原因,是聲請人只寫「我擔心他會脫產」。最高法院近年裁定多次強調,假扣押原因的判斷以客觀事證為準,不是以債權人主觀的擔憂為基準。聲請前先調對方的財產資料,把異動軌跡攤在法院面前,准的機會差很多。

參、擔保金實務:要繳多少、何時拿回

一、為什麼要繳擔保金

假扣押是在勝負未定前就凍結對方財產,萬一你後來敗訴,對方因為被凍結所受的損害要有人賠。所以依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釋明不足時法院可以命供擔保後准許;即使釋明已經足夠,法院仍然可以命供擔保。擔保金就是這份風險的押金。

二、金額怎麼定

金額由法院依個案裁量。實務上常見以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上下酌定,但這只是常見區間,不是固定公式,法院會視釋明程度、標的性質調整,不能當作必然。有一個法定例外:夫妻一方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法院所命擔保金依法不得高於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門檻明顯友善許多。

三、對方的反擔保:有錢就能解凍

依民事訴訟法第 527 條,假扣押裁定裡會記載:債務人提供所定金額的擔保、或把請求金額提存,就可以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也就是說,對方拿出全額現金提存,財產就解凍。這對債權人未必是壞事——查封的房子變成法院保管的現金,將來執行反而更乾脆。

四、擔保金何時拿得回來

不是結案就自動退還。依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要符合三種情形之一才能聲請法院裁定返還:應供擔保的原因消滅(例如本案全部勝訴確定,對方沒有損害可言);對方同意返還;或訴訟終結後,定 20 日以上期間催告對方行使權利而他沒有行使。實務上多走催告這條路,要跑一段程序,規劃資金時要把這筆錢會被押住一陣子算進去。

肆、對方已經脫產:民事、刑事兩把刀

一、民法第 244 條:撤銷詐害債權

對方把財產移轉出去了,民法給債權人一把撤銷的刀,但無償、有償兩種行為的門檻差很多。無償行為(贈與、無償過戶給家人)只要有害及債權,債權人就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不問對方和受贈人知不知情。有償行為(買賣)門檻陡升:必須債務人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的權利,而且受益人受益時也知情,才撤銷得了。

正因如此,攻防焦點常落在「名為買賣、實為贈與」——親人間的過戶寫買賣,卻拿不出價金流向。法院會追查資金:錢從哪個帳戶出來、有沒有回流。最高法院近年就有案例,債務人在配偶提起剩餘財產分配訴訟後賣掉名下兩筆房地,款項輾轉流向女兒購屋,債權人即依第 244 條第 1 項訴請撤銷贈與行為,雙方在各審級反覆攻防的,正是這筆錢到底是誰贈與的舉證。

這把刀有期限。民法第 245 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1 年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 10 年而消滅,這是除斥期間,過了就沒有。最高法院實務認為,無償行為的 1 年期間,從債權人知悉「該行為有害及債權」的事實時起算。發現對方過戶財產,立刻調謄本確認時點,不要拖。

還有一個更現實的時間壓力:撤銷後雖然可以一併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取得時不知情的,不在此限。財產一旦輾轉賣給善意第三人,就追不回來了。

二、刑法第 356 條:損害債權罪

民事的刀之外還有刑事的刀。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的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自己的財產,依刑法第 356 條可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正式罪名是損害債權罪(坊間常誤稱「毀損債權罪」),俗稱脫產罪。

關鍵門檻是「將受強制執行之際」。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248 號刑事判決把範圍講得很完整:指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起、到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的期間,而且執行名義不限於確定判決——宣告假執行的判決、假扣押裁定等強制執行法第 4 條各款都算。該案債務人在一審被判賠 1,263 萬餘元並宣告假執行後,把車過戶給兒子、把房屋贈與登記給媳婦,法院認定構成本罪,判處有期徒刑 3 月得易科罰金;即使那份民事判決後來部分被廢棄,也不影響犯罪成立,本罪更不以債權人實際拿不到錢為要件。

反面推論同樣重要:對方在你還沒取得任何執行名義前就脫產,原則上構不成這條罪。這正是假扣押要趁早的另一個理由——假扣押裁定本身就是執行名義的一種,先拿到手,對方之後再動財產,就可能落入刑事射程。

程序上要記牢兩件事。依刑法第 357 條,本罪是告訴乃論,依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必須自知悉犯人時起 6 個月內提出告訴,逾期就不能告了。另外,因為告訴乃論可以撤回,實務上不少損害債權案件最後以雙方和解、告訴人撤回告訴收場——刑事告訴往往成為促成對方回到談判桌還款的實質壓力。

伍、常見問答

一、聲請假扣押,會不會打草驚蛇?

不會。依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假扣押的執行應該在裁定送達債務人的同時或送達之前進行——也就是說,對方收到裁定時,存款通常已經被圈存、房屋已經被查封,來不及搬。但同一條也規定,債權人收到假扣押裁定後超過 30 日就不得聲請執行,裁定到手要立刻行動。

二、聲請被駁回怎麼辦?

依民事訴訟法第 528 條可以提抗告,抗告法院裁定前會讓雙方陳述意見。不過如果駁回理由是釋明不足,更實際的路往往是補強事證後重新聲請:把對方財產異動的謄本、異動索引、抵押權設定資料補齊,讓「脫產之虞」從形容詞變成攤在卷內的客觀紀錄。

三、假扣押之後,多久要起訴?

假扣押只是保全,不是終點。依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本案還沒起訴的話,債務人可以聲請法院命你限期起訴;不在期限內起訴,對方就能聲請撤銷假扣押。而且依第 531 條,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或因未限期起訴而被撤銷時,債權人要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所受的損害。所以聲請假扣押前,本案訴訟的打法就要一起想好——保全與起訴是一套動作,不是兩件事。

延伸閱讀

結語

對付脫產,時間是最大的變數。起訴前的假扣押是成本最透明、效果最直接的一步;真的被脫產了,民法第 244 條的撤銷權與刑法第 356 條的損害債權罪仍是兩條活路,但一個受 1 年除斥期間拘束、一個只有 6 個月告訴期間,每一條都在和時間賽跑。

若您擔心債務人脫產、想在起訴前先凍結對方財產,或已經發現財產被移轉,歡迎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張倍齊律師會協助您調取財產事證、評估假扣押的釋明強度與擔保金規劃,並判斷民事撤銷與刑事告訴的最適時點,把判決變成真正拿得回來的錢。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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