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177|遇到醫療暴力怎麼辦?SOP、現場安全與事後支援

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177 節目封面

看見醫療暴力的新聞,很多人會問:醫院有保全,也有SOP,為什麼畫面裡看起來,仍是醫護人員在第一時間面對衝突?

我在這集《法律護身符》談到,當時看見三軍總醫院的一段新聞影片,畫面裡一群醫護人員面對人高馬大的施暴者,卻沒有看到保全或警衛。單憑新聞畫面,不能還原整起事件的處置經過;但它讓我很在意一件事:醫療暴力突然發生時,紙上的流程能不能變成現場的支援?

上一集談醫療暴力的範圍,說明它不只限於肢體攻擊;這一集往下問:如果真的遇到了,第一線怎麼保護自己,院所又該如何支援?法律可以追究責任,但人身安全不能等到事後提告才處理。

有SOP,還要讓人知道支援在哪裡

暴力往往來得突然。平時沒演練,現場就可能不知道該找誰、通知了誰會來,甚至幾個人都以為別人已經報警。一份寫得很完整的SOP,若工作者不熟悉,緊急時仍可能派不上用場。

因此,我認為醫院乃至診所,都應把應變流程落實到日常訓練。誰通報、誰到場、誰協助受威脅的人退開,其他病人的照顧又由誰接手,要依院所的人力與場地安排。急診、診間和護理站不同,白天與夜間的支援也不見得一樣,不能只用一份文件回答所有現場。

對第一線而言,當下最重要的是保護自己:保持安全距離、呼叫協助,依流程通知保全並報警,讓受威脅的人有退開的空間。情況危急時,可直接撥110求助。口頭警示、隔離衝突雙方,是為了降低危險;是否適合進行、由誰進行,都要看現場情況與受過的訓練,不能要求醫護人員獨自靠近或壓制施暴者。

醫療法第24條規定,警察接到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方法妨礙醫療業務的通報,應即派員赴現場排除或制止;涉及刑事責任時,移送司法機關偵辦。院所平時建立聯繫方式,事件發生時才能清楚說明位置與危險,讓支援迅速找到現場。

演練也要看實際結果:保全能不能抵達?撤離動線有沒有被器材擋住?有人受威脅時,其他病人的醫療能否持續?找出這些缺口,才知道下次要改善什麼。

提高警覺,是為了保護醫護,不是責怪醫護

如果有人來回踱步、頻繁催促、談吐帶有威脅性,或開始逼近、揮舞物品,現場就需要提高警覺,及早向同仁與保全提醒。觀察的是具體行為及衝突的變化;焦躁、疾病或某種身分,本身不能直接當成暴力的判斷。

能在衝突升高之前溝通、安撫,當然最好,但這需要整個院所配合。醫護人員正在照顧病人,不可能同時預見每一場攻擊。提出預防措施,不能變成事後質問被害人:「你怎麼沒有早一點發現?」

我的立場很清楚:施暴者應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不能把醫療暴力歸咎於醫護沒有成功安撫對方。平時訓練、保全警覺與院所支援,是為了讓工作者受到保護。

這也包括硬體與空間安排。監視器、即時通報設備和警示標語,可以協助察覺、通報及保存事件經過;護理站與診間則可依需求評估較深的服務櫃台、強化玻璃或其他防護配置。設備要讓人能求助、能退開,不能加了防護,卻把工作者困在沒有退路的位置。

勞動部2022年訂定的醫療機構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屬行政指導,可供院所規劃參考,重點涵蓋人力、場地、通報、訓練與事後協助。院所應依規模與實際風險安排;一張警告標語,無法取代整套支援。

旁觀者的幫忙,從通報到留下證據

如果你是現場民眾,也可以幫上一點忙。先通知工作者、保全或警方,說明所在位置、對方正在做什麼、有沒有人受傷。讓支援者知道去哪裡、面對什麼狀況,比圍觀或加入爭論更有用。

在安全且不妨礙救治的情況下,可保存現場影像或聲音,並留下聯絡方式,供後續調查聯繫。拍攝範圍盡量聚焦衝突本身,避免拍到其他病人的身體、病歷或診間內的私密談話。不要為了拍攝而靠近攻擊者、阻擋醫療動線或延誤通報。醫療現場還有其他病人的隱私;把證據交給警方或依法提供調查使用,與公開直播、任意上網傳播,是兩回事。

危險解除後,醫護與院所可以把事件的時間、地點、言語、動作及對醫療業務的影響記錄下來。例如,對方是大聲抱怨,還是威脅傷人、阻擋救治?當時誰在場、哪一段工作被打斷?這些具體經過,才是後續判斷責任的基礎。

監視畫面可能被循環覆寫,宜及早請院所保存;有傷勢則就醫,保留診斷、照片及必要費用資料。院內通報、報案紀錄與目擊者的陳述,也能彼此對照,幫助還原經過。作證的人應各自說明親眼看到、親耳聽到的部分,不確定的細節就保留不確定。

不是只有打人,才可能有法律責任

醫療法第24條第2項禁止任何人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依2026年9月修正的第106條,違反上述規定,可處5萬至25萬元罰鍰;涉及刑事責任時,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刑事責任則另看第106條第4項以下:對醫事人員、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其執行醫事、醫療或救護相關業務,可能成立第4項的犯罪;以公然侮辱的方法妨害上述業務,則另有第5項的規定。因此,威脅或當眾辱罵,也可能受到追究,不必等到有人被打傷。判斷仍要看行為內容、場合、對象及業務受到的妨害;提出疑問、抱怨或讓人不舒服,並不當然等於犯罪。

刑事程序之外,被害人若因不法侵害受到損害,也可依民法第184條等規定評估損害賠償。身體、健康等人格權受到侵害時,第195條也有非財產損害賠償的規定。能請求哪些費用或慰撫金,仍須有相應的損害、責任及證據。

保存資料後,可以請律師協助釐清責任要件、程序與請求範圍。這樣才能從「覺得對方很過分」,走到具體說明對方做了什麼、造成什麼損害,以及依法如何追究。

現場平息後,院所的支持還要繼續

醫療法要求醫療機構採必要措施,保障所屬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的安全,具體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修正條文自2026年7月1日施行)也要求雇主就執行職務時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的預防,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的安全衛生措施,並建立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這是院所與雇主應落實的安全工作,不能只讓第一線自己承擔。

我還希望院所與其他醫護同仁,能支持被害人依法追究,協助保留證據並勇於作證。需要法律協助時,提供可聯繫的窗口,協助被害人了解刑民事程序。我建議院所依被害人的需要,提供法律協助或轉介律師,並明確表示力挺。讓同仁知道可以找誰,這份支持才有實際作用。

否則,醫護人員工作時提心吊膽,遭遇暴力之後又獨自面對恐懼、陰影與訴訟,實在讓人寒心。身體上的傷可能看得見,心理的影響卻可能持續更久。院所的支持,應包含依受害者需要提供心理協助或轉介資源,讓同仁知道事件過後仍有人照顧、有人同行。

醫療暴力也需要心理學、社會學等不同專業多做研究。法律能追究責任,對衝突如何形成、恐懼如何延續,還需要其他專業一起理解。

這不只是醫護或雇主的事。每個人都可能有自己或家人生病的一天;醫護人員能在平靜、安全的環境執行業務,病人才能好好得到照顧。院所平時把支援落實,在場的人願意及時求助、如實作證,就是為醫護多盡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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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護身符》EP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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