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184 節目封面
律師說有機會,當事人想知道的往往是:到底有多大機會?能不能再肯定一點?如果答案始終帶著條件,難免覺得沒有得到答案。
但處理糾紛,需要的不只是勝負預測。本集張倍齊律師接續上一集,談怎麼把法律上的把握,與自己真正想要的結果放在一起看。先分清底線、可以退讓的部分及可能承受的風險,才能決定要訴訟、協商,或一邊進行程序、一邊尋找和解方案。
《法律護身符》EP184
法律解釋不是只有律師、法官才需要關心。本集延續房屋交易的例子:事故發生在住戶室內,或發生在社區公共區域,買賣雙方可能關心的範圍不同;漏水到什麼程度、是否足以解除契約,也會影響買方要求與賣方回應。
這些例子的重點,是法院如何理解法律,會影響交易、價格及協商方式。不能只憑事故地點,就認定整棟社區都是兇宅;也不能只看見漏水,就認定一定可以解除買賣契約。適用哪個規定,還需要回到契約內容、具體事實與證據。
離婚也是如此。想結束婚姻,與已符合裁判離婚要件,是不同問題;對法律風險的理解,可能影響當事人是否協議、如何提出方案,以及是否向法院請求判決。
同樣叫漏水糾紛,房屋狀況、契約約定、告知內容與證據,可能都不同。兩件都叫離婚案件,婚姻經歷與破裂原因也不會完全一樣。若只看案件名稱或新聞結論,就以為自己的案子一定會照著判,很容易漏掉真正重要的差異。
本集以實驗作比喻:控制條件後,比較結果比較容易;訴訟卻很難把每個人的生活背景、交易過程與證據都固定住。這個比喻是在提醒個案差異,不是說法律判斷沒有規則,或法官可以任意決定。
比較前案,應看它處理哪個爭點、建立在哪些事實上,再問自己是否具備同樣重要的條件。一個案件可能有五個、十個爭點,某一部分接近前案,不代表整件事都可以套用。更有用的討論是:這則判決支持我們哪一項主張?對方可能用哪個事實把兩案區分開?
律師的判斷因此常有條件。證據能否證明、對方會如何回應、法院採哪個見解,都可能改變評估。應把條件說清楚,而不是用一句很有把握,把尚未確認的部分掩蓋掉。
依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有列舉事由,也有其他重大事由導致難以維持婚姻的情形。是否符合要件,不能只看誰先提出離婚。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的官方說明指出:雙方對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都應負責時,均可依第2項本文請求離婚,不必再比較誰的責任較重。不能把較早的「責任較重就不能請求」當成現在通用的答案。
第2項但書限制的是,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時,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這與雙方都有責任不同。112年憲判字第4號認為,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離婚原則上合憲,但若不分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禁止,可能造成個案顯然過苛。判決要求兩年內修法,期限已於2025年3月24日屆滿;目前第1052條仍保留但書,法院就此等個案應依判決意旨裁判。這不等於有責配偶一律可以離婚,也沒有訂出分居幾年就自動准許的通則。
能否離婚、財產如何處理、未成年子女如何照顧,也須分開評估。外遇證據能不能支持主張,是一件事;蒐集方式是否違法,是另一件事。資料越刺激,不代表法律上越有用,更不代表取得方式就沒有風險。
當事人可能同時想要離婚、財產、子女照顧安排,以及對方的一句道歉。這些願望不一定能一起達成,也不一定都能透過法院取得。若沒有先排順序,容易每個爭點都投入相同力氣,卻在最重要的事情上失去選擇。
本集建議先分兩個方向:哪些是自己最在意、不能輕易退讓的;哪些可以調整。再與律師確認,各項主張在法律與證據上,有多大把握。想要程度與取得可能,是不同的軸線。
例如,當事人可能最希望結束婚姻,但對某些財產安排有討論空間。這時不能只問離婚會不會贏,還要問:如果判決未如預期,自己是否承受得了?若改採協議,哪些條件可以調整,才能形成可履行的方案?
子女則不能當成交換條件。依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處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應依子女最佳利益審酌。父母可以提出不同照顧方案,但仍要考慮父母照顧子女的意願與能力、生活狀況及子女意願等情形;不能為了快點離婚,忽略孩子的利益。
把想要程度與法律把握交叉看,可以先整理出四種情形。這不是勝訴保證,也不是把複雜案件變成一張表就能決定。
這樣整理後,與律師的討論會更具體:最重要的目標是什麼?哪個爭點值得補證據?哪些讓步可能換到自己真正需要的安排?也要確認各項請求會不會互相影響,不能只因某一項較有把握,就逕自拆開處理。
本集用乒乓球形容訴訟:你打一球,對方會回一球。提出一份書狀,不代表對方從此沒有回應;你認為有利的資料,也可能被對方拿出另一份資料重新解釋。對方不是固定站著、不會反應的木人樁。
因此,現在的評估,是依目前資料所做的判斷。新證據、庭上陳述、家庭生活的變化,甚至子女意願,都可能需要重新評估。後來調整方向,未必是最初沒有專業,而可能是判斷的基礎已經改變;關鍵在於律師能否說明變動原因及下一步。
另一個比喻是登山嚮導。嚮導不只出發前說明路線,還要注意途中天候、地形與危險,再決定怎麼走。律師的工作也可能包括反覆看資料、調整主張、回應對方及評估和解,而不只是出發前交給你一份路線圖。
如果只委託單次諮詢或代寫書狀,要先確認服務涵蓋哪些工作,後續由誰閱卷、追蹤期限與回應新狀況。不同案件需要的協助不同;一份書狀處理當時的問題,不能預先解決之後所有變化。
準備討論前,可把爭議事項、重要程度及可調整條件寫下來,並整理往來與生活紀錄,註明證據從哪裡取得。這樣律師才能知道你要解決什麼,也能檢查取得資料的法律風險。
本集的提醒是,話不能講太滿,也不能講太早。訴訟與協商是流動的過程,不能以一次判斷,取代之後每次情勢變化的評估。
所以,與其要求律師再肯定一點,更值得問:目前判斷依據是什麼?最可能改變結果的因素是什麼?要再取得哪些資料?如果結果不如預期,有沒有可以承受的替代方案?律師不只協助訴訟,也協助協商;要戰、要和,或透過訴訟促成協商,以及何時調整,都應隨案件發展重新判斷。
※ 本頁整理一般法律知識,非具體個案的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仍須依完整資料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