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356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整理節目重點、法律概念與精華逐字稿,作為本主題的入門總覽。
這集是張倍齊律師針對聽眾在 YouTube 留言提問後,對訴訟陳述策略做的進一步補充。核心概念很直接:在訴訟中,當事人習慣用形容詞描述對方或描述傷害——「非常嚴重」「很常被家暴」「噪音很吵」——但這些說法對法官幾乎沒有說服力。 原因在於法官寫判決書時,必須交代他形成心證的客觀依據:哪些人證、物證、書證,讓他得出這樣的結論。一旦你只有形容詞,法官就算想幫你,也寫不出有理由支撐的判決。 張倍齊律師以三個日常情境說明:車禍傷勢應提出診斷證明書而非「非常嚴重」;家暴頻率應提出每次就醫的診斷書而非「很常」;噪音與空污應提出環保局罰單而非「很吵很臭」。對於質疑證人可信度,也應提出卷內物證與其陳述的矛盾,或其過去的偽證紀錄,而非只說「他眼神閃爍」。
以下為校正 ASR 錯字、刪除重複贅句後的可讀版整理,非原始逐字稿。 --- 你好,歡迎收聽法律護身符。我是張倍齊律師。今天要講的主題是「提出名詞而非形容詞」。 這集的緣起是之前幾集——特別是談「讓法官知道對方人格」那集——有些網友在 YouTube 留言,我綜合整理後做一些補充。 什麼叫「提出名詞而非形容詞」? 很多當事人在訴訟中,急著想讓法官知道自己的主張有多符合法律,或對方有多不對。但提出來的說法,常常是形容詞而不是名詞。 舉幾個例子: 車禍求償,法官問傷勢多嚴重,原告說「非常嚴重」。非常嚴重是多嚴重?這句話有講跟沒講差不多。 離婚訴訟,原告主張「很常被家暴」。很常是多常?是半年一次還是一年一次?你要描述一個狀態,用形容詞,法官很難理解。 噪音、空污案件,原告說「很吵」「很臭」。那到底是多吵?噪音這種事情見仁見智,法官要怎麼在心裡量化? 那要怎麼講才對? 回到我們標題說的:提出名詞而非形容詞。 家暴的例子:與其說很常,不如提出每次就醫的診斷證明書,上面清楚記載傷情與時間。 噪音、空污:與其形容多吵多臭,不如提出環保局的罰單。罰單是依照現行法令開罰的客觀標準,法官就有清楚依據,知道這個噪音違反現行環保法規。你甚至不用說很嚴重——超過法規標準,本來就不被允許,這是客觀的。 攻擊對方人格或質疑證人可信度也一樣。與其說「他人品有問題」「他眼神閃爍、結結巴巴」,不如提出他陳述與卷內物證的矛盾,或他過去曾有偽證的紀錄。 為什麼這樣做? 因為法官寫判決書,必須交代他形成心證的來源:依據哪些人證、物證、書證,他得出這樣的結論,因此判某方勝訴。這份判決書也要能夠接受二審的審查,決定要不要廢棄。 你給法官的是客觀依據,他才有辦法寫。你給他的只有形容詞,他就算想幫你,也沒有東西可以寫進判決書。 檢察官寫起訴書也是同樣道理,他需要有客觀的資料說服法院,為什麼認為這個人該起訴。 所以回到建議:在地檢署或法院,與其花力氣堆疊辭藻華麗的形容詞,不如提出客觀的人證、物證、書證,讓檢察官、讓法官能夠接受你的主張。 好,這集法律護身符就先講到這裡。我是張倍齊律師,我們下一集再見。
訴訟的勝負,常常不是輸在「事情不夠嚴重」,而是輸在「沒有辦法讓法官看見嚴重在哪裡」。形容詞告訴法官你的感受,名詞告訴法官事實是什麼。 如果你正在整理訴訟資料,不確定手上的材料是否足夠、是否具有說服力,張倍齊律師提供法律諮詢,協助你在開庭前確認證據方向。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