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458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頁整理本集討論的營業秘密要件、競業禁止、客戶名單與離職資料處理,供閱聽者查閱。
EP458 延續上集對競業禁止的討論,說明營業秘密須具備秘密性、經濟價值及合理保密措施。企業主張製程、程式碼或客戶名單屬營業秘密時,須提出實際的保密制度及執行資料;僅有保密條款未必足夠。節目並分別整理員工簽約、離職資料歸還、競業禁止補償,以及雇主設計保密制度與交接流程時的注意事項。
以下依節目內容整理,已校正語音辨識錯字並刪除重複語句。
資訊須具備秘密性、經濟價值及合理保密措施,始可能受營業秘密法保護。已公開或為業界普遍知悉的資訊,通常不具秘密性;與企業經營無關的資訊,也未必具有經濟價值。
企業可依資訊性質及規模,採取存取權限、加密、實體隔離、機密等級標示、列印與外傳限制及教育訓練等措施。是否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仍須以實際制度與執行紀錄證明,不能僅以保密條款代替。
客戶名單是否屬營業秘密,須判斷資料是否公開、公司投入的開發資源、員工取得方式及保密制度。公務手機、公司帳號、系統存取紀錄及交接文件,可協助釐清資料來源與使用情形。
員工可在入職及離職時確認保密、競業禁止、補償及違約金條款。離職時應依約歸還公司設備及資料,並保存交接、刪除或歸還紀錄;如有自行開發客戶或創業計畫,也應保留相關來源與聯繫紀錄。
雇主應依職務內容及接觸資訊範圍,評估是否需要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並依勞基法第 9-1 條各項要件處理合理補償。營業秘密保護則應落實資訊分級、權限控管、教育訓練及離職交接,不宜只依賴單一契約條款。
不法取得、使用或洩漏營業秘密,可能涉及營業秘密法的民事及刑事責任;如有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之意圖,另須依相關加重規定判斷。
競業禁止條款的效力與營業秘密保護,須分別依勞基法及營業秘密法要件判斷。若涉及入職契約、離職創業、客戶名單或公司保密制度,可由律師依條款內容、職務性質、資訊來源、補償及現有紀錄提供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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