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467|技術要申請專利或保留為營業秘密?要件、期間與責任比較

07 JUN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護身符》EP467 節目封面

本頁是《法律護身符》 Podcast 單集筆記。本集比較專利與營業秘密的保護方式,並依現行法校訂節目中的概括說法。技術適合申請專利或持續保密,應依資訊內容、公開後影響、保密能力、預計使用期間及商業安排判斷。

本集收聽與收看

營業秘密受保護的法定要件

營業秘密法第 2 條所稱營業秘密,是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的資訊,並須同時符合下列情形:

客戶資料、製程、配方、程式或設計是否受保護,不能只看資料名稱。法院仍會依資訊內容、接觸範圍、權限設定、保密標示、契約、教育紀錄及離職交接等具體資料判斷。合理保密措施可以容許有管理需要的人員接觸;措施仍須足以表明資訊所有人有管理秘密的意思,並與企業規模、資訊性質及使用方式相稱。

營業秘密沒有固定保護年限

營業秘密法沒有設定五年、十年或二十年的統一期限。只要資訊持續符合第 2 條的要件,就可能繼續受保護;若資訊已成為相關業界一般所知,或所有人沒有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則可能不再符合營業秘密的定義。因此,營業秘密不等於登記後無限期存在的權利,也不能概括成為期無限的保障。

專利權期間與保護範圍

專利須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並經法定程序。依專利法第 52、114、135 條,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新型專利權為十年,設計專利權為十五年;實際權利的取得、維持與消滅,仍受核准公告、年費及其他規定影響。

以發明專利為例,專利法第 58 條規定,權利人得排除他人未經同意實施該發明,權利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解釋時得審酌說明書與圖式。兩項技術看起來相近,不代表當然侵權;仍須逐項比對專利請求項,並確認專利有效性及第 59、60 條等權利效力限制。

獨立研發的法律效果不同

營業秘密法第 10 條列舉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使用或洩漏等侵害情形。若他人沒有接觸原資訊,而是以合法方式獨立研發出相同或相近成果,通常不屬於該條所列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

專利權是排他權。行為人是否曾看過專利內容,通常不是判斷專利侵害的唯一因素;但也不能反過來說,只要獨立研發出相同技術就必然侵權。仍應比對請求項,並檢查先使用、研究或實驗、權利耗盡等法定限制。專利法第 59 條也規定,申請前已在國內實施或完成必要準備者,在法定條件下可能不受專利權效力所及。

侵害責任須依具體行為判斷

營業秘密遭侵害時,營業秘密法第 11 至 13 條規定排除、防止侵害及損害賠償等民事請求。第 13 條之 1 以下另就意圖取得不法利益、損害所有人利益,並有未經授權取得、使用、洩漏等特定行為設有刑事規定。員工離職、資料外流或違反保密約定,不會只因事件名稱就直接成立犯罪,仍須證明受保護資訊、行為方式、主觀意圖與其他犯罪要件。

專利法第 96 條對一般專利侵害規定除去、防止侵害及損害賠償等民事救濟。這表示專利法對一般侵害採取民事救濟架構,但不能延伸成任何與專利有關的行為都不可能涉及刑事責任;若同時出現偽造、詐欺或違法取得資訊等行為,應依其他法律的要件另外判斷。

比較時可看的實際因素

專利與營業秘密可以分層安排

同一企業可以同時持有專利與營業秘密,但應先界定各自保護的資訊。例如,已在專利文件公開的內容,通常不能再以同一公開內容主張具有秘密性;未公開的製程參數、測試資料或內部作業資訊,則可能另依營業秘密法判斷。申請前的揭露、共同研發、委外製造與投資審查,都可能影響後續權利,相關契約與資訊流向宜一併記錄。

法規來源

延伸閱讀

※ 本頁為 Podcast 節目筆記與一般法律知識整理,不是針對特定事件的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個案仍應依文件、技術內容與行為經過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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