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辦公桌上的借貸文件與利息計算示意圖
民間借貸可以約定利息,但民事上的利率上限與刑事上的重利罪是兩個不同問題。依《民法》第 205 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 16% 的部分無效;是否成立《刑法》第 344 條重利罪,則不能只看利率高低,還要確認放款人是否利用借款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的處境,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利益。
民法第205條的年利率16%上限自110年7月20日施行。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修法前約定、施行後才發生的利息,也適用新上限;施行前已發生的利息,須依當時規定判斷,不能一律回溯按16%重算。新法適用期間內,約定超過16%的部分無效。已付超額利息的返還、抵銷或抵充,應先拆分利息發生期間,核對實際付款與主張的法律依據。
依第 206 條,將利息另列為「手續費」「服務費」或「顧問費」,仍可能依實質內容認定為借貸利益;依第 207 條,原則上不得將利息滾入本金再計利息,但符合法定書面約定、遲付逾一年及催告等要件者除外。
民間借貸所稱「月息 1 分、2 分、3 分」,如雙方沒有另作定義,通常是指每月按本金的 1%、2%、3% 計息。先以每月利率乘以 12,可得到單利換算的週年利率:
實際計算不能只看契約上的名目本金。借款面額 10 萬元,如果先扣 1 萬元利息或手續費、實際只交付 9 萬元,利率與應還本金都應依實際金流及費用性質重新確認。分期還本、複利、違約金或其他費用也會改變實際負擔,不能只用「月息乘以 12」處理所有案件。
例如,借款契約記載 100 萬元,扣除利息後實際交付 88 萬元。依最高法院相關民事判決意旨,消費借貸是要物契約,預扣利息並未實際交付,該部分不成立借貸;本金應以實際交付金額為準。計算利率及剩餘本金時,都應以匯款紀錄、收據等資料核算。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上易字第 2344 號判決依第 344 條分別審查借款人的處境,以及放款人取得的利益是否顯不相當。
第一,乘人特定處境。法條所列「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是四種可能的處境,不是四項都要同時具備。法院會依借款人的資金需求、議約經過、借貸經驗、可否向其他管道求助,以及放款人是否知情等事實判斷,不能只因利息較高,就倒推借款人當然處於法定處境。
第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法院會依當時經濟狀況、一般借貸條件、實際交付本金及全部費用判斷。依第 344 條第 2 項,貸與人收取的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等與借貸相關的費用,都應計入重利的判斷;如費用由居間人收取,還要確認收費者、法律關係及款項流向。
超過年利率 16% 的部分涉及民事效力;刑事重利罪則另須證明行為人利用借款人的特定處境,並取得顯不相當的重利。
《刑法》第 344-1 條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的方法取得重利,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也處罰。潑漆、堵門、跟監或密集傳送威嚇訊息,除可能成為加重重利罪的手段,也可能依具體行為另涉及恐嚇、強制、傷害、毀損或侵入住宅等罪;是否另行論罪及數罪關係,仍須依行為事實判斷,不能一概認為一定併罰。被暴力討債時,可先保存訊息、影像、通聯及現場資料並報警,蒐證方式另見被恐嚇了怎麼辦。
先依銀行入帳、現金收據及付款紀錄列出實際收到的本金、已付利息與其他費用。收到本票裁定、支付命令或強制執行通知時,還要記下送達日期;不同程序的救濟方式與期間不同,不能只與債權人繼續口頭協商而忽略法院文書。
如有潑漆、堵門、跟監、揚言傷害家人或其他使人心生畏懼的催收行為,應保留訊息、錄音、監視器畫面、報案資料及就醫紀錄。刑事報案與民事債務核算可以分別進行;報案不會自動免除有效借貸關係下仍應清償的本金與利息。
應整理借款人主動接洽及議約的過程、契約審閱時間、實際交付金額、利息與費用的收取人,以及催收方式。刑事爭點不只在利率,也包括借款人是否處於法定的特殊處境、放款人是否知情並利用該處境,以及全部利益是否與原本顯不相當。
債權催收應使用本票裁定、支付命令、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等法定程序。委由他人催收時,如明知、指示或參與暴力、恐嚇行為,仍可能依實際參與情形負刑事責任。
Q1:朋友間借錢約定年息 18%,這樣犯法嗎?刑事上,單純約定較高利率,如欠缺乘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等要件,未必構成重利罪。民事上,超過週年利率 16% 的約定部分無效。民事約定效力與刑事責任須分別判斷。
Q2:向地下錢莊借 10 萬元,實拿 8 萬元,每十天還 1 萬元利息,該怎麼辦?可先以實際交付的 8 萬元為基礎,整理已付款項、預扣費用及剩餘金額;已付超額利息能否返還或抵充本金,仍須依個案法律關係判斷。另可依借款方式及催收行為評估是否涉及重利罪或加重重利罪;如有暴力或恐嚇,應保存證據並報警。
Q3:對方簽了本票也同意利率,事後還能主張利息太高嗎?可以。利率上限是強制規定,不因同意而排除;超過 16% 的部分無效。本票金額如包含超額利息,仍可能在執行程序中發生債權範圍的爭議。
Q4:我借錢給別人收年息 15%,對方還不出來,可以找人去他公司提醒嗎?不宜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使人心生畏懼的催收方式。此類行為可能涉及恐嚇或強制;如藉此取得重利,還可能涉及加重重利罪。債權人可依法評估本票裁定、支付命令、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
Q5:借款時對方拿走提款卡和存摺作擔保,合理嗎?不宜交付。證件或卡片交由他人保管,可能遭用於提領、轉帳或其他犯罪,也可能使借款人受制於貸款人。常見債權擔保方式包括設定抵押權或簽發本票,可參考房產抵押權是什麼。如已交付提款卡或存摺,應儘速聯絡金融機構確認掛失、停用或變更密碼等處理方式。
詢問前可把實際入帳金額、每次付款、另收費用及收到司法文件的日期排成一頁時間表。這張表通常比只提供借據面額更能看出本金、利息及程序期限是否需要分開處理。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