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JUL 2026 張倍齊律師
法律並未禁止民間借貸,但利息約定、預扣款項及催收方式,分別受到民事與刑事規範。契約以月息、手續費或其他名目計價時,仍應依實際交付本金及全部費用判斷。
本文說明年利率 16% 上限、預扣利息對本金的影響、重利罪與加重重利罪要件,以及借貸雙方應保留的契約與金流資料。
民法第205條的年利率16%上限自110年7月20日施行。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修法前約定、施行後才發生的利息,也適用新上限;施行前已發生的利息,須依當時規定判斷,不能一律回溯按16%重算。新法適用期間內,約定超過16%的部分無效。已付超額利息的返還、抵銷或抵充,應先拆分利息發生期間,核對實際付款與主張的法律依據。
另須注意兩項規定:依第 206 條,將利息另列為「手續費」「服務費」或「顧問費」,仍可能依實質內容認定為利息;依第 207 條,原則上不得將利息滾入本金再計利息,但符合法定書面約定、遲付逾一年及催告等要件者除外。
例如,借款契約記載 100 萬元,扣除利息後實際交付 88 萬元。依最高法院相關民事判決意旨,消費借貸是要物契約,預扣利息並未實際交付,該部分不成立借貸;本金應以實際交付金額為準。計算利率及剩餘本金時,都應以匯款紀錄、收據等資料核算。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2344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兩名借貸仲介無罪,並記載不得上訴。判決依該案證據判斷借款人的處境、仲介收費及借貸關係,不能據此推論所有仲介費均排除於重利判斷之外。
其一,利用借款人的特定處境。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是法條列舉的不同情形,不須四者同時具備。該案法院審酌借款人先前借貸經驗、事前告知及契約審閱經過等資料,認檢方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利用其法定處境,因而維持無罪。不能只憑利息較高倒推犯罪成立,也不能只憑有過借貸經驗就排除其可能處於急迫等情形。
其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法院會依當地經濟狀況及一般債務利息,判斷是否顯有特殊超額。依第 344 條第 2 項,貸與人收取的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等與借貸相關的費用,都應計入重利的判斷。前述案例中的服務費之所以另行評價,是因收費者為居間仲介而非貸與人,法律關係不同。
因此,超過年利率 16% 的部分涉及民事效力;刑事重利罪另須具備利用借款人特定處境並取得顯不相當重利等要件。
依刑法第344條之1,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畏懼的方法取得重利,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未遂也處罰。催收行為另涉及恐嚇、強制、傷害等罪時,仍須依行為數、構成要件及競合關係判斷;例如刑法第55條規定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時從一重處斷,不能一概稱為各罪相加。遭暴力討債時應保存訊息、影像及報案資料,蒐證方式可參考被恐嚇了怎麼辦。
Q1:朋友間借錢約定年息 18%,這樣犯法嗎? 刑事上,單純約定較高利率,如欠缺乘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等要件,未必構成重利罪。民事上,超過週年利率 16% 的約定部分無效。民事約定效力與刑事責任須分別判斷。
Q2:我跟地下錢莊借 10 萬,實拿 8 萬,每十天還 1 萬「利息」,該怎麼辦? 可同時處理下列事項:依預扣利息法理,以實際交付的 8 萬元為本金,重新整理已付款項;已付超額利息能否抵充本金,仍屬個案判斷。另可依利率、借款方式及催收行為,評估是否涉及重利罪或加重重利罪;如有暴力或恐嚇,應保存證據並報警。後續付款前,宜先核對本金、利息及已清償金額。
Q3:對方簽了本票也同意利率,事後還能主張利息太高嗎? 可以。利率上限是強制規定,不因同意而排除;超過 16% 的部分無效,本票金額若含超額利息,執行程序中也有爭執空間。簽過名不代表放棄法律的保護。
Q4:我借錢給別人收年息 15%,對方還不出來,我可以找人去他公司「提醒」嗎? 不宜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使人心生畏懼的催收方式,此類行為可能構成恐嚇、強制;如藉此取得重利,還可能涉及加重重利罪。債權人可依法評估本票裁定、支付命令、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
Q5:借款時對方拿走我的提款卡和存摺「作擔保」,合理嗎? 不宜交付。證件或卡片交由他人保管,可能遭用於提領、轉帳或其他犯罪,也可能使借款人受制於貸款人。合法的債權擔保方式包括設定抵押權或簽發本票,見房產抵押權是什麼。如已交付,應儘速辦理掛失並尋求法律協助。
民間借貸應分別確認實際交付本金、年利率 16% 上限,以及是否涉及重利罪或加重重利。借款人可依實收本金與已付利息重新核算;放款人則應以書面約定並採取合法催收方式。
若借款利息可能超過法定上限、催收方式涉及威脅,或放款方需要確認契約與債權回收程序,可聯繫亮遠法律事務所,由張倍齊律師協助核算本金與利息、整理證據,並評估適用的民刑事程序。
※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