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MAY 2026 張倍齊律師
不少夫妻選擇「先分開住,慢慢看」——也許還沒下定決心離婚,也許正在等子女長大,也許只是想要喘息空間。但只要分居,日常生活就會撞上一連串問題:報稅要合併還是分開?家用還要繼續分嗎?孩子的學費誰付?房子被對方拿去抵押我擋不擋得住?身分證、健保關係要怎麼處理?
這篇文章不談「怎麼分居然後離婚」(該主題已有獨立的「分居與離婚完整指南」,見延伸閱讀),而是把焦點放在還沒打算離婚或正處於分居狀態的夫妻,把日常實務一次盤清楚。律師建議從一個基本認知開始:在法律眼裡,分居只是事實,不是身分;只要還沒辦離婚登記、也沒拿到離婚判決,你們仍然是法律上的「夫妻」,該負的義務一樣存在、該享的權利一樣存在。
不像有些國家設有「司法分居」制度,台灣的民法並不承認「分居」為一種獨立的身分狀態。換句話說,夫妻只要還沒辦離婚登記、也沒判決離婚確定,即使分住兩地、各過各的生活,在戶政、稅務、健保、法院文件上,你們仍是法律上的「夫妻」。
民法仍把分居中的夫妻視為「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下三大義務原則上都還在:
分居期間最容易被忽略的,是這三條都仍然有效。日後若進入離婚訴訟,對方主張你長期沒付家用、沒盡扶養義務,可能反過來成為對你不利的證據。
本站另有「分居與離婚完整指南」一文,聚焦在分居作為訴請離婚事由(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的證據累積與訴訟策略——適合已決定要離婚的人。本文則談分居期間,還在婚姻內的這段時間,法律關係與實務怎麼運作——適合還沒打算離婚、或在離婚程序進行中要應付日常難題的人。兩篇可互相參考。
分居夫妻最常見、也最常踩雷的實務問題就是「我們可以分開報稅嗎?」答案出乎很多人意料:原則上不行,要合併申報。法律只認 4 種法定情境例外允許各自申報,而且每一種都要法院文件作證明。
所得稅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自 103 年 1 月 1 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與受扶養親屬,有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這是合併申報原則。立法理由是把家戶視為經濟共同體計算所得稅。
合併申報原則之下,法律承認的例外有 3 種類型,本文後續聚焦在第 3 種(分居)的細節,但其他兩種先放一起讓讀者掌握完整概覽:
同條第 1 項但書寫「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關鍵是「分居」的認定要件由財政部訂之(同條第 3 項)。財政部依此授權訂了一個獨立的命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該認定標準第 2 條明列以下 4 種情境(自 103 年起施行):
夫妻符合民法第 1010 條第 2 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之規定,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獲准——於法院宣告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申報。
關鍵點: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的時機與要件可參考延伸閱讀的專篇。一旦取得裁定,該年度與往後每一年都能繼續各自申報,效力延續。
民法第 1089 條之 1 規定: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 6 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 1055 條、§1055-1、§1055-2 之規定。也就是分居 6 個月以上時,可由父母一方、主管機關、社福機構等請求,由法院酌定子女由誰行使親權、會面交往如何安排——一旦法院作成裁定,於該年度及以後年度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申報。
這個情境的實務意義:即使夫妻沒有要離婚、暫時不想動到財產分割,只要分居期間需要處理孩子的監護與探視,走 §1089-1 取得裁定後就能解鎖各自申報。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取得通常保護令的當事人,於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可檢附通常保護令影本各自申報。注意:這個情境的解鎖期間是「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保護令過期沒延長就要恢復合併。
在取得通常保護令之前,已先取得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於該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可檢附該保護令影本各自申報。
實務上最常見的錯誤,是民眾以為「兩人協議分居」「感情不睦兩地住」就能各自申報——純協議分居並不在法定 4 情境內,沒有法院文件,仍要依法合併申報。若以「協議分居」為由各自申報,稅局可能認定為漏報所得,補稅加罰。要走分開申報,必須拿到上述 4 種法院文件之一。
同樣常見的誤解還有:夫妻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派駐外地、外派出國)、戶籍地不同等情形——這些也不算「分居」,財政部已明確強調不包含在法定 4 情境內,仍必須合併申報。
另一個常見誤解是:案件正在法院進行中、尚未下裁定的當年度,還不能引用該裁定作為各自申報依據——要等到「裁定之日所屬年度」才能適用。也就是說,如果 114 年 6 月才拿到改用分別財產制的裁定,114 年度的綜所稅可以各自申報,但 113 年度的還是合併。
救濟管道:若分居不符合法定要件、事實上又確實無法與配偶合併申報(例如雙方失聯多年、配偶不配合提供所得資料等),財政部允許特別處理——在申報書「非屬上述民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之分居,且無法合併申報者」欄位註記「是」,基本資料仍須填配偶姓名與身分證統一編號,由國稅局合併計算稅額。如另需「分別開單計稅」(各自繳各自的份額),要再另為註記,國稅局計算全部應納稅額後,依雙方各自應分攤的比例計算個別應納稅額,分別補稅或退稅。
即使合併申報,所得稅法第 15 條第 2 項另給夫妻多種稅額計算方式(各類合併、薪資分開、各類分開等),哪一種最有利、財政部網路申報系統如何自動試算,屬於稅務技術問題。這部分超出本所執業範圍,具體計稅選擇與最有利方式試算,建議另諮詢會計師或稅務師。
家庭生活費用包括房租、水電、食物、子女教育費、醫療費等維持家庭日常運作的支出,夫妻要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分居期間,這條義務不會消失。如果分居期間仍共用某些開銷(例如孩子的學費、共同房貸),雙方就要繼續按比例分擔;一方完全不給,另一方可請求給付家庭生活費用。
分居期間,如果一方陷入經濟困境(失業、生病、失能),配偶仍負扶養義務,順位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相同。實務上有少見但會發生的情境:分居中的配偶罹患重大疾病,另一方拒絕負擔醫療費——這時可走法院聲請給付扶養費。
民法第 1116 條之 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分居當然也不影響——不論子女實際跟誰住、由誰主要照顧,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都仍負扶養義務。沒有實際照顧的一方不給扶養費,實際照顧的一方可走家事案件請求扶養費(詳見子女扶養專篇)。
分居期間配偶不給家用、不給扶養費,實務上常用的對策:
分居期間,法定財產制原則不變:夫或妻的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各自所有(民法第 1017 條第 1 項)。你分居期間賺的薪水、買的車、存的錢,所有權還是你自己的;對方分居期間賺的也是對方的。
同樣地,分居期間配偶在外面欠的債,原則上仍是配偶個人的債,不會因為兩人「還是夫妻」就自動連帶到你身上。但有 4 種例外會把你「拖下水」(共同借款、保證契約、表見代理、明確加入債務),詳見「配偶欠的債我要不要還」專篇。
很多人會問:分居後對方亂花錢,我能不能先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不行。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要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才能行使——也就是離婚、配偶死亡、或改用分別財產制這幾種情境。單純分居,法定財產制關係沒消滅,分配時點還沒到。
如果分居期間擔心對方持續處分婚後財產侵蝕日後可分配的差額,可走民法第 1010 條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或第 1012 條雙方協議契約改用——一旦改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該時點「凍結」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基準,日後對方再賺的、再花的就不算了。改用程序、6 款事由、§1030-3 5 年回溯規定,有獨立的專篇詳細解析(見延伸閱讀)。
在沒有法院裁定的情況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共同行使(民法第 1089 條)。分居期間,孩子的重大決定(學校選擇、醫療同意、長期計畫等)原則上仍須雙方共同決定。若一方擅自決定且明顯影響子女利益,另一方可請求法院介入。
民法第 1089 條之 1: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 6 個月以上時,可由父母一方、主管機關、社福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請法院依民法第 1055 條、§1055-1、§1055-2 規定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也就是法院可以決定孩子由誰行使親權、會面交往如何安排。這個程序不需要離婚,單純分居就能聲請。取得裁定後,雙方未來在親權行使上有明確規則,也解鎖前述「各自申報」的稅務情境 2。
分居期間孩子實際跟一方住,另一方仍有會面交往權,這是子女與父母雙方的權利,不能被照顧方單方剝奪。對方阻擋會面的情況下,可聲請法院酌定會面交往的時間、地點、方式(本站有「會面交往完整指南」專篇,見延伸閱讀)。
健保身分如果原本是以配偶為被保險人掛眷屬,分居期間可繼續掛靠,不會因分居自動移除。也可改掛父母為被保險人(若父母為健保被保險人)。實務上有人為了「不再依賴對方」會主動轉掛父母名下,這需要重新到健保署辦理。
分居後可以單方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新住所登記為其他地址。遷出戶籍不會改變婚姻身分——你還是配偶,在戶役政資料上仍是已婚。但遷出時間是日後訴訟主張「分居時點」的重要證據,建議辦理。
醫療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等都把配偶列為法定的家屬同意人或緊急聯絡人之一。分居期間若一方住院、手術同意、安寧抉擇,對方仍可能被醫院視為當然的家屬代表。如果不希望分居中的配偶介入自己的醫療決定,實務上可預立醫療決定(預立醫療決定書)、預立遺囑、或填寫指定醫療代理人文件。
分居期間擔心對方擅自處分婚後不動產時,實務上常做的兩件事:
分居 6 個月是 §1010 II、§1089-1 的關鍵門檻,也是 §1052 II 訴離實務常見的參考時點。建議至少做這三件事固定時點:辦戶籍遷出、銀行/保險/單位通訊地址變更、保留搬離當天的證據(搬家公司收據、新地址水電開戶單據)。
誰付了房租、誰付了孩子學費、誰付了水電、是用哪一方帳戶轉的,全部留證據。日後爭執家用分擔(§1003-1)、向對方請求償還(§1023 II)、或主張對方「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1010 I (1)),這些紀錄就是直接武器。
如果分居後對方有持續處分財產、亂花錢、隱匿資產的跡象,即使不打算離婚也可以走 §1010 法院宣告或 §1012 雙方協議改用分別財產制,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時點凍結住。詳細時機判斷見延伸閱讀。
5 月報稅季前,先確認手上有沒有 4 情境的任一份法院文件:改用分別財產制裁定、§1089-1 親權酌定裁定、通常保護令、暫時或緊急保護令。有就附影本各自申報,沒有就合併申報,不要自行依「協議分居」逕自分開。
分居期間孩子的探視最容易因情緒激化,建議在還能談的時候把探視時間、節慶輪替、接送方式寫下來,雙方簽名,留作往後爭議的依據。若一方拒絕配合,可走 §1089-1 請法院酌定。
不行。協議分居不在法律承認的 4 情境內,即使分居再久,沒有法院文件就必須合併申報。要分開申報,需取得「改用分別財產制裁定」「§1089-1 子女權利義務裁定」「通常保護令」或「暫時/緊急保護令」其中之一。
單純分居期間還不能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點未到)。實務上要做兩件事:(一)聲請民法第 1010 條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把分配時點凍結住;(二)若擔心對方持續脫產,可同時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對方財產。改用分別財產制裁定確定後,§1030-1 的差額分配請求權就可以啟動,且 §1030-3 還能對改用前 5 年內的脫產行為追加計算。
不用等。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是獨立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 1116 條之 2),分居期間也一樣。實務上可走家事案件聲請給付扶養費,程序明確、有判決後可強制執行。
可以遷,而且建議遷。戶籍遷出不影響婚姻身分,你仍是法律上的配偶;但戶籍遷出時間會成為日後主張分居時點的重要證據,對未來訴訟有利。對財產分配時點沒有直接影響(分配時點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日)。
有可能,但有正當理由就不會。民法第 1001 條本文寫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但書則寫「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家暴、嚴重虐待、配偶長期外遇、配偶有重大過失導致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等,都是實務上承認的正當理由。搬離前若有條件,先取得保護令、就醫驗傷、報案紀錄、外遇證據等,可化解日後被反訴惡意遺棄(§1052 I 第 5 款)的風險。
是。只要還沒辦離婚登記、也沒判決離婚確定,配偶身分仍存在,你就是法定繼承人之一(民法第 1138 條),也有特留分保護(§1223)。分居本身不影響繼承權。
分居夫妻在法律眼裡是「事實上分開、身分上仍是夫妻」的特殊狀態:該負的義務沒消失、該享的權利也沒消失,但每一項日常事務(報稅、家用、扶養、子女、財產)都比一般夫妻更需要主動處理。最關鍵的觀念是:法律給了你工具(改用分別財產制、§1089-1 酌定、保護令、扶養費請求等),但這些工具都需要主動聲請才會啟動——光是「分居很久」本身,在報稅、財產、親權層面都不會自動產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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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僅就一般性法律議題作概要說明,非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法令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具體情形請洽律師依個案評估。
稅務細節建議另諮詢會計師或稅務師。